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审表【2021】27号关于《内蒙古震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水稳料拌合站、混凝土搅拌站及预制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五环审表﹝2021﹞27 号 签发人: 李鹏飞 关于《内蒙古震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沥青 搅拌站、水稳料拌合站、混凝土搅拌站及 预制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震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内蒙古震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 水稳料拌合站、混凝土搅拌站及预制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震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水稳料拌合 站、混凝土搅拌站及预制场项目,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八里桥五 原县昇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建设规模为年产沥青混凝土 6000t/a,水稳料拌合 80000t/a, 商品混凝土 40000t/a、预制 件 10000t/a。 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50 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和建议,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 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 行建设。 二、在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 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配套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所排各项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 排放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1.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 包括生物质烘干炉废气、沥青融化及沥青搅拌废气、骨料烘干粉 尘、筒仓仓顶呼吸孔粉尘。无组织废气包括上料、搅拌、原料库 粉尘。生物质烘干炉废气经 1 套布袋除尘器除后,通过 1 根 30m 高 烟 囱 排 放 , 满 足 《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3271-2014) 中表 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沥青 融化及沥青搅拌废气采用 1 套水冷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颗粒物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合并后经 1 根 15m 排气筒排放,沥青 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4 要求;苯并芘、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骨料烘干粉尘满足《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二级标准;筒仓呼吸孔分别 设置 1 套布袋除尘器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2 - (GB4915-2013)。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2.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由吸污车定期拉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 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 3.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装载机、搅拌楼、运输车辆、水泵、 风机、物料传输装置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 备,设置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4.运营期固废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固废(生物质烘干炉灰渣,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筒仓粉尘等)、危险废物(废导热油、废油 桶、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和废除尘布袋 经过垃圾箱收集后由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物质烘干炉灰渣 收集后袋装暂存于原料库,交当地农户用于农田施肥;布袋除尘 器除尘灰返回生产回用;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项目建成后,按照要求开展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正式投入运营,项目建成和运营期由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负 责环境监管。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2021 年 7 月 23 日 - 3 - (此页无正文)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2021 年 7 月 23 日印发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