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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逐条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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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逐条解读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7-20 09:30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 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 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 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 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 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 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 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 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 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1 解读: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 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 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 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 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 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 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 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 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 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 层落实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 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 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 2 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 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 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 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 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 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 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 年 6 月 26 日,习近平总 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 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 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 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 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 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 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 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 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 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 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 3 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 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 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 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 8800 多万党员、440 多万 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 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 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 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 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 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 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 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 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 4 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 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 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 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 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 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 导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 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 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 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 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 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 5 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 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 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 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 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 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 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 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 6 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 。党章第 42 条明确规定,“党 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 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 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 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 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 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 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 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 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 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 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 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 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 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 7 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 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 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 6 个方面 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其中前 5 条是主体内容,第 6 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 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 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 面方式进行诫勉。 8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 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 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 有 14 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 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 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 通报、改组 3 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 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4 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 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 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 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 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 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 9 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 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 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 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 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 、 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 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 (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 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 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 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 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 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 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 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 10 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 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 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 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 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 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 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 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 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 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 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 。 《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 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 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 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 11 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 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 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 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 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 。 《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 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 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 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 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 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 12 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 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 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 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 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 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 地位决定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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