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doc
附件 4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白银、石油沥 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 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4%,阴极铜(以下简称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 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 为合约价值的 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 值的 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 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1-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 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 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本条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燃料油、热轧卷板、漂针浆不再根据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制 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 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二十七 漂针浆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漂针浆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 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 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交易所 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 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 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 第七条 当某天然橡胶、石油沥青和漂针浆期货合约连续三 个交易日(即 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9 %;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 跌幅(N)达到 12%;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3.5%时,交易所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 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 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 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 超过 20%。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D5、D6 交易 日,D0 交易日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该期 货合约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 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3 个百分点。D1 交易日结算 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 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如果该期货 -3- 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 金比例,则按 D0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若 D1 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则该 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 D0 交易 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 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 D3 交 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 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 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 D3 交易日 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镍、锡、螺纹 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 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 基础上增加 5 个百分点,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6 个百分点。D2 交易日结算 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 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天然橡胶、燃料 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 D3 交 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 2 个百分点,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 金比例为在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 3 个百分点。如果该 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 -4- 证金比例,则按 D0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收取。 第十四条 若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 D4 交易日涨跌停 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 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 D3 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 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铅、镍、锡、 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燃料油和、 石油沥青和漂针浆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 D2 交易日结算 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 停出金。 当 D3 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 涨跌停板)时,若 D3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 直接进入交割;若 D4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 D4 交 易日该合约按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 所在 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 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 D5 交易日采取 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 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5- 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 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在交易所宣布调 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 D5 交易日开市前追加 到位。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 则 D6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 常水平;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同方 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 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 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 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 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 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 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 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 D3 交 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 8 %)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 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 单。 -6-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上式中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 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的重量单位为吨,白银 的重量单位为千克,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 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 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 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 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 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 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 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 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 8 -7- %)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 热轧卷板、黄金、白银简称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 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 %(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 4%),小于 6% (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 8%)的投机头寸 (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 金、白银简称盈利 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和、 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 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天 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 4%)的投机头寸(以 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 白银简称盈利 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 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 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 %(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 8%)的保值头 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 黄金、白银简称盈利 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和、 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 8%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 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8- (1)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 黄金、白银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 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 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6 %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 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3%以上的投机头寸 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 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 再分配。 (2)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和漂针浆品种平仓数 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 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 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8 %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 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4%以上的投机头寸 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 -9- 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 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 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 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 1 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 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 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 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 码的,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期货合约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 交易所关于客户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规定。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 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铅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5 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 天); 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铅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 5 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 5 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 在每个会员处镍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6 手的整倍数 - 10 - (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 月后,镍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 6 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 应当是 6 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 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 调整为 30 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 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 投机持仓应当是 30 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 30 手的整 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 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3 手的整倍 数。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 3 手的整倍数, 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 3 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 在每个会员处锡、白银和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2 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锡、白银和漂针浆期货合约投机 持仓应当是 2 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 2 手的整倍数。 相关品种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整倍数相关规定参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 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 11 - 表二十七八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 月份 交割月份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限仓比例 某一期 交割月前第一月 () 货合约 限仓比例 某一期 () 货合约 非期货 期货公司 持仓量 非期货公 持仓量 公司会 客户 会员 非期货公 客户 司会员 客户 司会员 员 ≥12 万 ≥12 万 25 铜 手 手 ≥12 万 ≥12 万 25 铝 手 手 ≥12 万 ≥12 万 25 锌 手 手 螺纹 ≥120 ≥120 25 钢 万手 万手 ≥45 万 ≥45 万 25 线材 手 10 5 1200 800 500 300 10 5 1500 1000 500 300 10 5 1200 800 500 300 10 5 9000 3000 1800 600 10 5 6000 1800 1200 360 手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 12 - 表二十八九 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 交割月前第二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 交割月前第一月 月 易日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某一 期货合约 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司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 客 非期货 客户 持仓量 会员 会员 客户 公司会员 户 公司会员 150 燃料油 ≥50 万手 25 7500 7500 1500 500 500 0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表二十九三十铅、镍、锡、天然橡胶、石油沥青、黄金、白银、热轧卷板、漂针浆期货合约在 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前第二月的最后一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个交易日 某一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 非期货公 会员 司会员 25 2500 期货合 约 持仓量 铅 ≥20 万 手 - 13 - 客户 2500 司会员 1000 客户 1000 非期货公 司会员 300 客户 300 镍 锡 天然 橡胶 ≥24 万 25 9000 9000 3000 3000 600 600 ≥6 万手 25 2000 2000 600 600 200 200 ≥5 万手 25 500 500 150 150 50 50 25 8000 8000 1500 1500 500 500 25 3000 3000 900 900 300 300 25 6000 6000 1800 1800 600 600 25 180000 180000 9000 9000 1800 1800 25 4500 4500 900 900 300 300 手 石油 ≥30 万 沥青 黄金 白银 手 ≥16 万 手 ≥30 万 手 热轧 ≥360 万 卷板 手 漂针 ≥50 万 浆 手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 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见第十八条表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表三十)。 信用系数: 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 3000 万元为底数(此时信 用系数为 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500 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 数相应增加 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 2。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 额 80 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 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 - 14 - 司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 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1(见表三十一)。 表三十一 档次 年交易金额(C1,亿元) 业务系数 1 C1 ≤ 80 0 2 80 < C1 ≤ 160 0.25 3 160 < C1 ≤ 280 0.50 4 280 < C1 ≤ 400 0.75 5 C1 >400 1.00 附件: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 15 - 附件: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 步骤 1 2 3 4 5 6 7 8 分 配 条 件 盈利 8%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 8%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 4%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4%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4%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4%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8%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盈利 8%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分 配 数 分 配 比 例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盈利 8%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 8%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 8%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注: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申报平仓数量—盈利 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盈利 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盈利 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4.投机头寸数量和保值头寸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客户的持仓数量。 - 16 - 分配对象 盈利 8%以上的投机客户 申报平仓客户 盈利 4%以上的投机客户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盈利 4%以下的投机客户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盈利 8%以上的保值客户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结果 分配完毕 有剩余再按步骤 3,4 分配 分配完毕 有剩余再按步骤 5,6 分配 分配完毕 有剩余再按步骤 7,8 分配 分配完毕 有剩余不再分配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