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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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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院字〔2019〕23 号 为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予对象:已经获得我校成人本科毕业证书的成人高等教育及自学 考试毕业生,且毕业时间不超过半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时间为准。 第二条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 纪守法,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 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 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毕业生课程考 试成绩≥75 分; (四)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 课程平均成绩≥70 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 65 分;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 电大、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75 分以上; (五)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六)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 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 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 (PETS-4) 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 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成绩原则上有效期为学生本科在籍学习期间。若学生为专本连读考生, 则专科段外语成绩也有效;非专本连读考生就读本科以前取得的外语成绩不得用 于申报学位。另外,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至申请学位之间获得的外语成绩也有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悔改;在校学习期 间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无明 显改正者; (二)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函授本科生在籍期间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重修)及格者; (三)由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四)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要求; (五)毕业超过半年及半年以上学生,时间以毕业证书上时间为准。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程序: (一)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 审批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各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函授站(点)等。 (二)各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函授站(点)等依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 审,并统一于每年 2、5、8、11 月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经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 件的学生,于每年 3、6、9、12 月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名单和推荐材料。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颁发成 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成人学士学位资格者,其成人学 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则 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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