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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放管服组办[2022]3号孟津区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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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 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发洛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 通知 孟“放管服”组办〔2022〕3号 区直相关部门: 现将《洛阳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 度的通知》(洛“放管服”组办〔2022〕02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9日 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的 通 知 洛"放管服"组办〔20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洛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已经市政府推进政府职 能 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5日 — 1— 洛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 为了规范我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切实降低经营困难市 场主体的维持成本,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二 、适用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 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 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歇业期限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市 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可以分多次申请歇业备案。 —2—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前一次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 理备案。 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河南省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四、 申请材料及要求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 二 ) 《歇业备案承诺书》。 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 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 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 的真实、准确且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 可以包括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 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五、 歇业信息公示 登记机关办结市场主体的歇业备案申请后,应当将市场主体 状态标注为存续(歇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或者从事 —3 — 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法院、税务、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积金等部门,实现歇业市场主体备 案数据共享。 六、 歇业期间配套措施 (一)税务部门配套措施 歇业状态不影响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歇业状态的市 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 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 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 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 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 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 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4.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 水资源税)。 歇业市场主体无需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结存发票仅可用于 歇业前经营活动尾款回收、销售退回、补开发票等特定情形。市 —4— 场主体歇业期间暂停领用、代开发票,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 票的,恢复营业后正常办理。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税。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纳税义务的, 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相关逾期申报及零申报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 评价。 (二)社保部门配套措施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 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 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停止缴 纳社会保险费。 (三)医保部门配套措施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社 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医疗生育保险;市场主体与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 办机构,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期间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住房公积金部门配套措施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 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破产申请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债权人等有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歇业市场主体进行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的申请。 七、终止歇业 ( 一)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 业: 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2.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3.累计歇业满3年; 4.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 市场主体应当在第( 一)、 (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第(三)、 (四)项情 形发生后视为市场主体自动恢复经营。终止歇业或自动恢复经营 后,市场主体状态恢复为存续。 (二)登记业务办理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 《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 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 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迁移登记。 市场主体自动恢复经营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6— (三)扶持措施终止 市场主体恢复经营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 终止其歇业期间享受的扶持措施。 —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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