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第八版).docx

kong虚17 页 36.387 KB下载文档
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第八版).docx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第八版).docx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第八版).docx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第八版).docx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第八版).docx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第八版).docx
当前文档共17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第八版).docx

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 (第八版)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齐鲁银 行泉城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 甲方申领使用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 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及授权 1、本合约所称公务卡指甲方向乙方发行的,主要用于 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公务卡,兼顾个人消费, 由所在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 料后向甲方统一办理。泉城公务卡均为主卡,甲、乙双方承 诺完全遵守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和《齐鲁银行泉城 公务卡章程》的规定。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传输、处理、保存及应 用乙方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学历信息、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设备信 息等相关个人信息,主要用于为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 保障乙方账户、交易的安全。 3、鉴于乙方向甲方申领公务卡/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 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 询乙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乙方同意并授 权甲方在办理以下公务卡相关业务时,收集、存储、使用、 加工、传输乙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 (1)公务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 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2)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 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查询乙方的 信用信息,并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报送乙方的 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及保存乙方公务卡申请业 务的现场影像、身份证件照作为申请人生物特征识别标准照 片,并同意授权甲方通过人民银行、公安部及其下属研究所 和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外部机构获取乙方人像照片作为申 请人生物特征识别标准照片,或直接使用该机构提供的人脸 比对服务,用于乙方在使用齐鲁银行服务过程中,通过自助 渠道、营业网点等进行人脸比对和身份核实,以便辅助及增 强乙方身份验证,保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 5、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获取乙方个人信息资料主要 用于为乙方账户及交易风险管理、身份识别、客户分类、提 供产品或服务等,甲方作为乙方个人信息保管者,通过专业 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以保障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 并按照监管规定的期限保存乙方个人信息。甲方对收集、使 用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司 法等有权机构依法调查或者甲方行使正当追索权利的除外。 6、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 批准乙方的公务卡申请、发卡的种类,并确定信用额度,必 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 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 7、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 险信息调整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乙方和乙方所在单位财务 部门;调增信用额度的,需经乙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若特殊情况下,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乙方可 通过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是否调整及 调整幅度、期限等由甲方决定。甲方需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 的信息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 用额度调高,应在收到额度调整通知 10 日内要求甲方恢复, 否则视为乙方接受。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公务卡账户, 甲方有权调低信用额度,并提前 3 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 式告知乙方。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 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8、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 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有变更或失效, 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或诉讼管辖法院向乙 方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因乙方提 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 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公务卡。乙方通过 非正规渠道办理公务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 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 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姓名。乙 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 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和商户 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2、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及时激活, 并在设置查询密码及交易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乙方应妥善 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 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免费办理密码重置或修改。 对于因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 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 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 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凭公务卡芯片、卡号 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 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 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电子现 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 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 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4、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 “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公务卡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本功能适用范围仅限 IC 卡或承载 IC 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 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乙方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 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 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小额 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 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个 人网上银行等渠道开通/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公务卡及卡片信息(包括卡号、 有效期、CVN2 等)、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及密码 (包括交易密码、查询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因公务卡 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公务卡,由乙方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申领的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 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乙 方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公务 卡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乙方负责偿还公 务卡项下所有债务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 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公务卡时,应做好必要 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公务卡被非法、不当使 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 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章程、领用合约的约 定收回或不向乙方发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 公务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公务卡使用所产生的全部 欠款、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等全部乙方 应付款项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款项于甲方收回公务卡或 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公务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乙 方应一次性清偿。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对乙方的债权。 7、甲方有权随时基于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 资信状况恶化;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洗 钱、出卖银行卡等违法行为;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 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 乙方违反了章程、本合约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 险管控因素,及时停止公务卡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并中 止或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过期自动 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 卡片失效而终止。