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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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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doc

怀化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怀院发[2007]50 号附件 2)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考试组织与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部委号教电[2003]504 号)、国家教育部 2004 年 6 月 3 日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自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考; 2、将书籍、报刊、笔记本、资料(含电子文档资料)、各种字条等文字材料带入考场(开 卷考试的课程允许携带的资料除外),未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的; 3、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未按要求关闭,不上交给监考人员的; 4、开考 30 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 30 分钟,不听劝阻 强行退场,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5、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号或作其他标记,用铅笔(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或红色 笔答卷; 6、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7、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旁窥、打暗号或手势的; 8、考试时间终止后,仍继续答卷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舞弊 1、闭卷考试开考后,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放置在试卷中、桌面上(无论是否翻阅抄 看)的; 2、偷看随身携带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材料的; 3、偷看事先写在身体有关部位及其他物品上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 4、传递字条、偷换试卷、抄袭他人试卷或把自己的试卷让人抄袭(包括他人抄袭自已的 试卷而未阻止或未报告监考教师的; 5、已交卷再改动试卷的; 6、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旁窥,经制止后仍不改正的; 7、带走或撕毁试卷的; 8、弄虚作假,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 9、考试结束离座后,向其他考生暗示或接受他人暗示答案的(双方); 10、将通迅工具开启,并在考试过程中有通迅记录的; 11、阅卷中发现并经查证确认有雷同或明显抄袭的试卷的。 三、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舞弊 1、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在本人的试卷上填写他人的姓名、准考证号、座 位号的行为视为代考); 2、有组织作弊行为的(包括在考前组织作弊,是否在考试中实施); 3、使用通讯工具接受或传递考试信息的(以在通讯工具中记载的内容为准); 4、经查证,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考试中有违纪或舞弊行为,经查获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处理,辱骂、威胁、恐吓甚 至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纪、舞弊行为查处办法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一旦发现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监考人员将学生用于违纪、舞弊的材料没收,并如实将考生违纪、舞弊的情况记录 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 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同时,应让学生知晓后并在《怀化学院考场情况登 记表》上签字,然后终止学生考试。对可以提前离场的,要求学生离开考场;对拒不签字的 学生,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未签字原因。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将考 场内学生违纪、舞弊的情况记载和学生用于违纪、舞弊的材料一并交学生所在系部;由教务 处直接组织的相关考试,学生用于违纪、舞弊的材料交教务处。 2、系(部)应对违纪、舞弊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违纪、舞弊的学生应向系(部) 写出书面检查。 3、系(部)根据考生违纪、舞弊记录,在进行调查认定的的基础上填写《怀化学院学生 违纪、舞弊处理报告单》,并及时(不超过二天)将考生违纪、舞弊的材料和《怀化学院学生 违纪、舞弊处理报告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对学生违纪、舞弊的行为进行认定, 并通报全校,学生处按《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学生违纪、舞弊的行为进行纪律处 分。 4、教务处接受考试后十天内有关违纪、舞弊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 进行处理。 5、受到违纪、舞弊行为查处(指在考试中受到的查处)的学生若对违纪、舞弊行为的事 实有异议,应在查处当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述,逾期不予受理。教务处在接到申述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作出复查并通知学生。 五、违纪、舞弊行为处理办法 1、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属于第二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 分。 2、考试舞弊的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为零分;第二次考试舞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严重舞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考试严重舞弊,情节相当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违纪、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受到一次舞弊处理或二次考试违纪处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本办法适用于由教务处组织的所有考试,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怀化学院学生违纪、舞弊处理报告单 怀化学院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舞弊处理报告单 系(部): 报告时间: 填报人: 违纪、舞弊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学号 专业 年级 考试课 考试 程 时间 此前违纪、舞弊情况记载 考场查处违纪、舞弊的监考教师的处理情况和意见: 本次违纪、舞弊认定事实: 违纪、舞弊学生认识错误情况: 系(部)处理意见: 系(部)主管领导签字: 备注: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存系(部);系(部)处理意见须对照处理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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