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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12月26日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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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12月26日修订稿).doc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2010 年 12 月 26 日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 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 办好北京师 范大学珠海分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以我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 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分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高等学校教 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 1 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 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 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 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养老保障、建房、售房和福利费管理 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的原则和办法,如有不同意见, 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四) 民主评议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 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 上级主管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 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 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 各项工作。 (五)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监督校务公开,监督提案的回复和落实 第三章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 凡是我校工会会员、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在册教 职工、连续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按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 2 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 10 %左右;代表的构成 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根据具体人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相关、工作性 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个别人数较多的单位也可单独组成代表 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正、副团长各1人。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 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 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 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 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 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3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 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 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组织制度 学校教代会推选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持会 议。执委会应由学校教代会的代表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3 人, 委员 11-13 人。组成人员的构成中,应包括一线教职工代表(比例不低 于 60%)和具有代表身份的学校党政、工会的主要领导。执委会遵循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 4 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 每次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会和教代会领导研究或 1/3 以上代 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 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 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 经执委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 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教 职工福利保障工作委员会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在 5-9 4 人之间,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一般 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 加(提案工作委员会除外)。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和校工 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 委会会议或执委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 (二)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五)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教代会还可设立其他与学校工作和发展有关的 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执委会提名、各代表团 推举,并与人事主管部门协商,最后由代表大会表决产生。各专门工作委 员会成立后,应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和自身职责,制定工作章程和年 度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 可代行教代会的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会议 或由教代会执委、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 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联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工作机构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 5 的领导下,协助执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执委会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处理“两代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做好教代会及其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会议、换届选举大 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替补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 提案,提出换届大会的开会方案和执委会建议人选,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 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协助执委会主持 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 议和申诉;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 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经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代会全体大会 通过后实施。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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