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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开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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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开发布).doc

安办〔2021〕11 号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管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事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织密兜牢基 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办〔202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 2022 年,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困难群众 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形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的 社会救助新格局。到 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 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分层分类格局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 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 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 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 救助制度体系。 — 2 — 2.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 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 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 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 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 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 予受灾人员救助。 3.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 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 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进一步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对符 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城镇困难群 众解困脱困。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实现兜底保障 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金原则上分档或根据家庭成 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按月发放。完善按户保和按人 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病 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已纳 入低保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 等困难群众,通过增加低保金额或拉大补助档差等方式适当 提高救助水平。 — 3 — 5.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 16 周岁延长至 18 周 岁。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县(市、区) 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档确定。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 员照料服务责任。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提升失能、 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 供养率。 6.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 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 和特困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 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员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 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低保边缘家庭,单独纳入低保的残 疾人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7. 完善分类动态管理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对核查 机制。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定期开展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核查,动态调整救助标准水平。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 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 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 — 4 — 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 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完善纾困制度 8.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 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落实特殊群体、特 定疾病等医药费豁免制度。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 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 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 度,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 缩短审核时间。适时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9.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低保、低保边缘、城市困难职 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员、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人、 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 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 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并根据不同教 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 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10.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低保家庭、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 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 — 5 — 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1.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 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 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 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 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介 于当地低保标准 1 至 1.5 倍时,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12.健全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 系,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 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 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 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 工作。 13.健全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 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 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 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完善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健全困境儿童基本 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对符合条 件的重度残疾人员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护服务。 — 6 —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强化救急解难 1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急难型临时救助,逐步取消户 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 强支出型临时救助,采取“分级审批”“一次审批、分阶段 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 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提高临时救助水 平。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额度。 15.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强化 各级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民政、公安、城市管理、 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救助、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 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责任。为滞留 3 个月以上且无法查明身份 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 障政策。积极为走失人员、务工不着人员、家庭暴力受害人 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6.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 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 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适当提 高受影响地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水平,及时启 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发放临 时生活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 7 —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合力 17.大力发展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 助、志愿服务衔接机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 助活动。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 政策,对表现突出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 制度建设,精准开展扶危济困志愿服务。 18.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 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机构开展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 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 务。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 作专业岗位。 19.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 系,细化购买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鼓励向 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缓 解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不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 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 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管理能力 — 8 — 20.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村 (社区)组织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重要工作内 容。全市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群众救助诉求。乡 镇(街道)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综合评 估救助需求,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 请县级有关部门办理。 21.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 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 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 民主评议。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 说明情况。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已发放的困难群众救助金 不再收回。 22.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安阳市政务数据共享门户服务 平台,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 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 用。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 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人员的户籍、纳税记录、 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 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 — 9 — 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应当做 好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 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 压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 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加强资金保 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升基层能力 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救助机构,充实基层 社会救助力量。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照每 8000 至 10000 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 1 名专职工作人员、5 名工作人员的要 求配备,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 800 至 1000 名常年救助 对象不少于 1 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村(社区)设立 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困难群 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2021 年年底 全市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 — 10 — 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和乡镇(街 道)倾斜。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 障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 待遇。 (三)完善奖惩机制 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各有关 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 考核的重要参考。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 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 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 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容错 纠错机制,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免责清单。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 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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