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试行)》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办事处) 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 决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为扎实有序推进宅基地试点改革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 关于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9 月 8 日 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 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宅基地统一管理 机制,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规违法行为。经县人民政 府研究决定,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 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农村管理基础,着力解 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切实提高各乡镇(办事处)对宅基地 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平。 二、政策依据 2019 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中办发〔2019〕5 号)明确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 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 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 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明确指出,“县乡 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 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同时,农业 农村部积极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纳入《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宅基地执法工作。 三、工作方式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 整由乡镇(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行政主 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县农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负责开 展查处跨区域案件和典型案件。乡镇(办事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执法监管,对 乱占耕地建房案件,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从快查处,有效遏 制乱占耕地建房新增案件。 四、工作重点 (一)明确属地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 要求,县级政府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部门 协同,县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 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推动 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落实乡域范围 内宅基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压实村组责任,发 挥村民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落实动 态巡查管控,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 制止、早报告。 (二)构建执法力量。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 伍管执法。县级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 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建 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 (三)明确执法权限。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将农村宅基地部分行政执法权赋予给乡镇(办事处)行使,主要包括: 1.农村宅基地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2.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 况进行督促检查; 3.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 问题的赋予,一般程序的听证等; 4.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案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及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组织实施; 5.超出赋予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县农科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行政执法机 关依法处理; 6.其他可依法赋予的权限。 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 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四)建立巡查制度。县农牧和科技、自然资源部门对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住 宅开展不定期巡查;乡镇(办事处)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将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 理,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 规用地建房现象;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 度,配备至少 1 名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信访工作 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履职 尽责,稳妥处置相关问题。对于涉及部门多、历史久远、情况复杂的有关宅基地 问题,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农科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避免激化矛盾及问题上传。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是全面加 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乡镇(办事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乡镇(办事处)要抓住机遇,主动作为,依法行使农村 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工作。 (二)加强衔接。县农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结合乡镇(办事处)执法工作 需要,具体研究确定执法领域和执法权限,加强与各乡镇(办事处)之间的沟通, 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基层管理需求和群 众意愿,主动与县农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接,形成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的 整体合力。 (三)建章立制。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梳理本县宅基地行政执法依据,编制 农业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 法岗位,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赋予 执法事项和权限,建立具体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 展。 (四)做好保障。县财政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应为所需经费提供必要保障, 做好财务预算;各乡镇(办事处)应当结合乡镇(办事处)机构改革,将赋予事 项明确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县农 科部门应当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执法装备、执法车辆、后勤保障 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