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 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 的通知》(学位〔1999〕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加快发 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6 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应具备的 基本条件 凡经国务院及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 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有关 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 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 (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 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 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 明确,教学计划完整,符合上述(一)至(四)条标准者,当年 有应届本科毕业生 ,可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上述相关条 件及有关规定,自行审核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已具有学 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按照上述相关 条件及有关规定,由举办高校负责审核。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含专业)审核程序 (一) 申请。 1.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 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 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 (2)《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 (3)《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 —2— (4)《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数据库》 ; (5)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 则。如果当年已有成人本科毕业生的高校,还应报送成人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以上所有材料除《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 数据库》一式 2 份以外,其余申报材料请一律用 A4 纸打印、一 式 7 份,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网站下 载,网址:http://xwb.gdhed.edu.cn。 (二)评审方式。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综合评审采用实地评审的 方式进行,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于评审结果为“不 通过”的申报单位,责令其整改建设,待次年重新申报(该单位 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单位和专业的其他高校 进行); 2.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分为通讯评审和实地 评审。通讯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通讯 评审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申报专业确定为“通过”,不再进行 实地评审;通讯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申报专业,由广 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提出具体的专业建设建 议和意见,并确定是否通过。实地评审不通过的专业责令其整改 建设,待次年重新申报(该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 有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3— (三)评审专家组成。 专家评议组由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同行专家及教育主 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小组 5 至 7 人;专家小组的成员条件为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学术造诣较深,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 技术职称) 。 (四)评审时间。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的评审时间于当年的 4-5 月份 进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实地评审时间, 并于 4 月初通知各有关高校。申报工作逾期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 理,该单位或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单位和 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四、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 序 (一)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制定和完 善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及相关管理规定,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独立学院的举办 高校,须会同独立学院制定和完善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 业审核工作办法、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报广东 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 论通过并经过不少于 10 天的公示后,于每年 4 月底前报广东省 —4— 学位委员会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1.《关于 XX(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 业备案的函》;2.《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 3.《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4.《广东省申 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数据库》。以上材料请一律用 A4 纸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一式 2 份。 (三)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信 息进行确认,于当年 5 月份公布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名单, 同时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其他事宜 (一)各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 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 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本暂 行办法,建立和健全本校学士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 本校及其学士学位专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授予学士学位 的质量。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各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 学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 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如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 建设要求的将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予权。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统一由学 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的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由学校根 —5— 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格式的通知》等有关 文件办理。如申报单位当年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 ,应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暂行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四)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原则上不再每年另行通知。 (五)本暂行办法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广东省普通 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试行办法》(粤学位〔2006〕2 号)同时废止。 本暂行办法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7—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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