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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党内统计半年报(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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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统 计 半 年 报 表 填报单位 (盖章) 负 责 人 (签名) 填 表 人 (签名) 报出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制 2017 年 5 月 目 填报说明 录 …………………………………………………………………………………………………………………………………………………………………………(1) 第一表 党员数量变化情况 第二表 党员基本情况 第三表 党员入党时间情况 第四表 党员学历情况 第五表 发展党员情况(一) …………………………………………………………………………………………………………………………………………………(11) 第六表 发展党员情况(二) …………………………………………………………………………………………………………………………………………………(13) 第七表 党的基层组织数量情况和换届情况 -2- ……………………………………………………………………………………………………………………………………………………(2) …………………………………………………………………………………………………………………………………………………………(4) ……………………………………………………………………………………………………………………………………………………(7) …………………………………………………………………………………………………………………………………………………………(9) …………………………………………………………………………………………………………………………………(15) 填报说明 一、统计对象 本报表统计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党员及党组织 基本情况。 二、统计依据 党内统计以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和隶属关系为依 据。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一个党组织,就由哪一 个党组织进行统计;党的基层组织隶属于哪一个党组 织,就由哪一个党组织进行统计或汇总。 发展党员情况,由负责发展党员的党组织,依据 上级党组织审批情况进行统计。 三、统计分工 1 .党中央直属部门,中央一级政党机关及其直 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内统计工作,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组织部负责。 2 .国务院直属部门,中央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及 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内统计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 工委组织部负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党员、党组织, 以及党的关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部属单 位的党内统计工作(不包括分工中另有明确规定的部 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负责。 4 .解放军、武警部队(不包括党的组织关系在 地方的党员和党组织)的党内统计工作,分别由中央 军委政治工作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负责。 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地方工作或学习,并转出正 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划归地方管理的党组织的党内统 计工作,按照隶属关系由地方党组织负责。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 门派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已转出正式组织关 系的党员和在香港、澳门设立的党组织,党内统计工 作由有关部门负责,原单位一律不再统计。 6.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团、处), 包括中央新闻单位、民航系统、各金融系统驻国外机 构和根据双边协议援外、贸促会和旅游局或双边合作 任务等机构派出的党员、党组织的党内统计工作,由 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负责。 7.凡在 6 月 15 日至 6 月 30 日转出党的组织关 系的党员,仍由转出单位党组织进行统计。 四、报告期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存量数字的截止 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动态数字的起止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五、上报时间及要求 各级统计、汇总单位要于规定的上报日期之前, 通过机要或派专人向上级汇总单位报送规范的《中国 共产党党内统计半年报表》、《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 半年报表说明》A4 纸型打印件各 1 份,统计数据和 报表说明数据的电子文件各 1 份。 六、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 2017 年党内统计半年 报工作使用。 -1- 第一表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间 党员数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2.“报告期内增加”系指报告期内,发展党员、 恢复党籍和组织关系从其他党组织转入本党组织的 党员。 3.“发展党员”系指报告期内发展的党员。 4.“重新入党”系指报告期内办理重新入党手续 的党员,包括开除党籍后的重新入党、劝退或除名后 -2- 党员数量变化情况 的重新入党、停止党籍后的重新入党。 5.“恢复党籍”系指报告期内办理恢复党籍手续 的党员,包括对停止党籍的恢复党籍和错误开除党籍 的恢复党籍。 6.“转入组织关系”系指报告期内从其他党组织 转入本党组织的党员。 7.“报告期内减少”系指报告期内,出党、停止 党籍、死亡及转往其他党组织的党员。 8.“出党”系指报告期内被开除党籍和被劝退、 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及不予承认的党员。 9.“停止党籍”系指因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等原因, 报告期内办理停止党籍手续的党员。 10.“死亡”系指报告期内死亡的党员。 11.“转出组织关系”系指报告期内从本党组织转 往其他党组织的党员。 