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 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不愿到期换 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 45 天以书面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 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 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对乙方在公务卡有效期内未激 活的公务卡账户,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乙方同意,其 使用的公务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由甲方决定新卡片的有效 期。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更换后的公务卡。乙方 知悉并同意,在甲方为乙方续卡或换卡后,为保障乙方用卡 服务,根据乙方的情况,甲方可能为乙方自动延续部分乙方 已开通的网络支付业务,则乙方无需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 作方重新绑定新卡即可继续使用该等网络支付业务;且乙方 授权并同意,在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支持的情况下,甲方可 将乙方续卡或换卡卡片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 方。 9、公务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 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官方渠道办理挂失,挂失 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 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 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0、乙方有权办理公务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乙方可 通过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销户申请,销户申请 后乙方仍可以还款入账,但无法做资金转出交易。甲方在受 理账户销户申请 45 日后,如账户余额为零,则系统自动将 乙方账户销户结清。账户余额不为零的,乙方全部还清欠款 后,系统自动结清;如有溢缴款,客户可取出现金办理销户 结清。 11、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申请销户时,若 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 余额或前往齐鲁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 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12、公务卡只限乙方合理消费使用,不得用于购房、生 产经营、投资、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明令禁止的用途,不得出租、转租、转让、转借或以其 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3、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 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以积分 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 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存在出卖 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 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 目时;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 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 乙方存在将公务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 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公务卡等行为时;公务卡因被取消、管 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资 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 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乙方 身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约、章程或甲方 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 公务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账单地址准确、完整、真实并能正常 接收账单。如乙方未预留正确的电子邮箱,则甲方无法提供 对账单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官方渠道自行查询账单 信息。但若自上月账单日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 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甲方可不向 乙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将通过短信、官方微信等渠道为乙方 提供还款通知服务,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对 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 服务,也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还款通知而认为没有获 得还款通知服务。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核对账务, 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 单为由拒绝或延迟向甲方支付应缴账款。乙方有权向甲方免 费索取最近 12 个月的对账单,索取 12 个月以前的对账单须 支付补制账单费。 2、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 其已认可全部交易。若乙方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须在账单 日起 60 天内联系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 应说明理由,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并配合甲方进行调 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 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过期查询可能导致的损 失由乙方承担,若调查结果证明账单内容无误,则乙方须支 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3、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名下公务卡账户的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为 18.25% (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公务卡透支款项将在上述利率的 基础上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对乙方公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 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公告、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 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 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变更后的利率, 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4、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 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短为 25 天, 最长为 56 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乙方申请 的公务卡产品的规则为准。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 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所 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 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透支利率计付的 利息,且对于乙方未按期偿还的利息,甲方按透支利率、实 际天数按月计收复利。 5、乙方通过网点柜台、ATM 等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 渠道提取现金或将款项转入本人其他账户而形成的透支不 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 清偿日的透支利息,且对于乙方未按期偿还的利息,甲方按 透支利率、实际天数按月计收复利。 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 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 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最 低人民币 5 元。 7、乙方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 方记入乙方公务卡账户,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公务卡而发生 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 支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 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 件受理费等)。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 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 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8、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公务卡账款 (如利息、违约金等),将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 现,且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 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 接催缴欠款;或在因乙方拒接电话,电话无法接通,更换联 系方式,拒收或拒回信函、短信、邮件等甲方无法与乙方联 系等情况下,甲方有权与乙方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 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乙方的有效联络 信息,向其索要乙方联系方式、请其向乙方转告公务卡业务 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乙方需告知 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 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 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 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 行承担。 9、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公务 卡受理单位、所在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为 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公务卡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不 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现金、积分、奖 品或增值服务。 10、若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时,则乙方授权甲方 在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 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 时选定),如该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 还款。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之前约定还款账户中资金充 足且账户状态正常,若约定还款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 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重新 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否则,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 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 等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和核 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卡信息。 12、乙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 单位时,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甲方提出停止公 务卡的使用,乙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还清债 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乙方同意支付因使用公务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年费、透支利息、取现费、违约金、各项手续费 等。