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零 九 年 度 进 一 步 贸 易 开 放 措 施 的 摘 要.doc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二零零九年度进一步开放措施 引言 内地与香港同意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安排》)下制订一系列的开放措施,涵盖服务贸易以及其他合作领 域,详情见下文。 背景 2. 内地与香港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签订《安排》的主体部 分,并于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签署六份附件。根据《安排》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市场开放措施,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 容。为此,双方先后于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 日、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及二零零八年七 月二十九日签订《安排》的五份补充协议。我们于二零零九年一月再次与 中央人民政府就《安排》的开放措施展开磋商。经过多轮讨论,双方于二 零零九年五月九日在香港签署《安排》补充协议六。协议文本可参阅工业 贸 易 署 有 关 《 安 排 》 的 网 页 [http://www.tid.gov.hk/s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 下 文 第 3 至 6 段撮述《安排》补充协议六的主要开放措施。 详情 3. 《安排》补充协议六包括的市场开放措施共有 29 项,涵盖 20 个 服务领域,包括 18 个属于《安排》原有的服务领域和 2 个新增的服务领 域(见下文第 4(H)及(J)段)。因此,《安排》涵盖的服务领域总数, 会由现时的 40 个增至 42 个。双方亦同意加强金融合作及推动专业人员 资格互认。 - 2 - (A)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 4. 一些特别值得注意的服务贸易优惠措施撮述如下: A. 银行 —允许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 设立「异地支行」1; B. 证券服务 — 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 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 谘询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谘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 股比例最高可达到三分之一; C. 旅 游 — (i) 经 营 赴 台 旅 游 的 内 地 组 团 社 可 组 织 持 有 效 《 大 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游客以过境方式在 香港停留,以便利内地及香港旅游业界推出“一程多站” 式 旅 游 产 品 ; 以 及 (ii)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取得内地出境旅游领队证,并可受雇于内地具有出境旅游 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和获准经营赴港澳团队旅游业务 的香港、澳门旅行社; D. 视听服务 — (i)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 音像制品(包括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以及(ii) 允许国产 影片(包括合拍片)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在香港进行后期 制作; E. 电信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只能在香港 使用的固定/移动电话卡; F. 法 律 — (i) 允 许 具 有 5 年 或 以 上 执 业 经 验 并 通 过 内 地 司 法 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按照内地相关规定,参加内地律 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 1 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 后,可申请在内地执业;以及(ii)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 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成立时间满 1 年或以上并至少有 1 名设立人具有 5 年或以上执业经验的广东省的内地律师 事务所联营; 1 根据内地法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可以在同一城市行政区划内设立分行以下的营 业性支行(所谓“同城支行”),但如要跨区设立营业点,则需要在有关地区先行设立分 行。此开放措施可让香港银行在跨区扩充营业网点时,无须先设立分行,因此有助香港银 行 能更 有效 地 扩展 跨 区 营 业 网 络, 加强 对广 东 省 客 户 提 供银 行 服 务 。 - 3 - G. 会议和展览 — (i)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和福建省试点 举办展览;以及(ii)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西、湖南、海 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区设立的 独资、合资及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 业为该省、自治区注册企业(此措施是将 2007 年有关跨境 交付及 2008 年有关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的开放措施进一 步延伸至其他地点); H. 运 输 服 务 — (i) 在 铁 路 运 输 下 ,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深 圳市以独资形式建设、运营和管理深圳市轨道交通 4 号线 工程项目,这是一个新增的领域;以及(ii) 在海运服务下,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该香港 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香港至广东省二类港口之 间的船舶运输,提供包括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 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I. 印刷和出版服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 合资或合作排校制作服务公司,从事图书的校对、设计、 排版等印前工作;及 J. 