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16号++关于印发《赫山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HSDR-2017-00009 益赫政发〔2017〕16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衡龙新区管 委会,区直及中央、省、市驻区各单位: 《赫山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办法》 已经区人民政府 2017 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7 月 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赫山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全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促进旅游 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赫山区行政管辖区域内旅游资源的 保护和开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有吸引力,具备 一定旅游功能和价值,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包括已开发的各类 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 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水域等各类旅游资源和未开发的 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非物质资源。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的,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 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 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作为旅游资源 进行开发,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 2 -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 有序开发、体现特色、宜人宜居、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五条 全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和从 事旅游项目经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管 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资源保护 旅游资源保护以属地管理为主、部门管理为辅、行 业管理作补充。区外事侨务旅游局是全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对全区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行统筹规划、 协调。 文化、旅游、林业、水务、环保、住建、规划、国土、民政、民 宗等职能部门应与各乡镇(街道、 园区)密切合作,依法履职, 承担推进全区旅游资源保护、监督、执法等工作。 第八条 利用自然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 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旅游资源开 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 迁移、拆除。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 3 - 建设单位不得非法转让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权。 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条件、取得有关建设施工许可,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建设 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全面清理 施工现场,不得在旅游资源地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十条 旅游区的项目建设,包括旅游景区(点)、游乐场 (园)、主题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农家乐、旅游饭店 等,应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内资、外资和 各行各业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资源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承包、租 赁等形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 和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建设,应当符 合全区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符合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所在区 域城乡、村镇规划的要求,纳入所在区域有关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不得超过旅游区(点)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 规模、体积、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必须与自然景观和周 围环境相协调。 - 4 - 旅游区(点)内的开发建设,必须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严格控制建筑的体积和高度。 旅游建设项目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交通建设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 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主要旅游区(点)的交通建设项目。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资源 的主题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美观、安全的 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书,报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名称; (二)选址、区域范围和功能划分; (三)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 (四)建设用地情况; (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容量分析; - 5 - (六)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 (七)市政配套设施; (八)旅游服务配套设施; (九)安全、消防防护配套设施; (十)客户市场的定位、接待容量和预期效益; (十一)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第十五条 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 前制定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方案应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 程中的保护措施和建成后景区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并报区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备案的旅游资源开发单位或 个人提供本地的旅游业发展基本情况、发展预期等相关信息,并 做好企业发展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内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建设,应 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要求。开发建设前,应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定资源和环 境保护计划和措施。开放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旅游区(点)内不得兴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妨碍游览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已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区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搬迁。 - 6 - 严禁在旅游区(点)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项目。 第十八条 利用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 筑、特色建筑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应坚持严格保护、 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不得改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规划建 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买卖旅游区土 地及旅游资源。 在旅游景区(点)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 活动,应提前向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 参与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 施等内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 经营活动。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 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设施,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 7 - 场所和旅游项目,应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划定警戒范围,采取 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如发生突发事件,应迅速合理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旅游、 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旅游区(点)按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管理机构, 加强环境保护、卫生设施建设和文物古迹保护。充分利用旅游资 源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 游览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时 制止扰乱旅游秩序、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内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应 当根据景区景点的承载能力统一规划、控制数量、合理布局,与 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全区各单位、旅游业经营者及个人应当积极保 护旅游资源,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破坏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砂、采矿、开荒、修坟等;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设施; (三)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和倾倒生活、建筑垃圾,设置影响 景观的粪池、污水坑、垃圾堆等; - 8 - (四)侵占或者毁坏山林、河道、水库、湖泊、文物; (五)猎捕野生保护动物,采集动植物标本,采挖应保护的 珍贵树种树木,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等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等行 为; (六)采挖具有观赏、收藏及科研价值的石头,包括奇特的 化石,矿物晶体等; (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八)乱扔垃圾、污物等; (九)燃烧垃圾、树叶、荒草、秸秆、燃放烟花爆竹及在禁 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按照相关规定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 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对违反旅游规划、破坏旅游资源、影响旅 游功能的行为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 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对旅游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 监督;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配合有关 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 - 9 - 权范围内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对于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主体 予以教育、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 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承担民事责 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附 则 旅游资源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对宗教活动场 所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17 年 7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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