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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职院综〔2016〕143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院) 、处室、中心、馆: 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 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学院办学质量,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 不唯学历凭能力”校园氛围,特修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 法》,经 2016 年 11 月 29 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学习,并遵照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 年 12 月 9 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9 日印发 - 1 -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学生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风建设, 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 学院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院和省级以上(包括 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 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比赛)。 第三条 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 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第四条 竞赛类别 竞赛类别 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以下五个类别: 1.院级技能竞赛:指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全院技能竞赛。 2.省级技能竞赛:指省级政府部门组织或由其组织并由企业冠名的 全省或跨省区的技能竞赛。 3. 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指由国家政府部门组织或由其组织并由企 业冠名的其他全国性技能竞赛。 4.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指教育部发起,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行 业和地方共同举办的一项年度全国性职业教育学生竞赛活动。 5.国际级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竞赛。 市级及其以上非政府部门(指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组织 的各类技能竞赛,其级别下调一级。 - 2 - 第五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由国家级、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教师及学生 技能竞赛项目。 第三章 第六条 竞赛组织与管理 教务处负责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及安全预案的总协调工作: 制订参赛计划、提出系(部、院)年度考核相关指标;组织申报年度计划、 审核参赛方案,确定参赛规模;负责与竞赛有关组织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 负责竞赛所需经费的预算及审核;负责对竞赛获奖教师及学生的奖励审核 等工作。 第七条 系(部、院)负责执行学院技能竞赛管理相关规定,具体 负责系有关技能竞赛宣传发动、训练计划、场地设备等的各项工作;并做 好技能竞赛相关材料整理、存档和上报工作;做好系技能竞赛的总结提升 工作。 第八条 技能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及在编教师。 学院鼓励学生跨系(部、院)跨专业组队参赛。 第九条 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项目及国际级技能 竞赛项目由学院统筹,经教务处初审,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由教 务处、相关系(部、院)共同组织实施;其他各级各类技能竞赛项目由系 (部、院)自行决定,其参赛各项费用及奖金由系(部、院)负责。 第十条 系(部、院)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 相对稳定的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团队,负责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组 织和实施工作,加强平时训练及指导,保证技能竞赛取得好成绩。确实因 竞赛需要,学生须调停课的,按学院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省赛与国赛参赛项目的指导老师与学生确定后,原则上停 课进行指导与集训。周训练时间不少于 25 小时。指导老师教学工作量按 照学期满工作量计算。学生课程成绩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竞赛经费 - 3 - 第十二条 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各类教师 及学生竞赛,经费由学院教务处与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其中 参赛所需设备报教务处和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审核,竞赛所需耗材报教务处 审核,按学院规定程序审批,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项目及国际级技 能竞赛项目外,其余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经费按一定比例下拨到系(部、院) (原则上每专业每年下拨经费 2 万元整,对接一项以上省赛、国赛赛项的 专业,每增一个赛项经费追加 7000 元/项目),由系(部、院)根据项目 特点和专业实际自行统筹决定参赛与否及经费使用。经费主要用于技能竞 赛的差旅费、参赛费、指导费(原则不超过 1000 元/项标准)、院赛评委 费、参赛学生集训期间生活补助费(30 元/天)、带队教师补贴、参赛学 生、教师、指导教师获奖奖金等,其中指导费、院赛评委费、参赛学生集 训期间生活补助费、带队教师补贴、参赛学生奖金、教师奖金、指导教师 奖金等总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 40%(其中院内教师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 24%),学生代表学院外出参加省赛、国赛,差旅补贴参照教师标准,学 生代表学院外出参加其他类技能竞赛,差旅费补贴参照教师标准的 50%, 原则上学生不能安排单间住宿。 第十四条 下拨到系(部、院)的技能竞赛经费使用期限为一年,不 累计使用。 第十五条 院级以上(含院级)竞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 原则,按照批准经费预算额度,参照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及国际级技能 竞赛的学生赛前集训(集训天数不超过 30 天,特殊情况需超出者,需报院 领导审批)和比赛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给予一定的补助;比赛期 间,工作人员、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外, - 4 - 可视当年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工作人员及指导教师的补贴标准按 方案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表彰与奖励 获得批准的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项目指 导教师团队(包括企业)指导费实行包干制,国家级技能竞赛按照 3000 元/项标准,省级技能竞赛按照 2000 元/项标准,若取得国家级、省级职 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指导费上浮 20%,若在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 中不获奖,指导费下调 20%。 第十八条 参加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的学生,学院 将根据参赛的具体情况对该学期全部课程考试的成绩参照本班考试名次 予以核定,办法如下: 奖 级 团体/个人项目 项 一等奖 别 二等奖 三等奖 未获奖 班级平均分(如参加考试以实际分数计) 省级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国家级 及以上 成绩由项目指导老师出具。 第十九条 学院给予在省级、国家级、国际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 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或个人,除竞赛组委会奖励外,按项目进行 表彰与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系(部、院)申报、经教务处核实,造表发 放,其中国家级技能大赛的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73 号)计发)。 具体奖励如下: 1.获奖教职工奖励办法(单位:元) - 5 - 奖 级 团体/个人项目 项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级 6000 2000 1000 国家级 30000 10000 5000 国际级 50000 20000 10000 2.获奖学生奖励办法(单位:元) 奖 级 团体/个人项目 项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级 5000 1500 800 国家级二类 20000 8000 3000 国家级一类 50000 25000 10000 国际级 100000 50000 20000 3.指导教师奖励办法(单位:元) 奖 级 团体/个人项目 项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级 5000 1500 800 国家级二类 20000 8000 3000 国家级一类 50000 25000 10000 国际级 100000 50000 20000 4.同一项目竞赛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 团体项目的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分配(原则上不均等分配)。 5. 同一教师指导多名学生在同一项目竞赛中获奖,从高计奖,不重 复计奖。 - 6 - 第二十条 首席指导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的教师, 可视为完成当年班主任或班导师工作量,但该工作量不得重复计算。省级、 国家级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在学院的“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 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获奖项目的参赛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士 官选送、推荐入读本科高校等方面参照政府部门与学院的相关管理办法执 行。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系(部、院)强化组织保障,提升竞赛成绩设立 进步奖,作为系(部、院)领导、竞赛保障人员及指导教师的奖励。省赛 全部赛项成绩不低于上年度,且一半以上项目有提升或守住省赛一等奖并 进入国赛的系(部、院)奖励 2000 元/项。国赛全部赛项成绩不低于上年 度,且一半以上项目有提升的系(部、院)奖励 5000 元/项。国赛获得一 等奖的系(部、院)奖励 10000 元/项。 项目奖金分配方案由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经公示无异议 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省赛、国赛所获得名次低于上一年度的项目,需进 行反思总结,拟定提升方案,并向学院进行报告。相关成绩计入专业诊断 与改进评价。 第二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组队参加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 竞赛的获奖团体或个人,所获得奖杯、奖状、奖牌、锦旗等须交学院收藏。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系(部、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相应的技能竞 赛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 赛管理办法(修订)》(榕职院教〔2014〕13 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 教务处。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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