收费明细详见《泉城公务卡收费标准及减免明细》。乙 方同意接受甲方以寄送或其他形式提供的各类公务卡业务 相关的书面信息服务。 2、乙方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每期最 低还款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 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 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 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3、乙方公务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 金账户的公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且不支 持挂失。当存入公务卡的资金金额超过公务卡账户下所有欠 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若乙方选择通过甲方 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取回卡内溢缴款时免收手续费。电子现 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 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 户进行圈存。 4、乙方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时,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自甲方 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的利息。 5、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 录,乙方使用公务卡需按照规定及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 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公务卡账户。具体收费 价目名录可通过齐鲁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 查询。若乙方未依约支付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并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甲方向乙方提供减免费 用的优惠和增值服务,具体内容以甲方与财政预算单位签订 的《齐鲁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为 准。 第五条 信息披露和保护 1、乙方承诺完全遵守《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 确、合法、有效。乙方同意甲方为实现债权及配合相关方追 索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催收、追索债务、债权转让、 配合担保人追偿)等工作时,甲方有权向有关主体提供乙方 公务卡信息和数据。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 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和保障乙方账户交易安全的目的,视 情况向国家有权机关、金融机构,以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发 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其他甲方认 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乙方个 人信息和所持有的公务卡信息,用于甲方必要的业务处理; 信息处理方式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甲方 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及/或由客户授权的方式, 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个人信息和公务 卡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 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进行披露的除外。 3、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 取或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在实体公务卡、账单寄送及第三方礼品配送中委 托第三方机构处理乙方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卡号、手机号 码、配送地址等; (2)对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 甲方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 机构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3)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 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 (4)其他为乙方提供公务卡服务的情形。 4、乙方在甲方处预留的任一联系方式失效且未提供新 的有效联系方式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 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其他甲方 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可向其在甲方处预留的联系人及 对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查询机构查询其个人信息,并且 用于与乙方进行联系、解决争议、进行财产保全等。 5、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渠道撤回对甲方的相关授权, 但不影响此前基于乙方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及发生 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主动配合甲 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 规定。如乙方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 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甲 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 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相关账户 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金融交易,拒绝转移、 转换乙方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 户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 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甲方 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 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 意以其在齐鲁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 户内款项等)抵偿公务卡项下债务,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或乙 方账户开立行在出现前述情形时扣划乙方前述资产以清偿 其公务卡项下债务,因扣收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 他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还清本合同项下款项之 前该授权不得撤销。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公务卡币种不 同,甲方有权按扣收当日甲方适用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公务卡 币种清偿公务卡项下债务;同意甲方处分公务卡项下抵质押 物用于清偿乙方公务卡项下债务。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 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短信、邮件、 信函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 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3、乙方出现账款逾期且甲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 式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乙方身份信 息向通信运营商查询乙方名下的有效联系信息,并通过电话、 短信等方式联系乙方。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 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 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 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 《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 化、公务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 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 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 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 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 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合约的解释以及因本合约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本 合约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依 据《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和行业惯例 办理。 7、甲方与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为乙方具体办理公务卡申领 手续的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 方同意将在申请表或其他申请材料中预留的地址、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送达本合约项下各类文书、 通知、催收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中的 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的有效送达地 址(后续乙方变更联系方式的,以甲方确认的乙方调整后的 联系方式为准)。乙方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甲 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否 则乙方预留的原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提供 的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或 者乙方拒绝签收,导致有关通知或法律文书等未被实际接收 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 有关通知或法律文件实际送达之日或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 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 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短信、 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到达接收短信手机号 码、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到乙方指定邮寄地址 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书采取 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 日。 8、本合约经乙方确认并签署申请表后生效,至甲方正 式为乙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的次日终止。 9、在签署本合约时,乙方持卡人已认真阅读本合约项 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各方已向齐鲁银行经办 人员进行征询且经办人员已进行了解释。甲方就本合约的全 部条款已向双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并就当事人有关 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进行了重点说明。各方对合 约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 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10、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服电话、营业网点等业务咨询及 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可以查询其签订的公务卡业务申请表、 相关合同(协议),或本合约所述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 11、甲方客服电话:400109658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