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试行).doc
湖北省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速培养适应湖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 型专门人才,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关 于 开 展 新 增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 学 位 [2010]20 号)的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 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 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第二条 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 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的委托组织审核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并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0]2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 省实际,湖北省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采取省统一制定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由申报 授权点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初审、省组织专家复审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相关教育专家、管理专 1 家、行业和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成立湖北省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负 责有关政策咨询和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评审、指导专业学位授予 单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审核的基本原则 需求原则。以适应湖北省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需求为 出发点,坚持按需授权,优先发展重点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高 新技术产业及填补空白所需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 第六条 统筹原则。紧密结合各院校办学优势,统筹兼顾,不断 优化湖北省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布局。 第七条 导向原则。逐步调整研究生培养结构,加快专业学位研 究生教育的发展,引导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积极探索高层次应 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途径。 第八条 规范原则。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努力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第九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必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规定的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具有实践力导向办 学模式良好的办学条件、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以及长期稳 定的专业实践场所。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和实 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建立适应专业 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 2 养质量。 第四章 审核的办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 初审。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 精神和省制订的试行办法完成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初审。并将 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 公室。 第十二条 复审。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情 况成立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复审工作。 复审前先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复审可以通过现场 答辩、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评议,并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评审专家组成员 2/3 或以上同意,且否决票 不足 1/3 者为通过。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 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具体评议形式。 第十三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将复审通过的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时 间进行网上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材料有异议的均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湖北 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相关申报单位在接到异 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书面上报异议核实情况。湖北省人民政 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异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间如发 现申报材料中内容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将取消相关新增硕士专业学位 授权点的申报资格。 3 第十四条 上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湖北省人民 政府学位委员领导审定,并将审定的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上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省内其他学位授权单位自行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应结 合我省统一制订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充分体现服务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审核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应及时抄送湖北省人民 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则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开展 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或在招生与学位授予中使用有关专业学位的名称。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二 O 一 O 年六月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