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博时富业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你还会回来吗╮50 页 132.259 KB下载文档
博时富业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博时富业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博时富业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博时富业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博时富业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博时富业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当前文档共50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博时富业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博时富业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 五、 基金财产保管 ..................................................................................................5-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9-1 十、 信息披露 ........................................................................................................10-1 十一、 基金费用 ....................................................................................................11-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3-1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1 十五、 禁止行为 ....................................................................................................15-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6-1 十七、 违约责任 ....................................................................................................17-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18-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9-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20-1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博时富业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富业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富业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富业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富业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1-1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62677777 传真: 021-62159217 1-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博时富业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1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3-2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3-3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 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 3-4 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托管人不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 3-5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1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5-1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5-2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 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 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 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5-3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5-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 方式确认。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基 金财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 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基金托 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 6-1 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 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划款成功,但晚于该时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尽力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 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发人的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指令执行情况通过每个交易日的资金流量表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没有充足资金情况下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话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6-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录音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约定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补救,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应立即使用传真或其 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 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确认。 该变更通知经双方电话确认后,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原授权文件同 时废止。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6-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 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 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 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 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 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 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 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 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 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本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 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 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本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 7-1 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本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 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 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 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 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 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 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 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 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 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 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3) 项所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 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 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 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 7-2 任: 1)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 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 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 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 收失败和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 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 时交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 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本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 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7-3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对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基金管理人 15:00 之后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将尽力执行。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 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 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没有充足资金情况下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 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账户 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基金托管人 确保账实相符。 7-4 对基金的证券账目,由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双方进行对账,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日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以电子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1 日直销 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 T-2 日代销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转 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 产的费用与 T-3 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因基金管理人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10: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当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 账户。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因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的指 7-5 令或者错误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不及时划付的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 担的权责事宜进行商谈。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7-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8-1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 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8-2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8-3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8-4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8-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6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1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10-1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0-2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11-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 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 款申报缴纳。 11-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收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1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14-1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14-2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4-3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约定的指 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15-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16-1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6-2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 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 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7-1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17-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1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20-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