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零 七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doc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安排》) 二零零七年度進一步貿易開放措施 引言 內地與香港同意在《安排》下制訂一系列的開放措施, 涵蓋貨物和服務貿易,以及其他合作範疇,詳情見下文。 詳情 (A) 服務市場開放措施 2. 在是次磋商,我們與內地達成協議的市場開放措施共有 40 項,涵蓋 28 個服務範疇,包括 17 個屬於《安排》原有的服 務範疇和 11 個新增的服務範疇。因此,《安排》涵蓋的服務範 疇數目,會由現時的 27 個增至合共 38 個。雙方亦同意加強金 融服務、會議和展覽及專業資格互認方面的合作。有關《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四 的 文 本 及 附 件 , 可 於 工 貿 署 網 頁 (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下 載 , 現 撮 述 一 些 特 別 值 得注意的優惠措施如下: 原有服務範疇 (a) 會議和展覽 — (i)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 廣東省和上海市試點舉辦展覽;以及(ii)允許香港服務提 - 2 - 供者在廣東省和上海市設立的展覽企業,為在該省/市 成立的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 此外,雙方會在《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基礎上加強 在會議和展覽業的合作,內地會支持香港舉辦大型國際 會議和展覽會; (b) 銀 行 — (i) 香 港 銀 行 入 股 內 地 銀 行 的 最 低 資 產 要 求 , 由 100 億 美 元 降 至 60 億 美 元 ; 以 及 (ii)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從 事實質商業經營年限的要求將被放寬。現時,有關要求 需要銀行以註冊公司形式在香港經營五年或以上。將 來,有關銀行在以分行形式經營兩年並且在香港以註冊 公司形式經營三年或以上,便已符合實質商業經營的要 求。 此外,雙方會加強金融合作。內地會支持內地銀行到香 港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務,同時也會爲香港銀行在內地 中西部、東北地區和廣東省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以 及鼓勵香港銀行到內地農村設立村鎮銀行; (c) 證券 — (i)允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 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以及(ii)內地證券公 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須完成香港註冊程序的時限,由 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d) 旅遊 — (i)香港旅遊企業設立合資旅行社所需的最低年旅 遊 經 營 總 額 , 會 由 1,200 萬 美 元 降 至 800 萬 美 元 , 而 設 立 獨 資 旅 行 社 所 需 的 最 低 年 旅 遊 經 營 總 額 , 則 由 2,500 萬 美 元 減 至 1,500 萬 美 元 ; 以 及 (ii) 允 許 設 於 廣 西 、 湖 - 3 - 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及四川的香港旅行 社,申請試點經營具有上述八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 民前往香港和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e) 文化 — (i)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設立演出經紀 機構;以及(ii) 允許香港的演出經紀機構及文藝表演團體 經內地相關主管部門事先批准後,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 東省和上海市試點舉辦商業性質的演出活動;以及 (f)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 (i)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合 資 、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的 最 低 投 資 總 額 要 求 , 由 2,000 萬 人 民幣降至 1,000 萬人民幣;以及(ii) 允許取得內地《醫師 資格證書》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設個體診所時, 按照內地執業醫師設立個體診所的條件辦理。 新增服務範疇 (g) 公用事業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企業,參與 中等城市建設與經營燃氣、熱力、供水及排網絡; (h) 老人社會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資民 辦非企業單位形式開辦養老機構,試點提供養老服務; 以及 (i) 《 中 國 與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的 開 放 措 施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提供者在十一個服務範疇(其中九個為新服務範疇)享有 優先市場准入待遇,該十一個服務範疇是內地根據《中 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協議》(《協議》)給予東盟國家優 惠但尚未涵蓋在《安排》之內的服務範疇,包括新範 疇: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市場調研服務、與管理諮詢 - 4 - 相關的服務、建築物清潔服務、攝影服務、印刷服務、 筆譯和口譯服務、環境服務及體育服務;及原有範疇: 航空運輸服務和公路客運運輸服務。與管理諮詢相關的 服務及攝影服務方面,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設立獨資企 業,而東盟的服務提供者在《協議》下只可設立合資企 業。 3. 各項服務市場開放措施會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 效。香港服務提供者可按照《安排》附件 5 所載的準則獲得優 惠,而內地也會視乎情況擬訂和公布所需的實施規則和規例。 4. 根據《安排》第十五條,內地和香港承諾鼓勵互認專業 人員資格,作為《安排》的服務貿易措施之一。為此,雙方同 意主管部門或專業團體開始磋商勘察設計註冊電氣工程師和勘 察設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資格互認,並開展勘察設計註冊 土木工程(岩土)和測繪工作的技術交流。此外,雙方也會成 立工作小組,推進關於建築界專業人員在取得專業資格互認後 的註冊和執業工作。 (B) 貨物貿易開放措施 5. 除了《安排》補充協議四外,雙方最近亦在落實《安 排》貨物貿易開放的工作上取得進展。 6. 內地同意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經本地生產商申請 並符合雙方商定的《安排》原產地規則的所有香港產品,均可 享有零關稅優惠。凡未有共同商定原產地規則的產品,香港生 產商可申請把有關產品納入每年兩次的原產地規則磋商之中。 - 5 - 7. 有關二零零七年進行的第一輪原產地規則磋商工作,在 本年六月完成,雙方就 17 項產品達成協議,包括乾製植物、食 品以及機電產品。這些產品若符合有關原產地規則,可由二零 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享有零關稅優惠。 (C) 進一步的開放措施 8. 《「十一五」與香港發展》經濟高峰會(經濟高峰會)報告 提出多項關於《安排》進一步開放措施的建議,而最新一輪的 開放措施是對有關建議的積極回應。這些措施將有助支持香港 在金融服務、物流、旅遊及資訊服務的發展,亦有助維持香港 作為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和航運中心的地位。《安排》是一個 開放及不斷發展的平台,我們會繼續借助這平台,並因應業界 的利益和關注,在適當時候與內地當局磋商,要求進一步開放 貿易。 《安排》的經濟效益 9. 《安排》提供的新措施,會為香港工商界和服務提供者 在內地開拓商機,增加香港對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當局最近 曾就《安排》對經濟的影響進行評估,結果顯示《安排》為香 港和內地經濟帶來效益。預期新措施會繼續鞏固兩地的互惠經 濟關係,亦會增強業界拓展內地市場的優勢。 - 6 - 查詢 10. 《安排》的詳情,包括二零零七年度進一步貿易開放措 施 , 已 於 工 貿 署 網 頁 (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 事項 • 一般查詢 聯絡方法 電話 2398 5667 傳真 3525 0988 電郵 cepa@tid.gov.hk • 查詢原產地規則、原產地 證書及工廠登記 • 《安排》貨物貿易的一般查詢 電話 3403 6432 / 2398 5525 傳真 2787 6048 電郵 cepaco@tid.gov.hk 電話 2398 5676 傳真 2398 9973 電郵 ma_registry@tid.gov.hk • 查詢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電話 3403 6428 傳真 3525 0988 電郵 hkss@tid.gov.hk 發放。有關查詢,請利用以下聯絡方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