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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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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2014]180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 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 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 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 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等有 关文件,经研究并商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决定调整国家助 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 标准和资助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 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 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 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 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 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 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 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 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 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继续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满足本专科学生和研 究生的贷款需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和风险补偿金资金。经办银行要根据贷款需求,足额安排并及时下达 国家助学贷款信贷资金。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规定,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 款风险补偿金的 50%,并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 住宿费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 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36 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 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 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中有关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 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学费 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 且继续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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