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红头文件.doc
怀院发〔2017〕18 号 关于印发《怀化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单位: 《怀化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 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怀化学院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1 - 怀化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各单位领 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的财经秩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 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制审计工作的通知 》及干 部管理监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部 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党政副职领 导干部和需要审计的拟提拔的副职领导干部,其中从事或涉及经 济活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审计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 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和业务活动 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必要时将追溯至以前年度,延伸至审计 相关单位。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监督。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学校党委、行政和委托部 门要求,采用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方式。任中审计是根据 需要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开展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提拔、任职期满、调动、离退休、辞 职、免职、撤职时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 2 - 1.任职时间较长,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四年及以上; 2.对学校资产、资源具有管理和分配权; 3.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 任中审计期满不足二年调整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再进行离任 审计。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 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 检、组织、人事、审计、计财和资产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兼任办 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 度,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 定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二章 第七条 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以服 务教学、科研为目标,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合法、 效益和效果为基础,界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 部署,履行本部门、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单位教育事业 科学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5.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 况;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 3 - 6.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7.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8.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9.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 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10.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1.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第九条 审计实施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组织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审计处可以 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 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 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 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 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 工等资料; 2.本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3.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或纪要、经济合同、招投 - 4 - 标公告及文件、内部绩效分配制度、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资料; 4.重大经济决策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等资料; 5.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包括任职 期间职责范围与职责履行情况,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业 务活动情况,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主要的业绩、存在问题及建 议,需要向审计处说明的其它情况; 6.固定资产清单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记录等资料; 7.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请有关部门和 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 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 党委、行政有关校领导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 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 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 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 - 5 - 书报送学校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部门,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 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政财务收支,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建议。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报请 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 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学校主要领导 申诉, 学校主要领导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 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单位审计部门申请复核,主管单位审计部 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主管单位复 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 构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由审计 委托实施。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 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 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任期内教育事业发展的 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与领导干部 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 6 - 环境效益;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 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 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 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学校规章制度等; 2.学校通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文件; 3.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4.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5.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 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和绩效目标; 6.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7.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8.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 结果和评价意见; 9.专业机构的意见; 10.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11.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对其应当承担的 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八条 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 - 7 - 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 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 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浪费、国有资产(资金或其 他资源)流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等严不良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半 数以上)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 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浪费、国有资产 (资金或其他资源)流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 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半 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 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浪费、国有资产(资金 或其他资源)流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 担的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 8 - 审计结果运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 任人。无故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运用不当,造成 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 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将经济责任 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工作交接内容。交接工作由校长或校长委 托的副校长主持,召集主管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交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审计结果运用的领 导干部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 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 送达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由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 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 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附 则 审计事项终结后,收集整理有关的审计档案资 料,按照审计档案和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立 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学院行政负 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怀院发﹝2013﹞ 27 号)同时废止。 - 9 - 怀化学院办公室 - 10 - 2017 年 3 月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