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关于印发2021年《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3个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破碎之光perplexe20 页 34.65 KB下载文档
关于印发2021年《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3个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关于印发2021年《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3个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关于印发2021年《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3个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关于印发2021年《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3个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关于印发2021年《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3个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关于印发2021年《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3个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当前文档共20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关于印发2021年《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3个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 2021 年《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实施方案》等 3 个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 程的通知》(淮府〔2021〕14 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 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寿政〔2021〕9 号)等文件精神, 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实施方案》和《寿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县医保局、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困难人员 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健康脱贫医疗保障平稳过渡到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 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内。现将 3 个《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2.寿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3.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1- 寿县医疗保障局 寿 县 财 政 局 寿 县 民 政 局 寿县乡村振兴局 2021 年 7 月 27 日 附件 1 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县医保局 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 医保发〔2020〕15 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 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 -2- 行)的通知》 (淮府办〔2019〕22 号)及省、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民生工程项目,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健全覆盖全民、统 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公平适度 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稳步扩大制 度覆盖范围,优化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 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 政策,稳步提高筹资标准。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 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 70%以上,逐步缩小与 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 例达到 50%以上,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 地惠民。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基金 安全监管。 三、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3- 我县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 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前一年底前完成缴费,鉴 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到当 年 2 月底。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新 生儿在出生后的 3 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 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中专 学生、中职生原则上统一由学校在学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 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长期居住地按规 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2.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及省有 关规定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 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8〕55 号)精神,我县为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 中央财政补助 80%,省财政补助 20%。 3.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机制, 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 (三)保障待遇 全面执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统一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19〕22 号) ,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各经办机构要妥善处理居民参保缴费与待 遇享受衔接问题,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1.普通门诊待遇。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 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 药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 50%。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2.门诊慢特病待遇。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 诊慢特病) 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照一次住院处理的规定与参保人结算。在统 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 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依据医保结算规定,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 员按一定比例分担。按病种设定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住院保障待遇。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 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0%以上。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 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四)服务管理 -5- 1.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参保缴费、就医管理、结算报销 等规程,建设医疗保障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 建设。实现县域范围内 “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持续做好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2.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 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综合发挥总额控制、按床日付费、DIP 付费等作用,完善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管理机制, 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费、规范行为。 (五)基金监管 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运行分 析,摸排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完善应对举措。持续开展打击欺诈 骗保工作,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大力查处定点医药 机构违规违法行为。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系,落实全市统一 的医保定点协议范本,将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协议管理范围,落实 就医地监管责任,规范并约束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细化的项 目实施方案,落实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 幸福感。 -6- (二)夯实工作基础。要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础工作, 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数据、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市、 县、乡镇间信息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 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渠道, 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主阵地,广泛宣传城乡 居民医保制度政策,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 策知晓度。正确宣传解读参保缴费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连续稳定 参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满意度。 附件 2 寿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县医保局 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 医保发〔2020〕15 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 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淮府办〔2019〕22 号)及省、市《城乡居民大病 -7- 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 简称“大病保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策联动、持续发展、政府主导、专 业承办,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切实防范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目标任务 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理 有效衔接。大病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参保居民,稳步提高大病保险 筹资水平、保障待遇,确保不低于上年度实际标准,显著减少家 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实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推进 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覆盖范围 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 按规定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21 年,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根据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基金支出等情况,随着大病保险保障水 平提高,适当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8-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中划转。有结余的地区,可以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 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 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五、保障内容 (一)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 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补充报销。 (二)保障待遇。执行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 案。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大病保 险合规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 60%。加大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的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 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进 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六、管理服务 (一)明确承办方式。大病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确定商 业保险承办机构。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 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基本医保基金返 -9- 还。建立大病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对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 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 保险机构分摊,分摊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按照市级要求执行; 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二)严格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要协助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 保险机构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 方式,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 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督促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依规、及时、 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三)提升服务水平。商业保险机构要配合建立与完善大病 保险结算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实现同医 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定 点医疗机构同步直接结算。商业保险机构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 全,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账等基础性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 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 及面广,医保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卫生健康、银保监等部门及承 -10- 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 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 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合理引导群众 预期,为大病保险制度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 3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县医保局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 根据《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 医保发〔2020〕15 号)及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等 -11- 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项目,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最大 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目标任务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等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 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 疗支出负担。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人 口”)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指 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2- 四、救助范围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 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 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对经大病保险 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 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 予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市级 相关规定确定。对实行按病种付费后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 合规医疗费用以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各种补充医保报销后剩余 的医疗费用确定。 五、救助标准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脱贫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一)特困人员住院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 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剩余合规医疗 费用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 100%,年累计最高可救助 15000 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 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剩余合规医疗 -13- 费用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 70%,年累计最高可救助 15000 元。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等患有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对起付线以 上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起付线为 5000 元,救助 比例为 50%,年累计最高可救助 8000 元。 (四)脱贫人口的医疗救助等托底保障政策继续按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待国家及省、市、县新的政策出台后,平稳过渡到按 新的政策体系进行保障。 (五)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 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 15000 元。 (六)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对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医保(含 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后个人合规自 负费用超过 3 万元以上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 3-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按 25%比例给予救助;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的(含 20 万元),按 30%比例给予救助;20 万元以上 的,按 35%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10 万 元。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 0—14 周岁(含 14 周岁)儿童急性白血 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 -14- 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 (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 号)确定的医疗救助 标准执行。 六、救助方式 (一)参保补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参加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对 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脱贫人口按 90%给予定额 补贴。当年应完成下年度参保资助工作。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 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 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 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 对象。卫健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 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七、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本着及时、有效原则,按以下程序 办理: (一)实行定点管理。在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 机构。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 -15- 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 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 费等)优惠减免。 (二)开通即时结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数据,实现“一 站式”即时结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脱贫人口到联网结算的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 的部分,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 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再由医保部门定期据实结算。对不按规定用 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不予支付。 (三)规范申办程序。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 重病患者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须持相 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 印件并加盖公章)和大病保险结算单原件等必要的证明材料,没 有参保的,提供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乡镇(街道)在接到申 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由调查人和分管负 责人签字上报。县医保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县财政部门接到同级医保部门的审批表后,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16- 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坚持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 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书面告知。 (四)完善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 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 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 相关凭证齐全。 八、基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安排、福彩公 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县级财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 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 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基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 由县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基金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 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及时实施救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 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 助基金,在会商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并通知经办机 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有关金融机构领取。 (三)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盘活财政存量 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医保部门 -17- 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对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 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发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 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制定细化的 项目实施方案,推动目标任务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和特 困供养人员认定;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脱贫人口的确定;财政部门 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二)提升服务水平。各部门间应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保险 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 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 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 体系,严格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增 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 用、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8- -19- 寿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 2021 年 7 月 27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