二、表内关系 1.2 栏=3 栏+5 栏+7 栏 2.3 栏4 栏 3.5 栏6 栏 4.7 栏8 栏 5.9 栏=10 栏至 13 栏之和 6.13 栏14 栏 7.15 栏=1 栏+2 栏-9 栏 8.17 栏=16 栏-15 栏 三、表间关系 1.A3第三表 J1 2.A3=第五表 A1 3.A16=第二表 A1 党员数量变化情况 填报单位: 第一表 项 目 人 A 甲 数 项 、上 年 底 总 人 、报 告 期 内 减 、报 发 告 期 内 展 党 重 恢 增 新 入 复 党 少 9 党 10 籍 11 亡 12 1 数 出 二 数 A 甲 三 一 目 加 2 停 员 3 死 党 4 转 籍 5 停 止 党 籍 后 恢 复 党 籍 6 转 止 党 出 组 织 关 系 13 整 建 制 转 出 14 四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应 有 数 15 入 组 织 关 系 7 五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实 有 数 16 整 建 制 转 入 8 六 17 、实 有 数 与 应 有 数 之 差 -3- 第二表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各职业党员的性别、民族、年龄情 况。 职业系指党员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同时从事 两种及以上职业的党员,以其从业时间较长的认定其 职业,如不能确定从业时间长短,则以经济收入较多 的认定其职业。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两种及以上职 业的党员,按其技术性较高、工作程度较复杂、工作 责任较重的工作认定其职业。 机关、企事业单位派往其他单位挂职及临时性帮 助工作的党员,虽转出正式组织关系,亦按其原职业 统计。 2.“在岗职工”系指在公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 单位中参加生产或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 关系,由其支付工资(劳动报酬)的人员。其中包括 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 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离 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 的在校学生,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尚未与用 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临时招用)的人员。 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系指各级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 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的干部,不包括上述机关的工 人。 4.“管理人员”系指单位负责人和在管理岗位 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 员。 5.“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的人员。其中包括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尚未聘任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的人员。 6.“工勤技能人员”系指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人 -4- 党员基本情况 员,包括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 助及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营业员、服务员。 7.“农民工”系指户籍在农村,主要在非农业 生产领域,采取受雇或自营的形式,并以生产、经营 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群。 工勤技能人员中的“农民工”系指在工人岗位工 作,并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8.“非公有制单位”系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 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控制的经济单位。 9.民办非企业单位系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领取了登记证书,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 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类型分为十种:⑴教育, 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 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 校或中心等;⑵卫生,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 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⑶文化, 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 (室)、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 研究院(所)等;⑷科技,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 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 技术评估所(中心)等;⑸体育,如民办体育俱乐部, 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⑹劳动,如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⑺民政, 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 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⑻社会中介 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人才 交流中心等;⑼法律服务业(不包括律师事务所);⑽ 其他。 10.“农牧渔民”系指农村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 务工经商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或不再参加生产劳动 的人员,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以及农村中的广播员、 信贷员、放映员、联防员、计划生育信息员等乡镇中 非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员。不包括乡镇企业劳动 者、乡镇个体劳动者和正式组织关系在建制村的离退 休人员。 农牧渔民中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系指到非户 籍所在地务工或经商的农牧渔民,不含在工人岗位工 作,并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11.“学生”系指正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学习,有正式学籍的人员。不包 括有工作单位,脱产学习或进修的人员。 12.“离退休人员”系指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和 内部退养职工。 离休干部系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 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 其中包括军队、武警系统按政策办理了离休手续的干 部。 