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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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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表彰奖励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的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 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 力,更好服务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 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三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鼓励自主创新和 产学研协同创新,其推荐、评审、授奖全过程坚持依靠专家 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设立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 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负责审定各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省教育厅对评审 委员会的组成和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学科评审组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 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每年选聘一次。实 行回避制度,与参评成果、完成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 害关系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第六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由省教 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七条 申报条件 驻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独立或主持 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 人须是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 所在的单位,并均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九条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 律方面有新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 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先 进水平,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做出贡献。 (二)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主要论著已公开发 行或者出版二年以上(含二年),其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 行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 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取得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 或形成相关产业的主导技术和产品, 或对相关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发挥关键作用,增加行业产业 技术含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所研发成果经过二年 以上(含二年)的实施应用,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产生推动作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推荐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由驻鲁高等学 校推荐。推荐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申报通知要求,组 织好本校科技成果的申报、遴选、材料审核等工作,经公示 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 由第一完成单位推荐,第一完成单位须为驻鲁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 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 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 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 出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 (一)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厅局(市)级科学 技术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 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 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十六条 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 技术奖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第十七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 性进展,不得继续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山东省高等 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 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评审标准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并为国内外学 术界认可和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发 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 (二)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并为国内外学 术界认可和引用,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促进作用, 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 (三)三等奖:在科学上有进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 学科发展有积极影响,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价值。 第二十条 标准是: 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的评审 (一)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在同类技术中居 领先水平,有推广应用价值,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在同类技术中居先进 水平,有应用前景,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预期,对相关行 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三)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在同类技术中有先进 性、应用性,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与授奖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山东省高等学校科 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学科分组。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 行评审,评出本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候选项目。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授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授奖项目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由 省教育厅授奖,并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 度。拟授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 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 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 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 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收到异议材料后,会同推荐单位进行处理、答 复。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罚 则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由省教育厅 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教育厅予 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 2021 年 8 月 14 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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