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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十三五”智库规划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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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十三五”智库规划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十三五”智库规划基金项目资 金(以下简称“智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 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新型智库建设,根据《国家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和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 (吉办发[2017]3 号)文件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库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 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社科应用研究,促进全省社科类新型智 库建设及咨询服务、人才培养和数据库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智库资金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合理配置、科 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智库资金由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 称省社科联)负责管理。 (一)省社科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智库资金管理办法。 2、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的项目进行 评审立项;对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 3、定期组织开展智库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4、作为承担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智库资金 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智库资金实施 周期;负责编制智库资金支出预算和年度绩效目标。 5、负责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 常跟踪检查,并配合实施财政监督;做好项目因故终止或未 通过审核验收的资金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项目中期 管理和成果验收。 6、负责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 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7、负责智库资金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实施信 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作为智库资金管理的执行主体,对申报人与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2、负责本单位智库资金项目的汇总和上报。 3、按照智库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4、负责建立健全智库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5、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审核把关,完善内部 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有效,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 享的信息平台。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逐步形成项 目成果宣传推广的有效机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作为资金使用直接责任人,对智库资金使用的合规 性、合理性、真实性等承担相应责任。 2、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和年度绩效目标, 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用途和测算依据等做出说明。 3、对于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如需外拨资金,应在项目 预算编制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省社科联下发的《立项通知 书》、审批签章的《申报书》执行所立项目。 5、负责项目预算调剂的申请报批;项目完成后,需按 照程序申请成果验收。 6、负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任务。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智库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 支持对象:各高等院校、各级党校和党政研究机构、省 社科联主管下属学会、市(州)社科联和全省社会科学工作 者等。 (一)委托项目。根据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针对吉林 “五大发展”的现实需求,重点聚焦全省各领域(行业)一 段时期内某个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发展的关键性难题,以及 需集中攻克全省重点工作与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其一 般需设计多次实地调研,或开展外省的同质比较研究,或需 处理与研究相关的大数据等工作,委托项目应由知名专家带 领相关团队共同协调完成。其每项支持额度 15 万元。 (二)招标项目。侧重支持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 某类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可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 策提供有益参考的应用类项目,以及有助于各级智库建设和 新兴专业青年人才培养的项目。一般需完成省内的相关定点 抽样调研即可。其每项支持额度 3 万元。 第六条 智库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 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捐赠、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楼堂 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七条 智库资金按项目办法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 争方式征集,通过组织遴选和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 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资金开支 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 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 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发中产生的调查、访谈、 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 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 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发中购置设备及耗材、升级 维护现有设备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执行时应严 控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 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 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 学者等)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标准由项目 单位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平均从业工资水 平确定,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可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 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 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 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 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 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 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一般不得超 过项目资助总额 3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不受限制。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单位要 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 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 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间接费 用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单位不 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之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 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省社科联按照省委省 政府战略规划部署精神,围绕智库规划年度重心工作,发布 省社科联智库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 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等。项目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 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按要求统一报送。对已获得其他部门 立项的同一项目(核心内容相同)不可重复申报。 (二)项目评审。由省社科联组织聘请相关学科领域的 评审专家,组成相应的评审专家组。当年申报智库资金项目 的负责人,不能担任学科评委。评审专家组分别对项目选题 价值、课题设计论证、已有研究成果等方面内容,按照量化 标准打分。 (三)项目立项及公示。省社科联根据评审专家意见, 择优立项。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复核后, 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 由省社科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审核相关情况,提出处 理意见。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正式立项项目。由省社科联下 发《立项通知书》和审批签章的《申报书》,并拨付项目资 金。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 8 月,启动下一年度的智库资金预算编制 工作,需做好相关基础性准备工作。9 月底前,省社科联需 将下一年度的智库资金支持方向安排计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省财政下达预算的科目和 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 金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 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批复省社科联的部门预算后,由省 社科联执行拨付。项目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当年立项, 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执行跨单位合作项目,可根据合作 协议直接拨付已明确列示需外拨的直接费用;需外拨的间接 费用,在间接费用额度范围内由项目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协 商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调剂 (一)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可调剂。 (二)项目直接费用在项目资金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 可适当进行调剂。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项目预算中未列示且外拨资金需补列的,由项目 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单位审批后,报省社科联备案。 2、项目直接费用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 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增减调剂的,以及差旅/会 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可调 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的,均可先由项目负责 人提出申请,经项目单位审批后调整。在项目验收(结项) 时向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该项资金及自筹经费要单独核算, 专账管理。根据有关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学术交流活动等 特殊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和费用报 销制度,切实解决在实施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 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要求编 制项目决算。同时,有外拨资金的项目,由该项目负责人汇 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由省 社科联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结项证书》。具体依照《吉 林省十三五智库规划基金委托招标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 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 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以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 成果通过审核验收两年后仍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退回;未 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在接到 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 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单位 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 [2016]618 号)有关规定,省社科联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时,要提交明确、 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联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和分配 建议时,应同时提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 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社科联报送的资金整体绩效 目标进行审核并批复。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根 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 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 检监察、省社科联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省 社科联对智库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分配结果等相关信 息,通过吉林省社科联网站和吉林社科网及时向社会公开。 项目单位也要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承诺机制,项目 单位应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要 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将不予以项目通过验 收。 (一) 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三) 未按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四)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五)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且拒不整改; (六)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行为。 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请智库资金项目的资格, 并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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