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海师办2017[17]号).doc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7〕17 号 关于印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 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 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 日 1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 2017 年 4 月 1 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 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与培养改革工作方案》(海师 办〔2015〕43 号)要求,学校从 2016 级学生开始在全校范围内实 施大类招生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保证工作方案顺利推进, 有序开展专业分流工作,也为了满足少数学生跨培养大类转专业 的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文件精神,学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部分 培养大类内专业分流工作 专业分流是面向实行按类培养学生开展的工作,学生在所属 培养大类内选择,分流到某一具体专业,进入后续按专业培养阶 段的学习。 一、专业分流的基本原则 (一)高考保底,择优分流。按照高考已录取专业或专业类优 先的原则,学生对高考录取的专业或专业类有优先选择权,以确 保高考的公平性。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尊重学生的意愿, 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择优分流。 (二)合理调控,高效利用。根据现有教学资源和教学条件, 学校对各专业分流人数实行控制;分流学生数少的专业予以预警, 直至撤销;部分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设定分流准入的 基本条件。 (三)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学校组织相关教师对各培养大 3 类学生进行专业导论的学习指导,让学生了解培养大类内各学科 专业的现有基础和发展前景;学生从社会需求以及自身的个性发 展、兴趣、特长等需要出发自主选择。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为保证专业分流工作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学校成立专门的专业分流纪检监察组,对专业分流 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由分流系统进行自主分流,分流结果及时公 布。 二、分流依据规则 分流依据规则:学生第一学年修读课程的加权平均绩点。 n åi ab i i 公式表达: s = =1n åi ai ,注: ai 为第 i 门课程学分, bi 为第 i =1 门课程绩点, i =1,2,L , n.,n 为修读的课程门数。 文字表述:加权平均绩点= (之 点 * 之之)之之 之之之之 。 说明: 1.修读课程是指学生在第一学年已修读的所有课程(学科专 业导论课程除外); 2.在专业分流过程中,当加权平均绩点相同时,则按各大类 提出的某门学科基础课程的学分绩点作为次要条件,进行择优分 流。 三、专业分流的对象 4 专业分流的对象是指大学一年级实行按类培养的所有学生。学 生在所属培养大类内选择专业进行专业分流,主要涉及的培养类 别有:地理生物化学类、数学物理信息类、教育学类、管理类、 文史法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音乐与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由所 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分流工作,报学校教 务处备案。 以下学生不参与专业分流: 1.按专业招生按专业培养的学生。涉及的专业(方向):广 播电视编导、日语、音乐学、美术学(书法教育方向)、体育教育、 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 运动与管理方向)、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2.定向培养的学生。主要指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项目 招收的学生。 3.转学、复学、留级等已确定专业的学生。 四、专业分流计划的确定 专业分流计划为学校核定的当年各专业可分流的学生控制数, 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与各大类培养学院共同制定。 (一)提出专业分流计划。各大类培养学院根据所属各专业的 人才需求、招生计划以及师资、设备等教学条件,结合近三年的 专业学生数,提出本学院分流专业的计划人数。 (二)编制专业分流计划。在各学院提交的计划数的基础上,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各专业师资、设备等教 学条件,结合专业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考研率、就业率等) 5 情况,根据学生在专业分流系统预报志愿的统计数据,编制各专 业分流计划。专业分流计划经大类招生与培养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执行。 五、专业分流的组织程序 (一)解读政策。第二学期第 8 周前,学校发布专业分流的实 施细则,相关学院对学生进行专业分流政策解读。 (二)预填报分流专业。第二学期第 10—12 周,学生在所属 培养大类内选择专业,并在指定的专业分流系统中预填报专业分 流志愿。 (三)正式填报分流专业。第二学期第 19 周,学生登陆专业 分流系统,根据个人学业成绩排名,确定专业分流志愿。学生填 报的专业志愿以专业分流系统中最后一次修改确定并成功提交的 信息为准。 (四)分流名单。第二学期第 20 周,专业分流系统根据分流 计划、学生专业志愿及第一学年学业平均绩点排序,按照志愿优 先、择优分流的原则自动生成各专业分流名单。 (五)公布结果。第二学期放假前,大类招生培养改革领导小 组对分流结果进行审核后对外公布分流名单。 学校教务处、后勤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学院 根据分流结果,及时做好后续教学安排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专业分流的相关说明 (一)对于分流人数在 20 人以下的专业,学校予以预警,并 逐年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6 (二)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因个人原因不在分流系统填报专业 分流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分流,学校则根据该生高考录取的专业 或类中的任一专业安排就读。 (三)因休学而未分流学生可参加下一年级专业分流。 (四)分流工作结束后,若学生再提出转专业申请,则按跨 培养大类转专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工作 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工作在培养大类内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进 行,主要面向未参与专业分流的按专业招生按专业培养的学生, 以及少数有特殊兴趣和学习特长的学生,或者身体有特殊情况的 学生。学校根据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人数,组织学生跨培养大类 转专业。 一、跨培养大类转专业的条件 1.具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籍资格的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 2.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在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学生个人申请转专业还必须 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3.对拟转入的某个专业有一定的特长、有特殊的兴趣爱好。 4.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 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跨培养大类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年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7 3.中高职升本者; 4.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考试严重违纪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 以上纪律处分者; 5.应作休学、退学处理者; 6.定向培养的学生; 7.转学、复学、留级等已确定专业的学生。 二、跨培养大类转专业的组织程序 (一)提交申请。第二学期末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符合跨培 养大类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将 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资格预审。第三学期第 1 周,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 培养大类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将通过预审学生的 申请材料提交给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三)资格审查。第三学期第 2 周,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拟转 入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测试。专业基本能力测试由转入学院根 据各自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实施(面试笔试不限)。转入专业所在学 院对拟转入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 作出审查意见报送教务处。 (四)公布名单。第三学期第 3 周,教务处根据转出、转入 专业学院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及时在校园网 公布。 (五)办理手续。第三学期第 4 周,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 生,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8 和接收学院,学生持学生证到转入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 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在办理跨培养大类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 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跨培养大类转专业的相关说明 (一)已参与专业分流的学生,不能再转到原培养大类的其 他专业。 (二)未参与专业分流的专业,其转出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 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 10%以内;已参与专业分流的专业,其转出 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 5%以内。 (三)当转入专业人数超过专业可容纳人数时,则按学生第 一学年公共课学业绩点和学生个人的兴趣特长,进行择优选择。 (四)原则上艺术、体育类学生不能互转,且不能转到其他 普通类专业。 (五)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跟随同年级学习或安排到低一 年级学习,由学院根据专业后续学习要求和学生现有学习基础来 决定。 (六)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后方能毕业。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 效;原学过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作为任意 选修课计入其学分;学生要及时补修转入专业前期未修读的课程。 (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9 (八)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九)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按照《海南师范大学 关于弹性学制暂行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或由大类招生培养改革领导 小组讨论审议。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 2016 级学生 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海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 管理规定》(海师办〔2014〕62 号)同时废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