退休人员系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 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 遇的人员。其中包括军队、武警系统按政策办理了退 休手续的干部。 内部退养职工系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 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 13.“其他”统计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自 由职业人员;复员(转业)待安置、学生毕业未就业 的人员;公派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人员;机 关改革后不再保留原机关干部身份,党组织关系仍保 留在原单位的人员;企业破产后,领取保险金或被辞 退的职工中未重新就业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已经 离开本人的生产、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 他工作,但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内 部退养职工);党组织关系在人才(劳动)服务中心, 不明职业的人员;其他无业人员等。 14.“预备党员”系指已取得党籍,预备(延长 预备)期未满,以及预备(延长预备)期满而尚未办 理转正手续的党员。 二、表内关系 1.1 栏=2 栏+18 栏+20 栏至 23 栏之和 2.2 栏=3 栏+11 栏 3.3 栏=4 栏至 9 栏之和 4.9 栏10 栏 5.11 栏=12 栏至 16 栏之和 6.16 栏17 栏 三、表间关系 1.A1 至 A23 分别=第三表 A1 至 A23、第四表 A1 至 A23 相应项 2.A1 至 A20 分别第五表 A1 至 A20 相应项 3.A22第五表 A22 4. A23第五表 A23 5.C1第五表 B1 15.“台湾省籍”党员不统计籍贯为福建省金门、 马祖的党员。 16.“年龄”系指统计截止日期时党员的实足年 龄(周岁)。 7.18 栏19 栏 8.A 列分别B 列、C 列、D 列、E 列 9.A 列=F 列至 O 列之和 10.A1 分别补充资料 1 第 1 项至第 3 项之和、 补充资料 2 11.A5 至 A8 之和+A12 至 A15 之和补充资料 3 第 1 项+第 4 项+第 7 项 12.C5 至 C8 之和+C12 至 C15 之和补充资料 3 第 2 项+第 5 项+第 8 项 13.F5 至 F8 之和+F12 至 F15 之和+G5 至 G8 之和 +G12 至 G15 之和补充资料 3 第 3 项+第 6 项+第 9 项 14.补充资料 3 第 1 项分别第 2 项、第 3 项 15.补充资料 3 第 4 项分别第 5 项、第 6 项 16.补充资料 3 第 7 项分别第 8 项、第 9 项 6.D1第五表 C1 7.E1第六表 A17 8.H1 至 L1 之和第五表 G1+H1 9.F1+G1第五表 D1 至 F1 之和 10.M 列至 O 列之和各项分别第三表 B 列至 E 列之和相应项 11.补充资料 3 第 1 项至第 3 项分别第六表 A7 至 C7 相应项 12.补充资料 3 第 4 项至第 6 项分别第六表 A8 至 C8 相应项 13.补充资料 3 第 7 项至第 9 项分别第六表 A9 至 C9 相应项 -5- 党员基本情况 截止时间:2017 年 6 月 30 日 填报单位: 项 目 总 A 甲 总 一 、在 岗 职 计 1 工 2 数 预 备 女 党 员 B C 少 民 数 台 族 省 D 湾 30 岁 31 至 籍 及以下 35 岁 E F G 第二表 36 至 40 岁 H 41 至 45 岁 I 年 46 至 50 岁 J 龄 51 至 55 岁 K 56 至 60 岁 L 61 至 65 岁 M 66 至 70 岁 N 71 岁 及以上 O 合 计 3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4 公 有 制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5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7 企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8 工 勤 技 能 人 农 民 员 9 工 10 理 计 11 员 12 合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企 业 管 人 企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14 民 办 非 企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5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16 二 农 、农 三 、军 四 、学 五 、离 六 、其 民 工 17 牧 渔 民 18 外 出 务 工 经 商 人 员 19 人 、 武 警 20 生 21 退 休 人 员 22 他 23 补充资料:1.能够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 名,经批准少交党费的党员 名,免交党费的党员 名,自愿一次性多交纳 1000 元以上党费的 2.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的党员 名。 3.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员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名,其中女性 名,35 岁及以下的 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名,35 岁及以下的 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名,其中女性 名,35 岁及以下的 名。 -6- 名。 名,其中女性 第三表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各职业党员的入党时间情况。 2 .“入党时间”系指党员取得党籍的日期。重 新入党的党员按重新入党的日期统计。 3 .“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系指 在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人员。其中包括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尚未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 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基本特征是实行 “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 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 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等活动。不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4 .“受聘于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系指在外 商经济控制企业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各类专业技 术工作的中方人员。