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 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 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 年 4 月 4 日 转自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政策: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5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