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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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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 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令第 17 号) 、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 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财〔2007〕29 号) 、中国内部审计 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 号——高校内部审计》 (中内 协发〔2009〕19 号)和《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 88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高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 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省教育厅和省属高校 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 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 程管理,促进高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 1 -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 沟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 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 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 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 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 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 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 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 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 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 2 -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 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 地拆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等审查与评价, 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 与评价等。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 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 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 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 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 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高校 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与评价等。 - 3 -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 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 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 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 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高校内审机 构自行实施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高校 内审机构自行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 等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可按工程核减额的 3%提取,统筹用于审计 业务开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高校有关 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高校内审机构应加强对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 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 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六条 高校单项工程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 投资小于 1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 高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 - 4 - 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高校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 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 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 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 8%—10%(含 10%)之间的,其审计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0%,施工单位承担 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 5%—8%(含 8%)之间的,其审计费 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0%,建设单位承担 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 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 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 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高校与施工单位签定 的有关合同中。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建设项目审计实施质量控制。高 校单项工程实际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学校组织结算 审计后付款;单项工程实际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的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列入省教育 厅复审的建设项目,高校必须在内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 程结算初审意见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请复审并报送相 关审计资料。省教育厅在收到审计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复审。 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 - 5 - 的 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报省教育厅复审的建设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 最终依据。复审项目系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的,高校应预留 30%的初 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 予以支付。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高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 机构签定的合同中。 省教育厅复审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担:复审核减额大于或等于 审计费用的,审计费用由高校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复审核 减额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的,其差额部分由省教育厅承担。 第十九条 高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的,经 省教育厅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 3%以上(含 3%)的,相关高校 应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对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较 高的高校,省教育厅视情况免予复审。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高校财务管 理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 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审机构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 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按 国家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 - 6 - 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高校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建设有关部 门应积极配合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 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 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 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内审 机构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主 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复审的项目,高校应及 时报送复审资料。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或拒绝提供复审资料的,省 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 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给国家和高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 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各高等学校。各高校应结合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厅直管中专校、厅直 属事业单位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7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江苏省 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苏教审〔2002〕44 号) 同时废止。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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