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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科技局责任清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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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科技局责任清单1.doc

安化县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1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 理和统筹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科技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 订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发 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并 监督实施;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 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 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拟订全县科技发展规划 组织实施科技法律、法规和规章 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 政策建议 完善全县科技创新政策与措施的起草 组织制定各类科技计划 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各类创新平台计 划等县级科技计划 2 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科技项目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基础研究计 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各类县级科技 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负责相 关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 报、推荐和管理;牵头组织全县经 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 技术攻关。 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 的申报与建设 负责县级科技项目申报、评审、中期评估、 结题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 推荐和管理工作 牵头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 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负责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负责科技管理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拟订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 查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 3 归口管理的县级科技经费预决算 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 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省、 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推 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共建共享;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 置的政策建议。 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 和监督管理 负责归口管理的县级科技经费预决算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 的政策措施,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 机制 承担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 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 划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重 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0 序号 4 主要职责 主管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 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 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省高新技 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归口管理和指 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 技园区及特色产业化基地建设;参 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相关 工作;指导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 新发展;参与高新创业投资有关工 作。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订全县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规划 和政策措施 组织实施工业与信息化领域科技计 划 负责组织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 大项目的实施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新兴 产业科技攻关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工作 负责推进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 化工作 组织推进全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 园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高新领域技 术创新服务工作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牵头组织文化与科技融合相关工作 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技术产业化基地及特色产业基地建 设工作,组织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及特色产业 基地的初审、申报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推 荐、申报工作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管理工作 5 6 7 负责全县科技奖励工作 负责安化县科学技术奖组织推荐工 作 拟订全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 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技术 负责科技成果评价、推广、登记、 市场发展专项计划 保密等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 推广、保密、技术市场、技术进出口 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促进科技咨询、招商、评估等科技中 介组织的发展 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促进技术贸易 组织参与县大型科技成果推广活动 发展。 和技术交易活动 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8 负责科技合作和交流的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科技合作计划 1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订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 规划 组织实施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 技计划 9 负责承接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国家 牵头组织全县农村和社会发展领 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 域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 负责科技支撑种业、粮食安全、畜禽 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 健康养殖、农产品加工、农村农业信 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 息化等工作 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 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农村特色产业科 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 技示范基地建设 社会建设 推进科技支撑县域经济发展工作 推动资源环保、生物医药等科技产业 化,促进科技支撑人口健康、资源环 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体育、旅 游、文物保护、质量标准、城镇规划 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牵头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 科普工作 10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订 全县科普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 施科普计划,负责县级科普基地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统筹 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科普工作 拟订全县科普工作规划 牵头举办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综合性 科普活动 负责县级科普基地认定和农业科技 成果转化基地认定 负责科普统计工作 11 负责全县科技人才有关工作。会同 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 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 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 设规划,提出相关措施 负责全县科技人才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 新创业团队等科技创新人才计划 12 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负责全县科技、科技信息和专利统计 工作 13 负责全县科技人才培养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科技人才培养和培训 工作。 2 序号 主要职责 14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 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 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 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和监督重 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牵头并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 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全县专利工作 发展规划。 承担与专利有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的起草工作。 指导和监督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 审议。 负责全县专利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 县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工 作,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15 组织开展全县专利行政执法及市 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 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组 织协调全县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 作机制,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和 维权援助机制。承担县知识产权协 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打击侵犯知 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受理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承担有关专利的行政应诉。 负责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公开。 组织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 建设工作。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 援助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协 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 协作机制。 承担县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 室、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 常工作。 16 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引导专利技术 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贯彻 成果的转让,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 落实专利激励政策和措施,指导协 运用。 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负责全县 负责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联络及 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 业务指导。 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 负责组织开展全县专利信息公共服 利用, 务体系建设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专利信息的 传播利用。 17 18 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 负责对违反《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 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拟定 规行为的执法工作; 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方针、政策, 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制定年度工作 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3 计划并组织实施 19 20 21 22 23 24 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事业年度工作 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体系,管理 制定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 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地震 实施; 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管 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 理群测群防工作;负责前兆信息的 强化全市震情跟踪; 监测和分析;提出地震趋势意见;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 环境; 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站)。 测环境 负责灾情和震情速报; 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承担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职责;负责震情速报与灾情速报; 参与组建和培训市地震紧急救援队 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 伍工作; 震灾区重建规划;拟定破坏性地震 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检查并 协助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 监督落实 统;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修订。 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 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与 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监督;管理地震动参数区划以及震 工作; 害预测工作;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 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 划;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 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管理地震动参数区划及本行政区域 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登记 内地震灾害预测工作。 