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相 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省科技厅对《甘肃省国 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 2020 年第二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0 年 7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发挥其在 “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全省 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水平,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国科发外〔2011〕316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 基地”)是指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 具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较强的开放创新能力,在参与“一带 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 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发展潜力和 引导示范作用的在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 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强化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质量和水 平,更为有效地组织和推动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开放协作”的发展原则,坚持“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模式,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 进步、扩大对外开放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国合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与交流的条件和能力,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能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 展长期合作。 2.取得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并对我省相关领域或行业发展具有较 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3.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我省开展短期或 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 4.有能力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工艺和人才。 5.在国际上推广示范我方先进技术、组织人才培训或在境外开展 资源调查和制定发展规划。 6.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 服务群体,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 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服务业绩。 第五条 国合基地认定条件 1.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保障; 3.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具备不断拓展国 际合作渠道和内容的潜力; 5.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经验,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 际交流活动; 6.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 (2)已认定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移 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各类科技园区驻园 企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州)科技管 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2.申报机构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 (2)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 (3)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等相关支撑材料。 3.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汇总初审后,以组织专家评审和可 行性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拟认定意见,必要时须开展实地考察。 4.省科技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整体工作部署,综 合考虑全省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区域及产业布局,经厅务会审议通过 后确定拟认定省级国合基地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国合基地采取层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管理机 制,省科技厅、推荐部门、依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职能对国合基地 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作为省级国合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 责是: 1.根据国家科技外交政策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总体部署,落实省 委省政府重大科技创新决策要求,统筹推进国合基地建设发展。 2.制订国合基地发展规划,明确建设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提出年 度建设布局计划,组织开展国合基地的认定工作。 3.完善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落实支持政策和 保障措施。 4.及时发布和通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相关政策和信息;组织推荐 我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国家国合基地认定、 参与国家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5.根据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类别和任务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建立 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国合基地绩效评估和综合评价。 第九条 国合基地推荐部门(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 原则,做好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1.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合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 2.及时掌握国合基地建设情况和发展需求,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提供配套政策和措施。 3.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4.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属地化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5.协助做好国合基地的考核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国合基地承担完 成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人文交流活动。 第十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 1.提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所需的保障条件,主动拓展国际科 技合作渠道和内容。 2.加强国合基地过程管理,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配合做好考 核和评估。 3.积极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发挥人才引进的平台作用,开展 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 4.总结报送国合基地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及时报告建设管 理中出现的关键问题和重大事项。 5.组织力量开展国别研究,跟踪国际科技合作最新发展动向,为 国合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国合基地根据国家战略和我省重大任务部署,建立有 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制度,在满足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鼓励 国合基地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国合基地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是人 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平台,省科技厅优先推荐国合基地申报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国合基地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择优倾斜 支持, 并将国合基地重点人才引进工作纳入省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对升级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获得甘肃省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认定资格的单位,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支持和促 进国合基地提升创新能力、合作能力、示范带动能力和辐射影响力。 第十四条 鼓励国合基地之间建立基地伙伴联盟,支持和促进国 别相同、领域相近的基地间形成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协作创新、共 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在开展国际人文交流、学术研讨、项目合作、 技术推广及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 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国合基地每年 12 月底前 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国合基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国合基地依托单位 发生撤并整合、隶属关系变动等重大变化,国合基地目标方向、合作 单位、重要人员出现重大调整,须在 1 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重大事 项调整申请,根据申请调整事项内容由省科技厅直接批复或组织专家 论证后批复。重大事项调整申请材料包括依托单位申请报告和相关附 件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评 估 第十八条 国合基地实施定期评估机制。每 3 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由省科技厅按照《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组织实施。评 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级。评估优秀的国合基地,依 据相关政策给予奖补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 估不合格的,限期 1 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将取消其国合基地认定资 格。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合基地认定。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本着以评促管、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 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对国合基地的定位与运行管理、 研发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能力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实 效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统一命名为“××××甘肃省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基 地 ” , 英 文 名 称 为 “ Gansu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Base of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