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
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对 象 公开事项 序 号 一级事 项 二级事 项 税 收 法 1 政 策 法 规 2 律法规 公开内容(要素)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件 3 纳 税 人 纳 税 服 权利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4 义务 例》、《国家税务总局 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公开主 体 税务主管 部门 公开渠道和载 体 ■ 政府网站 公告》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公开层 级 √ √ √ √ √ √ √ √ √ √ √ √ 全 社 会 特 定 群 众 县 级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务 纳 税 人 《政府信息公开条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公开依据 公开方 式 依 申 主 请 动 公 开 税务主管 ■ 政府网站 部门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乡 、 村 级 公开对 象 公开事项 序 号 一级事 项 二级事 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 体 公开渠道和载 体 公开方 式 依 申 主 请 动 公 开 公开层 级 √ √ √ √ √ √ √ √ √ √ √ √ 全 社 会 特 定 群 众 县 级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 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 A 级纳税 5 人名单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相 关 信 息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 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 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办 税 地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 图 间、主要职责 纳 税 服 务 8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税务主管 部门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法>的通知》 务 7 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纳 税 服 6 公告》、《国家税务总 办 税 日 历 申报征收期、申报征收项目、备注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 办法(试行)》、《涉税 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 理办法(试行)》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法>的通知》 时公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法>的通知》 时公开 税务主管 部门 税务主管 部门 税务主管 部门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乡 、 村 级 公开对 象 公开事项 序 号 一级事 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法>的通知》 时公开 形、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 法>的通知》 时公开 二级事 项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 9 办 税 指 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 南 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 意事项、政策依据 公开主 体 税务主管 部门 公开渠道和载 体 公开方 式 依 申 主 请 动 公 开 公开层 级 √ √ √ √ √ √ √ √ √ √ √ √ 全 社 会 特 定 群 众 县 级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 权 责 清 10 单 税务主管 部门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运行流程图等) 行 政 执 法 11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公 示 行 政 处 12 罚 决 定 和 结 果 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 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审批部门 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 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 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 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税务主管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部门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税务主管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部门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乡 、 村 级 公开对 象 公开事项 序 号 13 一级事 项 行 政 执 非正常 法 户公告 行 政 执 14 二级事 项 法 欠 税 公 告 公开内容(要素)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 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纳 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 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 经营地点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 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 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 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 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 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 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欠税余 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 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公开方 式 依 申 主 请 动 公 开 公开层 级 公开主 体 公开渠道和载 体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 施细则》、《关于进一 告非正常户 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主管 部门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 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 《税收征收管理法》、 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 施细则》、《欠税公告 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 办法(试行)》 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 税的,随时公告 税务主管 部门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 √ √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全 社 会 特 定 群 众 县 级 乡 、 村 级 公开对 象 公开事项 序 号 一级事 项 公开内容(要素) 二级事 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 体 公开渠道和载 体 公开方 式 依 申 主 请 动 公 开 公开层 级 √ √ √ √ √ √ 全 社 会 特 定 群 众 县 级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 行 政 执 15 法 个 体 工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纳税人 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商 户 定 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定额项目、行业 管 理 文 书 的 通 知 》、 额 公 示 类别、核定定额、应纳税额、定额执行起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 公告 止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税务主管 部门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问题的通知》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 行 政 执 16 法 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 《税收征收管理法》、 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委托代 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 施细则》、《国家税务 征公告 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委托代征的范 总局关于发布<委托 围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 代征管理办法>的公 依据及税率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 告》 的事项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公开 税务主管 部门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 务厅 乡 、 村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