关于印发《临沂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doc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临大校办发〔2020〕15 号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教学督导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已经 2020 年第 20 次校长办 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4 日 1 临沂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 一步规范、完善教学督导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临沂 大学办学定位和和人才培养要求,教学督导工作对教师教学、学 生学习、教学管理等开展监督指导,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条 学校通过教学督导工作及时收集反馈教学信息,查 找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教学工作和人才培 养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中 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根本原则,以督导为手段,以改进 为目的,以保障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升 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宗旨,深入教学一线,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实行学校、学院(校区)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中心,设在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 办公室。教学督导中心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教学督导员 2 若干名。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由校内教学督导员和校外兼职教 学督导员组成。 第八条 学院(校区)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 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教学督导委员根据本单位教师队 伍规模确定,一般 5-7 人。 第三章 第九条 聘任 聘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 岁;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 (三)校级督导员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 中层副职及以上行政职务经历,熟悉教学业务;学院(校区)督 导员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系部(教研室)主 任、专业负责人等教学管理经历; (四)熟悉学校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政策,通晓某一学科专 业领域的相关知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 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教学评估能力; (五)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客观公 允,作风严谨; (六)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条 聘任办法 3 (一)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选聘制,在全校范围内遴选。教 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组织部、人事处、 教务处等部门,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学 校审核通过后聘任,聘期 4 年(距退休年龄不满 4 年的以退休时 间计算)。 (二)学院(校区)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校区)根据聘任条 件在本学院(校区)自行遴选并聘任,聘期 4 年(距退休年龄不 满 4 年的以退休时间计算)。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 学校教学督导员根据管理权限向组织部或人事处提出申请,学院 (校区)督导员向本学院(校区)申请。对不能履行教学督导工 作者,学校、学院(校区)予以解聘。 (四)校外兼职教学督导员根据教学督导及相关领域工作具 体需要以项目形式临时选聘。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校级教学督导围绕“督教、督学、督管”3 项工 作任务开展督导工作,坚持督、导并重。 (一)督教:围绕课堂教学,通过听课、看课、评课等形式 督导教师线上线下教学;通过检查、评估等形式督导教学规范, 评价教学质量与课程思政效果。 (二)督学: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展学生学习督导检查、 学风调研等工作。 4 (三)督管:以校内第三方身份督导、检查学校各项教学政 策、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检查指导学院(校区)教学督导委员会 工作;检查和评估学院(校区)教学管理工作与教学秩序。 (四)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学风督察、 考试巡视等工作。 (五)开展教育教学相关领域研究。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校区)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本单位党委、行 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教学管 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 (一)检查、指导本学院(校区)的线上线下课程教学。 (二)对学院(校区)教师进行常规听课、评课、教学质量 评价。 (三)认真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对本学院(校区)教师的 课堂言论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本学院(校区)教学秩序及教风学风。 (五)参加学院(校区)各项教学工作专项检查。 (六)完成学院(校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条件与保障 学校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 力与条件: (一)参加学校相关教学工作会议。 5 (二)深入课堂、实验实训、学生课外学习等教学现场听课 看课、调研。 (三)调阅有关单位、部门和教师的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 (四)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调研访谈教师、学生及 教学管理人员,收集反馈各类教学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会议与交流 活动。 第六章 第十五条 考核与待遇 学校教学督导员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 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次,并按照学校要求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学院(校区)教学督导员的管理考核办法由学院 (校区)自行制定,其工作量及待遇由学院(校区)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其他 学院(校区)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学院(校区) 教学督导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6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5 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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