其中包括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 尚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外商经济控制企业系指资产归外商所有或控制 二、表内关系 1.1 栏=2 栏+18 栏+20 栏至 23 栏之和 2.2 栏=3 栏+11 栏 3.3 栏=4 栏至 9 栏之和 4.9 栏10 栏 5.11 栏=12 栏至 16 栏之和 党员入党时间情况 的各类企业。其中包括按规定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 5 .“个体劳动者”系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 体工商户户主。 6 .“城镇个体劳动者”系指非农户籍人员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户主。 7.“私营企业主”系指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私营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其他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私 营企业主。 私营企业系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 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中包括 按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 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系指在各类中介组织 6.16 栏17 栏 7.18 栏19 栏 8.A 列=B 列至 J 列之和 9.A1补充资料第 1 项 10. 补充资料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6 中,从事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和 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而获取劳 动报酬的人员。 中介组织也叫市场中介组织,一般是指那些介于 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 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 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 政府与企业、个人与单位、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 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 组织。如,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证事 务所(处)、资产评估机构、人才培训(就业培训、 出国留学培训)机构等。 9 .“自由职业人员”系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 式劳动关系,有别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具有 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技能并为社会提供合法的 服务性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商业保 险代理人、证券专业投资人、商品推销员、经纪人、 自由撰稿人、家庭教师、健身教练等。 项+第 8 项+第 9 项-第 7 项 11.补充资料第 4 项第 5 项 12.补充资料第 6 项第 7 项 -7- 党员入党时间情况 填报单位: 项 目 总 A 甲 总 一 、在 岗 职 合 公 有 制 单 位 2 计 3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4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5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6 企 员 7 员 8 员 9 企 业 管 理 业 技 技 能 专 勤 农 人 术 人 人 民 企 企 业 业 管 理 业 技 专 1979 年 2002 年 11 1 月 至 2012 年 11 月至 2012 2002 年 月及以后 年 10 月 1 0 月 H I J 人 术 人 员 12 员 1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14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5 工 勤 技 农 三 、军 四 、学 五 、离 六 、其 能 牧 出 人 员 16 工 17 民 18 人 员 19 警 20 生 21 员 22 民 、农 外 务 人 退 渔 工 经 、 休 商 武 人 他 23 补充资料:共有新的社会阶层党员 名,其中,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名,受聘于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 动者 名),私营企业主 名(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人员 名),中介组织从业人员 名,自由职业人员 -8- 第三表 工 10 计 11 合 二 1 工 政 工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计 党 业 数 截止时间:2017 年 6 月 30 日 1937 年 7 1945 年 9 1937 年 1949 年 10 1966 年 5 1976 年 11 月 7 日至 月 3 日至 7月6日 月至 1966 月至 1976 月至 1978 1945 年 9 1 9 4 9 年 及以前 年 4 月 年 10 月 年 12 月 月 2 日 9 月 B C D E F G 名,个体劳动者 名。 名(城镇个体劳 第四表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各职业党员的学历情况。 2 .“学历” 系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 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 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 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凡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表内关系 1.1 栏=2 栏+18 栏+20 栏至 23 栏之和 2.2 栏=3 栏+11 栏 3.3 栏=4 栏至 9 栏之和 党员学历情况 的通知》(厅字〔2002〕4 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组厅字〔2002〕9 号)规定进行干部学历清理的, 按照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 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统计在对 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生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 4.9 栏10 栏 5.11 栏=12 栏至 16 栏之和 6.16 栏17 栏 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 按现有学历统计。 