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19〕81 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已经 2019 年 6 月 19 日天津科技大学第六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9 年 10 月 23 日 -1-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天津市成人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规定》,为保证 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学位名单。 第二条 评授学士学位范围,限于本校继续教育学院举办 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成人教育本科及本校负责主考实践类 课程的天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 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达到各项要求,成 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函授、业余的本科生在学期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 到 75 分(含)以上; -2- (四)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各科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含)以上;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含)以上。 (六)函授、业余的本科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主干 课程”(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 (七)本科在籍期间,外语成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2019 年 5 月前通过由天津市学位办统一组织或认可 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且 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3.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 355 分及以 上; 4.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0359)”或相 关语种的(如国考日语二、国考 俄语二),且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5. 外地函授站学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 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 工作程序进行: 1.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 当年十一月一日之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 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交本科 毕业证书和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按学校 规定时间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不 -3- 再另行受理。 2.继续教育学院对提出申请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审 查,组织初审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 3.对于“主干课程”考试合格,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含函授、业余以及通过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继续教育学院填写“拟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名单”,连同申请者的相关材料, 报相应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 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将相关材料及数据报 学校主管部门,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 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取 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学校规定予以处 理。 第六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25 日印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