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docx
附件: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我校学位论文 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 习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其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 形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本科学位论文阶段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是学生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所有学生应 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 学位论文。 - 1 -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 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 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 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 性、原创性。 第二章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 2 -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学 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二级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认定做出决定并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 宜。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二级学院应将该学 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院学术分 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 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申请复核一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四章 第十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在校本科学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 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 - 3 - 资格,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已经毕业获得学位的,学校依 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 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师和其他 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 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相关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将各学院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其年 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 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 大学广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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