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但未取得学历证书的, 仍按原学历统计。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 计在“大学专科”栏。 7.18 栏19 栏 8.A 列=B 列至 G 列之和 三、表间关系 1.B1 至 G1 分别第五表 J1 至 O1 相应项 -9- 党员学历情况 截止时间:2017 年 6 月 30 日 填报单位: 项 目 A 甲 总 一 计 、在 岗 职 工 合 公 有 制 单 位 计 3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4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5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6 企 员 7 员 8 员 9 企 业 业 专 勤 管 理 业 技 技 能 人 术 人 人 民 工 10 计 11 合 企 企 业 业 专 管 理 业 技 人 术 人 员 12 员 1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14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5 工 勤 技 能 农 三 、军 四 、学 五 、离 六 、其 牧 出 人 员 16 工 17 民 18 人 员 19 警 20 生 21 员 22 他 23 民 、农 外 - 10 - 2 政 农 二 1 党 工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总 务 人 退 渔 工 经 、 休 商 武 人 数 研 B 究 第四表 生 大 学 本 科 大 学 专 科 中 C D E 专 高中、中技 初中及以下 F G 第五表 一、指标解释 1.本表和第六表统计报告期内发展的党员情况。 2.发展的党员报告期内死亡的,本表和第一表、 第六表及其他相关表均应统计。 发展党员情况(一) 3 .“劳务派遣工”系指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 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务派遣系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 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 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表内关系 1.1 栏=2 栏+18 栏+20 栏至 23 栏之和 2.2 栏=3 栏+11 栏 3.3 栏=4 栏至 9 栏之和 4.9 栏10 栏 5.11 栏=12 栏至 16 栏之和 6.16 栏17 栏 7.18 栏19 栏 8.A 列分别B 列、C 列 9.A 列分别=D 列至 I 列之和、J 列至 O 列之和 10.A6+A8+A9+A13+A15+A16补充资料第 1 项 11.B6+B8+B9+B13+B15+B16补充资料第 2 项 12.D6 至 F6 之和+D8 至 F8 之和+D9 至 F9 之和+D13 至 F13 之和+D15 至 F15 之和+D16 至 F16 之和补充资 料第 3 项 13.J6 至 L6 之和+J8 至 L8 之和+J9 至 L9 之和+J13 至 L13 之和+J15 至 L15 之和+J16 至 L16 之和补充资 料第 4 项 14.补充资料第 1 项分别第 2 项、第 3 项、第 4项 三、表间关系 1.A1第六表 A1、A10、A12、A14、A15、A17 2.A5 至 A8 之和+A12 至 A15 之和第六表 A6 3.A18第六表 A3 4.B1第六表 B1、B10、B12、B14、B15、B17 5.B5 至 B8 之和+B12 至 B15 之和第六表 B6 6.B18第六表 B3 7.D1 至 F1 之和第六表 C1、C10、C12、C14、 C15、C17 8.D5 至 D8 之和+D12 至 D15 之和+E5 至 E8 之和 +E12 至 E15 之和+F5 至 F8 之和+F12 至 F15 之和第 六表 C6 9.D18 至 F18 之和第六表 C3 - 11 - 发展党员情况(一) 起止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填报单位: 年 项 目 甲 总 总 A 计 1 工 2 计 3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4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5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 企 员 7 企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8 工 员 9 工 10 计 11 员 12 企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5 工 员 16 工 民 17 外 出 务 工 经 商 人 员 19 三 、军 警 20 四 、学 生 21 五 、离 员 22 六 、其 他 23 一 、在 岗 职 合 公 有 制 单 位 业 勤 管 技 农 理 人 能 人 民 合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企 业 勤 管 、农 人 技 能 牧 民 渔 农 二 理 人 退 、 休 人 武 人 女 少 民 B C 龄 学 25 岁 60 岁 数 2 6 至 3 1 至 36 至 41 至 研 究 大 学 及 及 族 3 0 岁 3 5 岁 40 岁 59 岁 生 本 科 以 下 以 上 D E F G H I J 18 补充资料:报告期内发展劳务派遣工党员 - 12 - 数 第五表 名,其中女性 名,35 岁及以下的 名,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名。 K 历 大 学 专 科 中 专 初 中 高 中 及 中 技 以 下 L M N O 第六表 一、指标解释 1 .“生产、工作第一线”人员系指在企业、农 村生产第一线人员;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等第一线 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第一线人员系指机关、事业法人 单位中层以下(不含中层)的工作人员。 2 .“企业生产第一线”人员系指工作在各类企 业(含乡镇企业)生产车间、工段和班组,以及直接 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工段、班组的工人、管理人 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商业、餐饮、服务业企业从事销 售、加工、服务,以及直接为企业销售、加工等提供 辅助服务部门的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 .“农村生产第一线”人员系指在农村中从事 二、表内关系 1.1 栏2 栏至 5 栏之和 2.6 栏=7 栏至 9 栏之和 发展党员情况(二) 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务工经商人员, 以及农村中的广播员、信贷员、放映员、联防员、计 划生育信息员等乡镇中非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的人员。 4 .“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系指各类学校中直 接从事教学、辅助教学的人员和在科研机构中直接从 事科学研究,以及为科学研究提供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5 .“先进模范人物”系指近三年来由各级有关 单位批准或命名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 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优秀共青 团员、“三好学生”,以及机关、军队和武警部队获 嘉奖以上荣誉的人物等。 