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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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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院国资发〔2021〕3 号 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根据《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相 关事项调整和规范的通知》(徐财资【2020】8 号)及《徐州工程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 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报废、报损、 出售、置换、对外捐赠等。 (一)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 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注销产权的资产处 置行为; (二)报损,是指已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 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是指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占用或使用权,并 取得处置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 有权、占用和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 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 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 要的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高等学 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见附件); (二)虽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的固定资产; (三)毁坏、丢失或被盗等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四)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决议,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 原则上每年 5 月和 11 月为资产集中处置时间。资产使用单 -2- 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并 提供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申请书; 2.拟处置固定资产清单; 3.拟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附有关鉴定证明(如学校保卫处 或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等); 4.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具有危险 性的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需提交特别说明材料; 5.涉及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需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明材料; 6.涉及机动车辆的处置,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 7.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1.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回收实物,并 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初审表》,连同申报材料报国 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 ; 2.国资处汇总拟处置资产材料,对所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 查验核实,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和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 20 万 元(含)以上的拟报废资产进行复审。 (三)审批和公示 -3- 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涉及“三重一大” 事项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事项,报 徐州市财政局审批。 (四)处置 国资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 公开进场方式实施实物处置。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在资产处置 前,资产保管使用单位应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五)账务处理 根据学校或市财政局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国资处负责在国有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处置资产进行核销,财务处同步进行账务 核销。 (六)备案 专项资产外的资产处置事项,须向徐州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拟报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 (一)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且单价原值在 20 万 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专 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 3 人,其中至少有 1 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二)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单价原值在 20 万元 (含)以上的资产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 -4- 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 5 人, 原则上至少有 3 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1 位校外专家。 (三)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报废,由国资处 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鉴定。 技术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 标,固定资产损坏程度及有关修复价值等。 第七条 凡含有涉密载体(如存储过涉密文件资料的硬盘、U 盘等存储介质)的仪器设备应先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的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经确认为主观原因造成的,当事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按《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执行;对已 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不低于原值的 2%计 算赔偿金额。 由于特殊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 失且能提出可靠证明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出售、置换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 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严格控制 产权交易机构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十条 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受赠及对 外捐赠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 -5-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原《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暂行)》(徐工院行发 〔2015〕68 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21 年 1 月 14 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6- 2021 年 1 月 14 日印发 附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钢结构 不低于 50 业务及管理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低于 50 房 砖混结构 不低于 30 砖木结构 不低于 30 房屋及构筑物 简易房 不低于 8 房屋附属设施 不低于 8 构筑物 不低于 8 计算机设备 不低于 6 办公设备 不低于 6 车辆 不低于 8 图书档案设备 不低于 5 机械设备 不低于 10 电气设备 不低于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不低于 10 通信设备 不低于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不低于 5 仪器仪表 不低于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不低于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 5 通用设备 -7-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15 饮料加工设备 10-15 烟草加工设备 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15 纺织设备 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10 医疗设备 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专用设备 -8- 邮政专用设备 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公安专用设备 3-10 水工机械 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家具 不低于 15 用具、装具 不低于 5 家具、用具及装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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