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docx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2022 年 1 月 11 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 大新兴制造业、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打造国家重要先 进制造业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 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带动、统筹推进、区域协同、重 点突破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先进制造业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 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先 进制造业促进协调推进、考核评价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先进制造业发 展规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 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 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研发支持、应用鼓励、风险代偿机制,扶持基础零部件以 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 等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推进产业基础再 造。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基础数据库,定 期发布产业基础领域技术攻关目录,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 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或者团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重点产 业链发展,推进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建立省、设区的市 (自治州)联动的产业链链长制。产业链链长和有关部门应 当定期调度,及时协调解决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 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重点产业链相关园区、具有生态主导力的龙头 企业担任产业链链主,牵头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 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与产业链龙头企业 招商引资挂钩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来本省投 资。 第七条 本省重点打造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 中小航空发动机以及航空航天装备和电子信息、新材料、新 能源与节能、输变电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推动石化、 有色金属、汽车制造、冶炼压延加工、农业机械等传统优势 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培育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生态环保、 生物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未来以及新兴支柱产业集群。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有条件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培 育体系,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 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 模式。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产业园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引导,推动园区市场化、 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鼓励国家级园区与 省级园区建立梯度布局、利益共享、资源互补、协同发展的 共同体。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 级以上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建立考核 结果与省级专项支持挂钩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改革试 验,建立以亩均税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主导产业发展、 开放型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指标为 核心内容的园区综合评价体系,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 园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先进制造业 企业培育指导计划,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产业以及产业 集群的全周期服务,加强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建设领航企业、 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协同发展新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的培养工作,制 定先进制造业领域企业家培训计划,培养具有战略思维、资 本运作、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 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 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在本省落户或者 设立分中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龙头企业 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同承担国家重 大科技项目,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 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 首套件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示范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产品、新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 和节能诊断,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加快制 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构造绿色制造体系,推进碳达峰、碳中 和。 支持企业、园区、行业间合作开展绿色制造技术改 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先 进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保措施的指导,协调解决环 境制约问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制造 业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 利、商标国际注册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 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依托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 区建设,搭建省市县联动招商网络,吸引外资投资本地先进 制造业领域。 鼓励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先进制造业 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在湘注册的外资研发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研发活动,享受 与省内研发机构同等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 差异化政策,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 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以及应用,推动制造业企业研发设 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场景数字化改造、网 络化集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位、 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推动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 字化转型。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数字化公共服务生态,制定分级分类规范,支持制造业数字 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试点项目,培育示范应用场景和标 杆企业。 支持园区规划建设网络系统、公共云平台、数据采 集和传输系统等基础设施。支持发展中央工厂、协同制造、 共享制造等智能发展新模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制造 业企业发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维护、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 集成总承包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发展面向本地先进制 造业的生产性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检验检 测认证服务、工业设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先进 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和园区,支持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功能 区和工业设计中心,推动与先进制造业紧密相连的生产性服 务企业向产业集群和园区集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品牌提升 工程,加强先进制造业品牌建设,发展品牌文化,培育产业、 企业、产品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先 进制造业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 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加强本省知名品牌 培育和宣传推介,依托中国品牌日、国家级会展等公共平台, 塑造湖南先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高质量形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应当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鼓励划设工业用地控制 线,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转为其他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预支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 业项目用地强度、利用结构、投入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进 行监测评价,完善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机制。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靠 前的园区应当给予新增用地指标奖励,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节约集约用地评 价排名靠前的企业应当给予容积率指标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采用弹性年 期出让、租赁、先租赁后转让等多种供地方式,开展地质灾 害、水土保持等一揽子评估,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共享互认, 科学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保障先进制造业 企业用地。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 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进 制造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以股权投资、财政贴息、事后奖 补为主的激励型财政支持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政府 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引导和带动 社会资本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 金融机构开展针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融资业务提供风险补 偿。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争取国家 专项、国家基金、国家特殊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产业 项目落户本省按照规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和 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 支持银行机构与产业投资基金、证券、保险、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合作,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动金融机构提高先进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 鼓励其依托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产 业链金融业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先进制造 业领域人才的全方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加强专业化领 导干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培 养和技术管理团队、技能人才队伍、专业智库建设。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教育主管 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人才需求 预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 业新型学徒制,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完 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 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价 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先进制造业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赋予主要科研人员在先进制造业重大科研项目中 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赋予符合条 件的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具体办法由省人 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省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在长沙市以外地 方工作的先进制造业主要科研人员,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应 当为其在长沙市开展科研活动以及居留落户、租购住房、社 保医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项目孵化、资金支持、职称 评聘、出入境、医疗康养等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家咨询委员 会,围绕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关键技 术攻关、重大项目推进等开展决策研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 机关应当优化先进制造业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 持法治原则、竞争中性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先进制造业企 业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依法保护企 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有关部门、金融机构、 电力企业、运输企业等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制造业领 域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工业用电、物流等要素成本。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对先进制造 业企业利益、权利义务、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策, 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 对国家和省“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企业推送并 指导帮助企业落实。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 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予以免责: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 省的政策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未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先进 制造业促进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 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 不正当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 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