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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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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 (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 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 附件: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19 年 5 月 16 日 附件: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1 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 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 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 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 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 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 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 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2 年。期满后,财政部会 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 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2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 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 预算, 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 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 建设水平。 第二章 第七条 资金支出范围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 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 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 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 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3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 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 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 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 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 1500 万元 以下的按不高于 3%据实列支;超过 15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 不高于 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 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 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 4 应由省、设区的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 贷款贴息、 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确定。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分配和下达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 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 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 70%、工作成效权重占 20%、其他因素权 重占 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 45%; 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 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 10%;水资 源节约因素,权重占 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 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 村发展战略要求。对农田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提出当年农田 建设补助资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 下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抄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 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 20 日内 5 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 助资金预算后,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田建设 实际情况,在 30 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 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 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 理方式。各地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 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 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 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6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 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辖区内农田建 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 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 办法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 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 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 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附则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 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 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 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 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 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 指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 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 省农垦总局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适用该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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