3.10 栏11 栏 4.12 栏13 栏 6 .“省(部)一级及以上命名或表彰”系指近 三年来由国务院及其直属工作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 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人民团体,省(区、市)人民 政府及其直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等批准或命名(表 彰)的先进模范人物。 7 .“特殊情况下”发展党员系指在抗洪抢险、 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过程中发展入党的党员。 8 .“经过‘推优’”发展党员系指共青团组织 按照一定程序向党组织推荐,并已被党组织发展入党 的共青团员。 5.15 栏16 栏 6.A 列分别B 列、C 列 - 13 - 发展党员情况(二) 起止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填报单位: 项 目 总 A 甲 一 、生 产 、 三 六 、共 、台 1 第 一 线 2 农 村 生 产 第 一 线 3 教 学 科 研 第 一 线 4 线 5 计 6 7 关 第 一 合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8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9 、 建 制 村 10 村 11 物 12 省(部)一级及以上命名或表彰 13 ( 镇 ) 制 进 模 殊 范 人 情 青 过 湾 况 团 “ 推 优 省 补充资料:由省级党委审批追认的共产党员 - 14 - 35 女 B 高 经 七 线 产 、先 、特 一 生 、乡 五 第 业 建 四 作 企 机 二 、企事 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 具有专业 技术职务 的 工 数 第六表 C 下 14 员 15 — ” 16 — 籍 17 名(表中各项均不统计)。 岁 及 以 下 第七表 一、指标解释 1 .本表统计党的基层组织数量情况和党的基层 组织任届期满、在报告期内换届的情况。 党的基层组织系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 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 层单位,建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 部委员会。 “任届期满”、“报告期内换届”分别统计由党 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基层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任届期满、在报告期内换届的情况。不包括上级任命 党委和临时党委。 2.“城市街道”、“乡镇”分别统计城市街道、 乡镇党组织及其所属的各级党的基层组织数量情况。 乡镇系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置的建制乡和建制镇辖区。 二、表内关系 1.1 栏分别2 栏、4 栏+5 栏之和 2.1 栏=6 栏至 10 栏之和+15 栏 3.2 栏3 栏 4.10 栏11 栏至 14 栏之和 5.A 列=B 列至 D 列之和 党的基层组织数量情况和换届情况 3 .“企业”系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 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4 .“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系指资产归国家全部 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 资公司,国有经济控股中由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 (含协议控制)的各种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 .“集体经济控制”企业系指资产归公民集体 全部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其中包括集体企业,股 份合作企业,以及由公民集体经济绝对控股、相对控 股(含协议控制)的各种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 .“非公有经济控制”企业系指资产归我国内 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控制 的各类企业。 7 .“机关”其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 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8.“中央一级”、“省(区、市)一级”、“地 (市、州、盟)一级”、“县(市、区、旗)一级” 均不包括本机关派驻的分支机构。 9 .“党组”系指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 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 6.A1 至 D1 分别补充资料 4 第 1 项至第 4 项相 应项、补充资料 5 第 2 项至第 5 项相应项 7.补充资料 1 第 1 项第 2 项至第 5 项之和 8.补充资料 2 第 1 项第 2 项至第 4 项之和 9.补充资料 3 第 1 项=第 2 项至第 4 项之和 10.补充资料 4 第 1 项=第 2 项至第 4 项之和 11.补充资料 5 第 2 项=第 3 项至第 5 项之和 12.补充资料 5 第 7 项=第 8 项至第 10 项之和 13.补充资料 5 第 12 项=第 13 项至第 15 项之和 - 15 - 党的基层组织数量情况和换届情况 截止时间:2017 年 6 月 30 日 填报单位: 项 总 目 B C 部 项 D 目 总 1 事 满 2 机 关 10 报告期内换届 3 中 级 11 市 道 4 省(区、市)一级 12 镇 5 市(地、州、盟)一级 13 国 有 经 济 控 制 6 县(市、区、旗)一级 14 集 体 经 济 控 制 7 他 15 非 公 有 经 济 控 制 8 届 组 织 期 街 补充资料:1.党组 个,其中中央一级机关 2.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派出工委 个、省(区、市)一级机关 个,其中党委 5.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个,共有党组织 个;家庭农场 央 一 个、市(地、州、盟)一级机关 个,其中省(区、市)委派出工委 4.建制村中有党组织 个、支部 单 其 3.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中有基层党组织 个、总支部 业 个,其中党委 个、总支部 个、支部 个,其中党委 个,共有党组织 个、省辖市(州)委派出工委 个、总支部 个、支部 党 委 总 支 部 B C 个、县(市、区、旗)一级机关 个、县(市、区、旗)委派出工委 支 部 D 个。 个。 个。 个。 个、总支部 个,其中党委 数 A 甲 数 层 乡 - 16 - 支 9 基 城 业 总 支 部 位 的 任 企 党 委 A 甲 党 数 第七表 个、支部 个、总支部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支部 个。 个,共有党组织 个,其中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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