《 中 国 – 巴 基 斯 坦 自 由 贸 易 区 服 务 贸 易 协 定 》 ( “ 《 协 定》”)的开放措施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 3 个领域 上 享 有 优 惠 市 场 准 入 待 遇 , 分 别 为 (i) 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 2; (ii) 研究和开发服务;以及(iii) 房地产服务 2 。这些开放承 诺是内地根据于 2009 年 2 月签订的《协定》给予巴基斯 坦的优惠;现根据《安排》将同样优惠给予香港,而研究 和开发服务下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 提供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更是新增的 服务领域。 5. 此外,就加强金融合作方面,内地(i) 允许符合条件的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内地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以及(ii) 积极 研究在内地引入港股组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6. 《安排》补充协议六的开放措施,共有 9 项是以广东省为试点的 措施,涵盖法律、会展、公用事业、电信、银行、证券、海运及铁路运输 领域。有关的措施可促进粤港两地的服务业合作,配合《珠江三角洲地区 2 医疗及牙医服务下的开放承诺是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的 外 资 股 比 不 超 过 7 0% ( 对 于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合 资 、 合 作 门 诊 部 , 则 按 照 《〈安排〉补充协议五》处理,即内地与香港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房地产服务下的 开 放 承 诺是 允 许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以 独资 形式 在 内 地 提 供 房地 产 项 目 服 务 。 - 4 - 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纲要》) 中,支持珠三角与港澳地区在现代服务业 领域作深度合作的政策方向,有助推动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 各项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措施会由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3。 7. 8. 根据《安排》附件 4 第五条,凡属《安排》涵盖的服务领域,香 港对有关的内地服务及内地服务提供者不会再施加任何新限制措施。这项 承诺也适用于最新一轮的开放措施。 (B)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9. 根据《安排》第十五条,内地和香港承诺鼓励互认专业人员资 格,作为《安排》的服务贸易措施之一。就此,双方同意开展以下的专业 人员资格互认工作: (i) 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建筑师;以及 (ii) 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 10. 此外,双方同意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开展以下的专业人员的技 术交流工作: (i) 两地风景园林专业; (ii) 内地物业管理师与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以及 (iii)印刷技能人员。 11. 同时,内地也允许 2009 年 3 月 31 日及之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 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内地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豁免“财务 与会计”科目。 评估 12. 补充协议六的各项开放措施,充分反映中央政府对特区的支持; 同时亦配合《纲要》中提倡两地服务业合作的发展方向,有助支持香港在 金融服务、物流、旅游等领域的发展,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 易、航运、物流、高增值服务中心的地位。 3 建 筑 领 域下 有 关港 藉 项 目 经 理 资质 认定 的措 施 , 则 自 协 议签 署 日 起 生 效 。 - 5 - 13. 旅游领域下允许内地前赴台湾的旅行团在行程中可停留香港,开 通了港台「一程多站」旅游路线;配合早前宣布容许内地旅行团乘坐以香 港作为母港的邮轮经香港赴台的措施,不仅丰富内地旅客的旅游体验,亦 让香港充分把握两岸三通带来的机遇,有助促进零售、餐饮、酒店业等的 发展,对创造就业起了正面的作用。 14. 银行领域下允许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 立「异地支行」的措施,能让香港银行更有效地在广东省扩充其营业网 络,提升对广东省企业( 包括港资企业) 的服务质素和效率。证券领域下允 许香港的证券公司参与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及研究在内地加入港股组合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可促进两地证券业的合作交流。 15. 创意产业方面,视听、文娱及印刷出版服务等领域下各项措施可 协助本地业界进一步拓展内地的市场,配合特区政府推动香港创意产业发 展的工作。 16. 整体而言,新措施能提升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竞争优势,不 单有助企业应对目前的金融危机,亦有利于推动两地长远的经济发展。各 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的措施,有助提升两地业界的专业水平,同时亦 为业界开拓更大的发展空间。由于《安排》是一个开放及不断发展的平 台,我们会继续因应业界的意见,在适当时候与内地磋商进一步贸易开 放。 查询 17. 如就有关《安排》方面的查询,可透过以下联络方法向工业贸易 署的有关组别查询: 事项 一般查询 查询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 书及工厂登记 《安排》货物贸易的一般查询 查询《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联络方法 电话 2398 5667 传真 3525 0988 电邮 cepa@tid.gov.hk 电话 3403 6432 传真 2787 6048 电邮 cepaco@tid.gov.hk 电话 2398 5676 传真 2398 9973 电邮 ma_registry@tid.gov.hk 电话 3403 6428 传真 3525 0988 电邮 hkss@tid.gov.hk - 5 - 工业贸易署 二零零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