承担本市地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的有关工作; 承担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行政诉 负责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 和咨询工作;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 负责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组织与实 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 施; 地震计量工作 负责地震行业标准化和地震计量工 作的管理。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 指导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创建; 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指导防震减灾科普示范社区的创建; 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指导农村民居防震安全试点工作。 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 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新技 果的推广应用; 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地震科技 组织全市地震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 知识培训与交流 知识培训及与其他市州防震减灾工 作发展的交流学习。 4 25 指导并监督区县市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等业务工作的开展; 指导监督区县市防震减灾工作,管 对市、县地震台、前兆点实行统一规 理地震台业务工作,监督地震事业 划; 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 负责地方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的预决 算管理。 26 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 交办的其他事项 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2 3 4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县地震部门负 责建设工程抗 震设防要求确 认;县住建部 《 中 华 人 民 门负责工业与 共 和 国 防 震 民用建筑中重 减灾法》第五 建设工程抗 县地震、住 大工程抗震设 条、第七十六 震设防要求 建、发改等 防要求的实施; 条;湖南省实 监督管理 部门 县发改部门积 施《中华人民 极配合有关部 共 和 国 防 震 门优化项目抗 减灾法》办法 震设计,在项 第五条 目可行性论证 中注重防震减 灾工作 某新建、扩建、改建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 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 建设工程在进行可行 性论证时,建设方应 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 建设工程开展地震安 全性评价,县地震办 根据报告结果确定抗 震设防要求。未开展 地震安全性评价,县 发改委不得批准该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住建局不得办理开工 手续。 对于侵犯专利权、假 冒 专利等行为,由知识 产 权局进行处理;对于 依法组织协调 侵 全县知识 县工商行政 专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 犯商标权的行为,由 产权保护 管理局、县 开展专利行政 共和国专利 工 工作 文广新局 执法与监督 法》、《中华 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 人民共和国 理,对于侵犯著作权 专利法实施 的 细则》《中华 行为,由县文广新局 人民共和国 负责处理 商标法》、 专利工作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 拟订全县知 拟订有关专利 措施、规划由县知识 县工商行政 共和国著作 识产权发展 工作的相关政 产权局起草,全县文 权法》、《计 管理局、县 规划、方针、 策、措施、规 化、广播电影电视、 算机软件 文广新局 政策 划 新闻出版的发展规划 保护条例》 由县文广新局拟订 对科技人才培养、培 县科技局、 全县知识产 依法组织专利 训工,由科技局局负 县工商行政 权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培 责组织;对于专利人 管理局、县 和培训 训工作 才培养、培训工,由 文广新局 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 6 5 农业技术 推广 对于商标管理保护人 才培养、培训工作, 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组织;对于著 作权管理保护人才培 养、培训工作,由县 文广新局负责组织 县农业、畜 组织本行政区 《 中 华 人 民 科技部门指导 牧水产、林 域内有关的农 共 和 国 农 业 业局、水利 业技术推广工 技术推广法》 等部门 作。 第九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7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调处辖区内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 利行为等,对辖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县级知识产权部 门主要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日常专利纠纷的调处、查处假 冒专利行为等。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 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 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 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知识产权办依法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 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如 8 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 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 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知识产权办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 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 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 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在进点检查前三天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 2、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查阅有关案卷资料,做好检查 记录。 3、整理检查资料,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4、检查工作底稿送被查单位签字认可。 5、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 10 天,向局领导提交检查报告。 6、检查报告与被查单位见面,被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视为无异议。 7、知识产权办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检查处理 决定书,并将检查处理决定书通报被检查单位。 8、报经局党组批准后下达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知识产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 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 销: 9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 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 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 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 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 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 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 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10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 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 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 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 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 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11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 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 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对地震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2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重大建设工程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是否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是否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检查核实:对市内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 2.责任追溯: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 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单位,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联合执法: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有效执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执法部门立案,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行政处罚 后告知当事人有相应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2.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执法部门进行相关数据采集,按照规 定程序进行复核,对最终结果以文件、公告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发 布。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13 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 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4 1、知识产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行政 程序规定》相关条款制定以下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与后果、 违法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 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 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 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 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 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 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安化县专 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知识产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 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知识产权办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 整和完善。 (二)县知识产权部门在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 15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 标准。 (三)县知识产权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 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2、地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全市统一适用。同时,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社会变化等进行调整和 完善。 二、标准规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 过错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 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 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 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 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 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 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 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 限度。 三、有关措施 1、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 组织实施,也可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 标准。 2.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 16 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 例指导等配套制度。通过法律文书等形式将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告知行政相对人;3、加强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法律、法 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及执行标准;4、公布监督电话, 接受群众有关行政处罚适用的举报投诉。 (三) 对县级科技计划审批的监管 17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监管是科技部门的重要职责。为 切实改变“重立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明确以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县级科技项目计划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必要时延伸至项目实施相关合作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是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主要内容是: 1. 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 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县级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 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 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 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 留、挪用等情况。 2. 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 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 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 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3. 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 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 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 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每年对一批重点、重大或其他需要 重点检查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进行一次抽查检查。