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嘉院财字[2017]5号).doc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财字〔2017〕5 号 ──────────────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 2017 年第 9 次校长办公 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7 年 6 月 29 日 1 嘉兴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 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 监控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 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16 号)、《关于实施浙江省省 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 号) 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 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17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学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 简称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 人贷记卡。 第二章 第三条 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实行“一人一卡” 实名制,教职工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 (一)教职工应于入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计划财务 处领取《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填写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定期汇总后填写《预算单位申办公务 卡人员清单》和《签约联系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交发卡行;发卡 2 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制作公务卡。公务卡制作完成后由发卡行直接 通知教职工自行前往领取。 (二)教职工在领到公务卡后,由本人直接到工商银行网点或 95588 工行客服电话办理启用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属于银联标准信用卡,根据公务卡有关管理规 定和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 5 万元;特殊情 况下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需要时,持卡人需经计划 财务处同意后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信用额度 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持卡人在未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 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公务卡公务支出不 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公务卡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费用等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使用,由持卡人设置密码,公务卡 消费时必须使用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公务卡遗失 时持卡人应及时致电 95588 工行客服热线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到 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的同时可申请补卡。持卡人 补卡完成后,需将新卡号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向发卡行出 具《签约联系单》,由发卡行在公务卡集中支付维护系统中更新公 务卡信息。 3 第八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最 短 25 天,最长 56 天)。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最迟还款日为 透支刷卡消费日后的次月 25 日。 第九条 发卡行负责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 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负责,必要时计划 财务处予以协助。 第十条 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持卡人应按 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销户等手续; 人事处负责将离职、调动、退休等教职工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 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通知发卡行,由发卡行根据发卡行规程 在公务卡集中支付维护系统将其公务卡注销。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 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 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凡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 支出项目(见附件 1),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 现金结算,原使用单位转账结算的,可继续使用单位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1000 元以上的需采 取个人银行卡或单位转账方式结算。 (二)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 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 (三)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 支付的支出。 (四)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 费等支出。 (五)学生等无公务卡人员发生的各类支出。1000 元以上的需 采取个人银行卡或单位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报销规定: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流程。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 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或支付凭据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三)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到校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报 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 5 个工作日(每月 20 日)将上月 1 日起发生的公务消费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或支 付凭据,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报销还款手续。 (四)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因不符合报销规定 的消费或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以及因个人报销不及时等原因造成 的相关费用支出,由持卡人承担。 (五)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 卡结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 完成公务卡的还款;也可将报销资金转入报销人指定银行卡,由持 卡人自行完成公务卡还款。 5 (六)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 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资金退回计划财务处,并由计划财务处做相应 的账务处理。持卡人退款的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以下支出因特殊情形确实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 申请人须提供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说明书(附件 2): (一)公务接待费、住宿费、飞机票支出,举办或承办会议、 培训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参加会议、培训支付的会议费、 培训费支出。 (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上述第一款支出外,单笔金额在 600 元及以上的其他公务支出。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是由于对方单位不具备刷卡条件、特殊情况 下使用个人银行卡或汇款方式结算、新进教职工公务卡未办理完成 的,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新进教职工公务卡未办理完 成的还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支出 均可予以报销。因其他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上述第一款支出 原则上不予报销;上述第二款支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 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 人员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 费金额的明细信息,并填写《嘉兴学院借款单》,经所在部门领导 审批同意,计划财务处可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学校 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也可由本人先行垫 付,日后按正常手续报销。 6 第六章 第十七条 附 则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 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 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学校不承 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 负责解释。上级财政部门若出台新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则依照新办 法执行。 7 附件 1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 号 公务卡 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 标准的日用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公杂费、 伙食补助费等。 5 维修(护)费 6 租赁费 7 会议费 8 培训费 9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11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 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 12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13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1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 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 船舶等地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 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 的费用。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 议场地租用费等。 指各类培训支出。 备注:1.以上目录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确认书认定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 付的,必须以转账方式结算。 2.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除外。 8 附件 2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说明书 部门(单位) 结算方式 业务经办人 1.现金 2.个人银行卡支付 3.个人汇款 结算金额 收款单位名称 未使用公务卡结 算的原因 部门(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计财处负责人 注: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需据实填写。对方单位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报销时必 须附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的证明;特殊情况下使用个人银行卡或汇款方式结算的, 报销时须附支付凭据。 9 ────────────────────────────────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9 日印发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