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司法局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协同机制.docx
濮阳县司法局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协同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濮阳县委办公室、濮阳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做好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 服务执法力量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加强县乡(镇、街道) (以下统称为乡)两级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能力,构建权责 一致、县乡联动、衔接有序、运行顺畅、规范高效的行政执 法机制,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促进平安濮阳、法治 濮阳建设,建立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协同机制。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中央、 省、市和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地见效,打造顺畅高效的县乡两 级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明确权责分工,强化县乡联动,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县乡行政执法协助配合机制,形成 既有权责一致、各负其责又有县乡联动、密切协同的工作格 局,为实现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濮阳提供重要支撑。 二、理清职责划分的基本原则 按照《中共濮阳县委办公室、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 力量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现已将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公示。乡镇要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 政执法职责。县本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要与各乡镇建立健全无缝衔接的配合 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县级业 务主管部门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是开展行业专项 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管理主体责任,不得 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 三、加强执法协作、增强执法力量 县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和各乡(镇)加强沟通,强化执法协 作,建立健全县乡间无缝衔接的执法机制;要主动依法作为, 防止出现失管漏管和有案不立的情况;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一)明确职责划分,建立考核机制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政府领导下统一实施。乡镇 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对辖区综合执法工作负总责,要切 实履行责任,把此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成立相应组织,统 筹安排,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辖区实际,有效整合执法 力量和资源,配齐配强执法队伍和人员,加强一线执法力量, 统一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活动,实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调度 指挥,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管得 着、看不见,看得见、管不着”等现实问题;制定本区域内 综合执法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办法,加强对 综合行政执法力量的日常管理、实名制管理和考勤等工作, 对执法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表现和执法效果进行评定,考核 评价结果与工资待遇等挂钩。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协调解 决执法权委托下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弱点、险点问题。 (二)加强资源共享,增强执法力量 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与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各乡(镇),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乡镇要整合现有站所和执法力量 资源,将辖区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实现 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学习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学习习近平法治理论,鼓 励人员深学细研法律知识,提升履职能力。县级行政执法单 位要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形式,指导各乡 (镇)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保证依法规范执法。 四、健全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与乡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 县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 负责办理的县级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 案资料。对于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乡镇的,负 责办理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与乡镇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2、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乡镇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 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级行政执法单位管辖的,或县级行政执法 单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 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 应当在 24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 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 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3、乡镇、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 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 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 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行政执法单位或乡镇的名义进行, 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 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在过渡期内, 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 任人予以处理。 1、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 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 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 辖权的部门处理。 2、县级行政执法单位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 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 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 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 镇。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告知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 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 理结果,乡镇应向告知的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反馈调查处理结 果。 (三)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行政执法单位与乡镇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 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调整情况。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有关的行政执法 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作出的与县级行政执法单位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 决定及执行情况,应按县级行政执法单位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级行政 执法单位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 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 作流程。 6、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 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要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一体化综合指挥 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县 级各行政执法单位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 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 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1、各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 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 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 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2、各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单位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 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 索,可会同县级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 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发现 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 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 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应 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3、落实乡镇对辖区内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综合性事项的 协调权和督办权、对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人任免 调整奖惩的建议权。全县各级部门应统一思想、共同行动, 推进“吹哨报到”改革,着力增强乡镇统筹协调功能,以快 速调动执法力量解决问题。 (五)执法协助制度 1、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县 级行政执法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 该部门,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履行 职责应当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 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县级行政执 法单位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 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应事先告知, 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县 级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 推诿、刁难。 2、县级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协助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开展对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集中 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 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3、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执 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 好固定证据、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争议协调制度 与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 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濮阳县司法局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