通过文本查阅、听 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对 18 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按规定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对项目实施以来的研究进度、 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 进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3. 委派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检查。每年对部分科技计划项目, 委派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检查,指导承担单位做好单 独建账、独立核算和项目实施方面的其他工作。 4. 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对项目 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研发或建设任务、 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 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 5. 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成效 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成对项目实施绩效的 评估。 四、监督检查程序 1. 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实地抽查相结 合的方式。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市和县级有关管理 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自行 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科技管理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 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 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 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 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 整改。 2.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提交,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提 出中期检查意见。科技局组织专家参加评议,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19 需要赴实地进行中期检查的,科技局可会同专家或委托相关管理部 门进行。 3. 委托中介机构检查指导。择优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熟悉科技 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且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选 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培训,要求其明确管理规定、服务内容和工作流 程及要求后,与其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责任义务。通过科技局门户 网站公开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做好检查指导工作。 中介机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督促其及时整改,同时定期向科技局反馈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 向科技局报告。 4. 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 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 收材料,由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 出具项目结题验收结果。验收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通信评审 验收、现场考察验收等。 5. 绩效评估。由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 和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财政 科技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县直有关部门、科研机构等,应采取日 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 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专项抽 查检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县级 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 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 20 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同时对项目进行财 务审计,退回未发生和不合理使用的财政科技经费。对项目经费使 用存在问题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 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科 技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虚报、冒领、 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 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县级科技研发平台的监管 21 为更好地促进省、市级科技研发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科研 经费使用,保证科技研发平台的规范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立项建设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组建任务书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财政补助经费的规范使用情况。 3.科技研发平台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开放服务、资源共享情 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自纠、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监管、实地抽查、通过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检查措施主要包括:听取工作汇报, 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查看现场、仪器设备存在情况,查阅财务账、 资产账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自查自纠。根据省、县有关管理规定与要求认真自查,发现 存在问题并自行整改。 2.年度考核。每年年终提交本年度运行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县科技局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定期评估的重要依 据。 3.验收。组建期满,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后,由依托单位提 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报县科技局组织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组建期满,验收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正式授予 “安化 县 XXX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验收不合格者,6 个月后可再进 22 行一次验收,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组建资格。 2.定期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工作业绩和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 重点支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 6 个月,期满后进行 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不再纳入 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3.对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 的,撤销其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对无故不完成组建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五)对承担科技成果评价的受委托机构的监管 23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规范科学 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学技术评 价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科技成果评价的受委托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受委托机构在实施科技成果评价事项时是否违反科技成果评 价办法的有关规定。 2.受委托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是否规范,评价指标、 评价报告及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受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做到诚实 守信、依法办事。 4.参与科技成果评价的专家是否公正、客观、独立的开展评价。 5.受委托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价事项收费是否超标准,经费开支 是否符合规定。 6.受委托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及各类信 息数据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受委托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 2.对科技成果评价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和定期检查,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并核查具体事项实施的情况。 3.受理受委托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评价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重大 问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有权调阅受委托机构的原始文件资料, 并及时提取相关证据。 24 2.受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受委托机构在实施科技成果评价中有 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 措施、确认违法或依法撤消的纠错措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科技成果评价事项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指派 2 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 2.受委托机构对所承担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事项开展定期自查 自纠,确保相关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对具体投诉事项开展内部检查, 并如实上报委托管理部门。 3.加强对受委托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 监督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 4.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反映、申诉、检举、控告、建 议单位或者个人。 5.对受委托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事项的布置、落实和实施检 查监督,并制作书面记录、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处理方式有: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终止评价委托或取消评价资格; 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对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监管 25 县科学技术普及基地是我县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 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为进一步加强科普基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我县科普基地的宣传示 范与辐射作用,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已认定的安化县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科普活动。定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所组织开展的 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学性、实用性、互动性和宣传示 范作用,并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 (二)硬件设施。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和软硬设施,定期更 新、补充科普展教具和宣传展示内容,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 材、模型能满足科普活动需要。 (三)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 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 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200 天;科技类实验 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 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100 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 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 100 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组织管理。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 和科普讲解员。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 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 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采取年度抽查监督方式。年度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县级科普基 地每年 12 月底前向县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 基地工作情况(如科普设施、投入、活动情况及开放天数等),并 26 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抽查采取科普基地自查自纠、组织实地考 察相结合的方式,在此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科技部门组成监督检 查组,对基地进行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方 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抽查合格的安化县科普基地保留“安化县科学技术普及 基地”称号,并可推荐申报“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三)抽查和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县科普基地,由县科技局下发 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按期整改并通过检查的不予追责,未按期 整改的取消其安化县科普基地。同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 请。 四、公共服务事项 27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湖南省奖励项目申 组织申报湖南省科技奖 报 励项目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成果股 0737-7223001 办公室 0737-7223001 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 开展科技进村入企、进 2 开展科普宣传培训 社区、进校园活动,提 活动 升全民科普意识;开展 常年的科普宣传、培训 和科普统计工作 接受社会公众对专利违 3 接受举报投诉,开 展维权援助工作 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查办;组织开展知识 知识产 权局 0737-7223001 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4 提供咨询服务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的咨询服务 知识产 权局 0737-722300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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