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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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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怀化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是由教务处、科技处、院团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 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作 为全国比赛和全省比赛的选拔赛,在全省比赛之前进行,每 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 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学生刻苦钻研、勇于 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学生课外学 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 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全日制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 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出具有较高学术理 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 并选拔作品参加全省和全国的比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单位的有 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院组织委员会和评 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院组织委员会,由相关单位(含处室、 系部、活动支持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设主 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院团 委,负责按照院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院组委 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竞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学科具有高 级职称的非报送作品所在系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一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院评审委员会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 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院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资格评判委员 会主任由校评审委员会一名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 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校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 接受参赛系部和学生、评委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 评判委员会将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系部 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院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 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若作品 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 随之取消。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 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各系部设立系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 会,负责本系部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 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各系部举办与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 凡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在校中国籍专科 生、本科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 7 月 1 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 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 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 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 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 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 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 品。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 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等 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 学社会科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社会调查报告和 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 A、B 两类:A 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 类指 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 制作。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 具体问题。 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 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 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 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 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 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 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系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生限报一件作品。 第四章 展览、交流 第二十二条 校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 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 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三条 校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 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校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 预审,评出 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 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 3%、8 %、24%和 65%。本、专科生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 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 A 类和 B 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五条 参加校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 由院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颁发相应的奖金。参加 学校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决赛的,由学校 或系部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竞赛以系部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 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 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系部;设“优胜杯”三个,分别授予 团体总分第二至第四名的系部。 第二十七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 计 100 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 70 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 40 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 20 分,上报至院组委会但未通过预 审的作品每件计 10 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 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竞赛设 3 个左右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 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系部。 第二十九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 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 计分。 对实行学分制的在读本科学生获得特、一、二、三等奖 的还按学校规定的素质拓展必修学分规定给予学术科技活 动方面 2 个学分的认定,并记入其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通过决赛的作品推荐参加全省和全国比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 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 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系部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系 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校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由院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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