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docx
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的通 知 辽科发〔2017〕 2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 化能力,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和能力提升, 更好发挥其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支撑作用,省科技厅制定了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7 年 8 月 10 日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实验室和工 程中心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规范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跟 踪和检查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的状况,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 制,以评促建,以升促建,推动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与能力提 升,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为管理部门的决策提 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 科技厅对所有批建 3 年以上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 周期为 3 年。评估过程一般包括自评估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审核评估报告,审 定并公布评估结果,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等。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建立并定期更新专家数据库, 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估,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上报科技厅。 第五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或本 地区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 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六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单位实验 室和工程中心开展自评估,为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评估材料和自评估结论失 实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参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 提供评估材料,做好自评估和综合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评估结论包括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 建设与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十条 实验室的主要评估内容为: 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室基础条件、实验室学术带头人情况、研 究团队建设情况、运行资金投入、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等; 实验室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体现能力的情况,争取国家级科研任务情 况和承担省市科技计划情况;取得的成效情况,获得奖励/发表论文/ 授权专利情况等;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情况,产学研合作、学术交流 和对外开发情况;资源开展共享情况,仪器设备入网服务及对外开放 时间等。 实验室下一步建设目标及计划,包括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情况、 建设资金计划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评估内容为: 工程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依托单位行业地位和作用、工程中心基础条 件、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运行资金投入、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等; 工程中心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体现科研活动及能力情况,开展技术攻 关和成果产业化、工程化及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承担国家和省各级各 类项目情况等;取得成效的情况,申请和授权专利及获软件著作权情 况、取得科技成果及科技奖励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科技成果 转化的直接收入情况,取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辐射带 动情况等;开放合作情况,与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合作情况,资源开放 共享及服务情况等。 工程中心下一步建设目标及计划, 包括申请建设国家级创新基地情况、 建设资金计划等。 第十二条 评估周期内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每年填报的年度报告将作 为重点考察材料。两次评估之间存在两年未填报年报的实验室或工程 中心,直接失去参评资格,视为“基本合格”等次;连续三年无故未 填报者科技厅将撤销其“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或“辽宁省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资格。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厅确定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名单,委托评估 机构,下发评估工作通知。 第十四条 评估采取自评估和综合考察形式进行,具体评估工作由评 估机构负责组织。评估机构须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并建立评估工作 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省 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 主管部门。 《申请书》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建设运行自评表、近三年运行及发展 情况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审定评估材料,并提交评估机 构。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参照各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申请书》填报情况, 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工程中心进行核分,并按照技术领域和 平台类别分组排序。 第十八条 由科技厅委托评估机构重点对各小组分数排序前 5-10%和 后 5-10%的实验室、工程中心进行评估考察,其他可予以抽查。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组织形成评估考察组,考察组长应为评估经验丰 富的行业带头人,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动态,对国家方针、 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考察组成员应具 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并在以往科技评估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评估考察主要内容包括:考察组听取实验室、工程中心主 任报告,并对评估内容进行现场核验。考察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 验室、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并形成总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工程中心 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未来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考察组打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评估 报告,并向科技厅提交。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审核评估报告,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 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评估结果,分别以文件形式发 布。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将列入 我省推荐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点培育清单,并在财政支持科技创新 的后奖补资金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实验室、工程中心,须 进行内部整改,并参加次年评估;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的,科技厅将撤销其“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或“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实验室、工程中心,科技 厅将撤销其“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或“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 格,且评估结果发布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上一轮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可通过 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合格”;连续两次评估 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 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但下一轮不可再申请免评估。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或工程 中心,直接列为“基本合格”等次,参加次年评估;连续两次不参加 评估的,科技厅将撤销其“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或“辽宁省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评 估规则,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实验室、工程中 心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