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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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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编号 兴业银行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书 甲 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负 责 人: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负 责 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第 1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 方申请银行卡、条码支付收单结算服务,甲方同意将乙方作为特约商户,为乙方受 理银行卡、条码支付提供受理终端安装维护、业务受理培训、交易处理、交易资金 结算、对账和差错处理等收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 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的相关业务规定, 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乙方受理银行卡、条码支付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 “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 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 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 于:银联卡、VISA 卡等。 2、条码支付:是指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 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3、 “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条码支 付,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4、 “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5、商户: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本协议中特指乙方。 6、条码支付工具提供方:指提供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条码、QQ 钱包、翼 支付等服务的机构,其中,微信支付、QQ 钱包条码支付工具提供方为深圳财付通支 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条码支付工具提供方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银联条码支付工具的提供方为 APP 应用服务提供方,翼支付条码支付工具的提供方 为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7、 “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 “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 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9、退款:消费者付款成功后,乙方因缺货、无法运货、重复订单等原因不能为 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可提出退款申请,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退回消费者的原 第 2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支付账号中。 10、“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条码支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 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 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1、“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 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2、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按单笔交易额进 行计算,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13、“账户信息” 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 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 芯片等效磁道信息) 、卡片验证码(CVN 及 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 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 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14、商户服务平台:甲方提供给签约乙方使用的系统平台,乙方可在此平台上 进行交易查询、结算查询等。 15、商户号及登录密码:甲方提供给签约乙方使用的,用于识别签约商家,并 且登录商户服务平台所使用的商户号及登录密码。 16、平台识别号及数字证书: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联机交易的身份识别号,使 用乙方的平台识别号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甲方条码支付收单系统的交易指令构 成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交易指示。 第一条 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 一、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功能:(在每个“□”内打“√”或“×” ,下同) □消费类 □预授权类 □联机退货 □转账 二、甲方按照支付服务监管、价格管理机关及支付组织管理要求、规则制定结 算手续费。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结算手续费,乙方 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收单结算手续费: 第 3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银联卡: 1、银联境内借记卡:每笔交易金额 %,单笔封顶 2、银联境内贷记卡:每笔交易金额 % ; 3、银联境外卡: 每笔交易金额 元; %。 条码支付: 1、微信支付:每笔交易金额 %; 2、支付宝:每笔交易金额 %; 3、银联二维码:每笔交易金额 元;信用卡 %,其中借记卡 %,单笔封顶 % ; 4、其它:每笔交易金额 %。□QQ 钱包 □翼支付 三、因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产生的所有终端的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受理终端管理 一、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的押金标准向甲方交纳受理终端押金,终端押金不 计利息。押金缴纳标准为: 二、乙方同意并确认,当乙方连续个 3 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 于 100 元(含)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并收回/关闭受理终端。 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押金标准,向乙方收取押金。本协议终止后,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将终端押金退还乙方。 1、乙方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受理终端归还甲方,并经甲方确认无损坏; 2、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有效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有效签购单”是 指支持银行卡交易的签购单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持卡人签名有效。 签购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收单行号、发卡行号、 卡号、操作员号、交易类型、批次号、凭证号、交易日期和时间、参考号、金额、 持卡人签名; 3、乙方已结清本协议项下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 乙方不满足上述条件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赔偿的, 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终端押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第 4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第三条 结算方式 一、甲方在 T+1 个工作日或者其他甲方认可的结算方式,将相应的交易款扣除 相应手续费后,划转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若乙方因各种原因变更银 行结算账户时,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 更申请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 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 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银行结算账户没有开立在甲方, 由于跨行结算产生的延迟到帐、收款行入账失败等异常情形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 担。乙方银行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二、乙方与甲方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甲方数据为准。 第四条 退款处理 对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由于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缺货、无法运货、质量问 题等,造成退款处理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可通过商户服务平台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提交退款申 请。 二、乙方向甲方提出退款请求时,乙方当日银行卡、条码支付收款额应大于申 请退款的金额,甲方收到退款申请后做出退款处理,退款金额在退款实际发生后下 一个交易日从商户收款入账金额中进行抵扣。如因乙方原因或消费者原因导致退款 失败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可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处理退款。 三、甲方受理乙方退款的期限为交易发生后的 90 日内,具体时限以中国银联或 条码支付工具提供方要求为准。 四、退款时甲方不再另收取手续费,但若中国银联、条码支付工具提供方需要 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的,则此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与消费者的退款纠纷或责任。 第 5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提供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操作培训。 二、准确、及时地处理乙方发来的支付请求,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安全、保密 地传递给乙方。 三、负责为乙方提供交易信息查询及对账服务。 四、负责受理涉及甲方支付平台、受理终端故障出现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纠纷。 对乙方因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的一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银行卡、条码支付收单服务, 有权自行决定对系统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 六、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 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乙方应自甲 方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 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 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全部或部分收单结算服务或终 止协议,并有权向乙方索偿或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扣划甲方已垫付的款项或损失。