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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安阳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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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安阳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doc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安阳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doc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安阳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doc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安阳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doc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安阳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doc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安阳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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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安阳市脱贫攻坚 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 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 发〔2018〕90 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 开发办公室关于在河南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 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4 号)精神,在脱 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 市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 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 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 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 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 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任务措施 —1—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 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每年农 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凡家庭人均收入低 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各县(市、区)规定的未脱 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要将整户无 劳动力或劳动力较弱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 贫困户,作为兜底保障的重点,按规定程序有序纳入农村低保。 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 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 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 低保标准后,可给予 12 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 低保范围。对其它低保家庭可给予 6 至 12 个月的渐退期。建档 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已纳入农村 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扣减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 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得退出低保;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按当地规定实行渐退,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动增 收脱贫。渐退办法和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结 合实际制定。 (二)进一步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 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核算范围 和计算方法。核查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时,以申请家庭收入为基础, 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患残疾医疗康复支 —2— 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 果要与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 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义务人对 家庭成员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获 得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 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福利性津 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患有残 疾及因普通大中专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依据有效凭据对家庭收 入进行扣减。整户无劳动力或劳动力较弱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劳动能力以劳动力系数(劳动力个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衡量,劳动能力的认定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政策执 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要照顾其他无劳动 能力家庭成员的,适当扣减家庭劳动力个数后再计算家庭劳动力 系数。原则上,对于劳动力系数偏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重点 保障或适当核减收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的具体核 算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于家庭财产的限制 性规定不得与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评估的精神相抵触。 (三)着力帮扶特定贫困群体兜底脱贫。对未脱贫建档立卡 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 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 低保范围。本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 —3— 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 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 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四)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人 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 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 尽救、应养尽养。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 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切实 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 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将政府设立 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县级 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河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6〕79 号)要求配备一定比例的工作人员。坚持既尽力而 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具备为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服务条 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 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五)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 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 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 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进一步细化 —4— 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 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于重大生活困 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 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六)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 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 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 可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 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 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 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民政、财政、扶贫部 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 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 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 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配 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 筹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尽快会同 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做好脱贫攻坚 —5— 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民政、扶 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定期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全国农村低保 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及 时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 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 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 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 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 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 时报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0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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