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 于 2009 年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 通 知 甘 建 人 [2009]154 号 各 市 ( 州 ) 建 设 局 ( 建 委 ) , 省直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 设 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5〕16 号)及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 〈 甘 肃 省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的 通 知 》( 甘 建 人 [2007]472 号)精神,现将我省 2009 年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申报注册条件 凡通 过 考 核 认 定 或 考 试 合 格 , 取 得 甘 肃 省 二级建造师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且 符 合 建 设 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及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甘建人[2007]472 号)规定的注册条 件 者 ,可 申 报 初始注 册(上述文件可在甘肃建设信息网 www.gsjs.com.cn 查询下载)。 二、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 式。申请人须登录甘肃建设信息网(www.gsjs.com.cn),进入二级建造师 注册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企业工商 注册地在各市州的,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工 -1- 商注册在甘肃省工商局及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 注册中心直接受理。 (三)申请人须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网 上 申报成功后打 印 ) ; 2、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警 官 证 、 护 照 ) 、 学 历 证 书 、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原 件 由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名、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上 报;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合同原件 验证后退还)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 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 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6、 若 申 报 人 员 不 是 在 原 获 取 资 格 单 位 申 报 注 册 , 还 应 出 具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7、 申 报 人 近 期 一 寸 同 版 免 冠 照 片 三 张 ( 其 中 两 张 贴 在 申 请表上,另一张背面写明姓名及单位)。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上述 2、3、4、5、6 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 两部分组成。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申请人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报聘用单位; -2- 2、聘用单位登录甘肃建设信息网(www.gsjs.com.cn),进入二级建 造师注册申报系统,对 申 请 人 的 申 报 情 况 在 网 上 进 行 审 查 、 签 注 相关意见,同时审查书面申报材料并签注意见; 3、 聘 用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后 , 在 网 上 将 申 报 人 员 汇 总 上 报 , 同时携带《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网上打 印 )和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材 料 附 件 一 式 一 份 报 各 市 、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人员的初审 工作。初审工作也包括网上和书面材料两部分,审查合格并签注意见 后,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 (网 上 打 印 )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 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网 上 打 印 )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网 上 打 印 ) 和申请人 的申请表、材料附件于 2009 年 5 月 18--22 日 报省建设厅执业资 格注册中心进行审核。 5、工商注册在甘肃省工商局的企业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携带《企 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网上打印)和申请人的申请表 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直接于 2009 年 5 月 11--15 日报省建设 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审核。 6、 省 建 设 厅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于 规 定 时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 并报省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批,作出 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 、建 造 师 不 收 取 注 册 费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及 执 业 专 用 -3- 章制作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五、注意事项 1、各 地 、各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对 申 报 人 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我省执业资格注册 工作顺利进行。 2、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单 位 提 出 注 册 申 请 。同 时 具 有 二个或二个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人员,所获资格只能注册 在同一单位。 3、 申 请 人 及 聘 用 单 位 提 交 的 材 料 和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 齐全、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凡 通 过 考 核 认 定 和 考 试 取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中,被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其二级建造师资 格暂不予以注册。 5、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后 , 在 领 取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时 , 应当同时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原发证部 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按规定备案。 6、 二 级 建 造 师 延 续 注 册 、 变 更 注 册 、 增 项 注 册 、 注 销 注 册和重新注册等事项的办理可同时受理,办理程序及要求按 《 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 建人[2007]472 号)规定办理。 7、今 后 相 关 信 息 将 在 甘 肃 建 设 信 息 网(www.gsjs.com.cn)发 布,请各单位及时浏览。 8、注 册 工 作 中 有 什 么 问 题 ,请 及 时 与 省 建 设 厅 执 业 资 格 -4- 注册中心联系: 地 址 :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5 号 建 设 大 厦 13 楼 电 话 : ( 0931) 8470716 联系人:吴宝龙 二 00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