甲 方可以根据监管机构及清算组织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涉及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1、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2、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 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非法集资理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 中, “套现”是指使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 第 6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 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4、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 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 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5、乙方在持卡人、条码支付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条码支付用户 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条码支付用户消费时重复刷卡或扫码,并冒用 持卡人、条码支付用户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6、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 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7、因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8、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 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9、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 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 10、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 11、利用受理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 12、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 、 “套现商 户” ; 13、监管机构、清算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 14、因乙方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5、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八、甲方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甲方有权将该信息 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九、甲方可以使用提供给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 POS 终端、签购单等设备、业务 第 7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受理用品的闲置时间或空间发布信息。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提供符合终端设备安装要求的场地条件。如安装条件不符合要求, 甲方可以拒绝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或撤回已安装的受理终端,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受理支付平台、受理终端的过程中,发现任何故障 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可以随时联系甲方要求修复。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应及时进行修复以恢复正常服务功能,同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查询订单交易数据,同时应尽保密义务。 四、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与甲 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 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 于两年。 六、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商户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由于其所提供 的资质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乙方 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 户信息登记审批表》中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七、乙方确认,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受理用品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 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受理用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 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受理终端,因乙方擅自处理 受理终端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不得将甲方银行卡、条码支付服务所包含的各类系统平台、接口及受 理终端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改编、编译 或衍生开发或许可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系统中有关本协议下的业务实现方 式、业务流程规则、技术实现方法等以任何方式用于任何第三方系统的设计及开发 中;将甲方提供的交易接口再次封装或直接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接入。一经发现,甲 第 8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方有权立即中止银行卡、条码支付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九、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户号及登录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提供的商户服务平台 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商户号及登录密码。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将 登录密码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因乙方商户号和登录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 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对于登陆密码的遗失、被盗,乙方须立即告知甲方,并按 照甲方规定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十、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和条码支付交易,甲方向乙方提 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 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 效期限; 3、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 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 的工作;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账户信息等乙方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调查外。 十一、当出现消费者拒付或否认交易等纠纷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司法机 关、金融监管机构等的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和收款单据。否则, 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乙方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交易分单等违法 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 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十三、乙方保证发起的银行卡、条码支付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使用甲方 提供的银行卡、条码支付服务时严格按照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开展业务,如因乙 第 9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方违反上述承诺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 算组织及其他政府有权/授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 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手续费标准或合同相应条款事宜通知乙方或 按规定予以公告。当甲乙双方在上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 业规范生效/实施前壹个工作日未书面提出另行协商的,本协议将按通知变更并履行; 协商未成的,乙方可中止使用甲方服务,双方均可中止、解除本协议。甲方依据本 条约定解除、中止、变更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双方在合作期内获得的信息及本合同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结算手续费率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任何一方 均应当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仅为本合作之目的使用;除金融业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要求甲方提供相关商业信息以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透露保密信息,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除有权主张违约金及损失外还有权终止合 同。无论本合同是否发生变更、解除、终止,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事件。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应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 毒发作、发卡行掉单、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行业政策调整导致之影响、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甲方收单业务正常经营之情形。 二、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应及时书面通知另 一方并出具相关证明,则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 围内中止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 意义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 10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约定的义务、保证、承诺或其他 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在接到守约方违约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纠正 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其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一、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收单结算服务,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 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三、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有 关费用。 四、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违约,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 所导致的对方的损失不能免责。 五、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 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 出。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及为本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所有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 甲乙双方同意,当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 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 规则》等。 三、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 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 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四、后继立法除其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 五、本合同及为本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所有协议的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起诉到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第 11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商户编号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一、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二、在本协议期满前 30 日内,双方无书面异议的,协议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延 长期限自本协议约定的到期日的次日起算。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索偿或直接从乙方账户 中扣划甲方已垫付的款项或损失。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 四、若任何一方需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 30 天以 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 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 12 页共 12 页 Versio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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