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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特别交流计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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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特别交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具有独特创新能力和人才优势的国家(地区) 开展精准和高水平的科技合作,部署实施“中国科学院特别交流计划” (以下简称“特别交流计划”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特别交流计划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以我为主,有选择性 地开展科技合作,聚焦于智力和技术引进,起到提前布局和构建合作 网络的作用。 第二章 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 特别交流计划包括两类项目: (一)特别交流计划 A 类。执行期 2 年,资助标准 5 万元/年。 主要通过支持个人互访交流,与该国家(地区)建立合作关系或延续 合作; (二)特别交流计划 B 类。执行期 2 年,资助标准 20 万元/年。 主要支持以院属研究机构或大学为单位的团队互访交流,推动中国科 学院与该国家(地区)在关键领域的实质性交流合作。 第四条 特别交流计划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俄罗斯、乌克兰、 白俄罗斯、摩尔多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立陶宛、爱 沙尼亚、拉脱维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 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 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含科索沃)、黑山、克 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局”)作 1 为特别交流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的规划设计、立项审批、过程 管理和经费总体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审定组织实施方案及申报要求; (三)组织开展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审批年度项目立项建议,批 复立项; (四)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的过程管理进行 有效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机构或大学,承担 项目实施的法人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荐和实施监督,对项目 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二)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三)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 等提出审查意见; (四)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保密内容等进行管理,推动合作成果 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项目管理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项目申请信息和项目执行中各类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 2 (二)承担并完成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达到项 目考核指标; (三)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特别交流计划 的经费管理要求使用经费; (四)客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申请特别交流计划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特别交流计划 A 类: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 称的在职科研人员;项目合作外方单位人员每年应至少来华 2 次。 (二)特别交流计划 B 类:申报应以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机构 或大学为单位,有 2 个及以上项目团队参加,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副 高及以上职称的在职科研人员;各项目外方合作单位人员每年应至少 来华 3 次。 (三)中方申请人员与外方合作单位人员均未获得当年院级协议 交流项目资助。 第九条 特别交流计划每年 8 月至 10 月启动征集下一年度项目, 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经项目 依托单位审查和推荐后提交。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对申 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国际合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 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依托单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3 第十三条 特别交流计划经费用于申报团队及其外方合作单位 人员的来访或出访补助,包括机票、住宿、补贴等。 第十四条 特别交流计划经费应主要用于邀请外方合作单位人 员来访,项目预算中出访预算不得超过来访预算。 第十五条 特别交流计划经费资助方式为拨款制。根据年度预 算执行情况,对于首年度经费执行不力的项目,国际合作局将核减其 第二年度经费。 第十六条 特别交流计划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 财务制度、外事经费管理和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务主管部门、 审计部门和国际合作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七条 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 30 天之内将项目 总结和经费决算表提交国际合作局。 第十八条 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 申报特别交流计划。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国际合作局有权对未执行的预 算经费做出核减或撤回处理;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国际合作项 目。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成果管理与宣传 依托单位应适度宣传项目成果,并注意收集和保存 多媒体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与俄乌 4 白三国科技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际字〔2006〕10 号) 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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