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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 招生质量,规范博士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招 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培养目标 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爱国守法,在本学科 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 能力,能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第二章 第二条 招生条件和招生计划 招收博士生的单位和学科、专业必须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 员会批准授权;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中国科学院大学 直属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并遴选上岗,并须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管 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三条 招收博士生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培养条件;招收博士生的学科、专 业必须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并有相应的学术梯队;导师本人应从事研究工作,并 有足够的研究经费。 第四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需要及人 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培养条件、培养能力和学生就业情况,提出本单位 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需求,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大 学在汇总各单位招生计划需求数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科学院学科战略规划和人才 队伍建设目标,向教育部提出全校招生计划需求。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全校当年招 生计划总数,综合考虑全校总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和各单位培养条件、培养质 量及教育贡献,统筹安排和制定全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积极落实和执行招生计划。在录取过程中确需 进行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意见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汇总后,由学校招 生办公室统筹调整。 第六条 各单位的招生计划数仅在招生年度当年有效。春季和秋季的录取数 均占用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的直博生占用当年的博士招生计划,不占用硕士招 生计划。 第三章 第七条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各研究所、各院系负责编制本单位当年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 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编制目录的具体要求: —1— 一、按教育部规定的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信息标准编制,注明单 位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人信息等; 二、列出研究方向及导师; 三、招生人数按单位预计招生总数或分学科专业公布; 四、考试科目:外国语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 五、对招生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六、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负责向教育部提交全校招生专业目录,并向社会公 布。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必须与全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相应 内容一致。未在当年度全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单位、招生专业和导师,不得 招生。各单位不得在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后改变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等内容。 第四章 第十条 选拔方式 博士生的选拔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或考核。选拔方式有普通招考 (含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直接攻博三种。 普通招考:指面向所有符合博士生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统一初试和复试考 核,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硕博连读:指各研究所、各院系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 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通过转博考核择优遴选博士生的 招生方式。 直接攻博:指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拔、直接 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普通招考 在考生报考前,各单位应向考生公布当年可用于普通招考的博士 招生预计数。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普通招考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 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能在博士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三)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 其中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是指: 1.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满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 ,达 —2— 到与硕士学位同等学力; 2.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研究生结业生(报名时已取得结业证书); 3.报名时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但尚未取得硕士学位 的人员。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职称专家(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 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六、境外留学人员应获得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硕士学位 认证后方可报名。 七、同等学力人员报考,除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报考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由教务部 门出具成绩证明或成绩通知单); (二)已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2 篇(第一作者);或获得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为主要完成 人) ;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所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规定的其它条件。 八、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博士入学报到时间前取得硕士学位。 通过全国统招统考录取的双证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按应届毕业生以普通 招考方式正常报名参加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但最迟须在博士入学报到时 间前取得硕士学位。 单证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方可正常报名并参加我校 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实行“与普 通招考生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录取、定向少数民族地区培养”的政策,主要面向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该专项计划的考生,除了需具备普通招考考生的各项条件外, 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 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二)考生原籍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 县两区)等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 ,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 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等学校和培训机 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审核同意报考; (四)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五)本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不得以硕博连读 —3— 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普通博士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不 得以应届生身份报考我校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但在征得定向单位所在省市教育 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在毕业时作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 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招考,经初试和复试考核合格拟录取后须重新签订三方协 议,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博士毕业后须按协议规定回定向省份就业。 十、下列情况的考生报考时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 (一)现为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 (二)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硕士生,现正在履行合同服务期的在职人 员考生; (三)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 十一、现役军人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军队有关规定报考。 第十三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的日期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考生网上报名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提 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报名系统生成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打印件; 二、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三、硕士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应在入学 报到时交验,同等学力人员免交); 四、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港澳台身份证复印件; 五、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 须提交由原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审核盖 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第十五条 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向符合报考条 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并通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准考。在复试阶段还须 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在资格审查中应注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报考 人员,在判断其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前提下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普通招考博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由中 国科学院大学统一确定。初试的考务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自行组织。 复试由各单位在初试后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必须在各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 统一领导下进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试和复试结果负责。初试和复试工作应 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相关规定。 开展博士招考改革“申请-考核”制单位的普通招考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和 —4— 复试,由各单位按照批准和公布的实施方案进行组织。 第十八条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 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均为闭卷笔试。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 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试政治理论。 第十九条 除笔试外,各单位还可以进行其它方式的考核。 第二十条 各考试科目原则上均应制定考试大纲并依据考试大纲及对博士 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一条 初试的外国语试题和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理论加试试题由中 国科学院大学统一组织命题和评卷。业务课试题由各研究所、各院系自行组织命 题和评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信息网成绩查询平台查询本人 的初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复试应包括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面试、综合素质考查、外语能力测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等内容。复 试应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 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复试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复试工作,并将复试成绩及时通知考生 本人。 第二十四条 复试应科学、严谨、规范。各研究所、各院系应制定本单位的 复试规程和复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复试工作方案作为内部工作文件,供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 使用。主要可包括复试组织与领导,复试的形式,复试小组的组成与人员落实、 分工,复试考生的分组,复试的准备工作(场所布置、题目准备、考生材料准备、 复试用品准备等) ,复试时间和地点安排,材料交接要求,复试内容,复试流程, 复试评分规则或记分办法,英语口语和听力的复试安排,面试记录人员及其职责, 成绩统计、计算与汇总登记的人员落实,考生接待、考生资格审查、后勤保障等 相关事项的人员落实,体检的安排,对复试人员的纪律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复试规程面向考生,主要可包括复试原则,复试分数线,复试 考生的分组,复试时间和地点及日程安排,复试形式,复试内容和范围,复试资 格审核,复试程序,复试各项成绩计分办法、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初复试成 绩权重和最终总成绩计算方法,对考生的具体要求(如需要携带的物品、需要进 行的准备、以及纪律要求等),体检安排和要求,同等学力加试安排,成绩通知方 式和时间,录取规则,拟录取名单公示的方式和时间,投诉和监督举报渠道和电 话,复试考生的食宿行安排等。复试规程至迟应在复试前一周向考生公布。一经 公布的复试规程,如果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复试应严格按照 公布的复试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若干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每 —5— 个复试小组应由至少5名与考生报考专业相关的研究生导师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 不少于3名。应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着重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基础知 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 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并进行外国语口语和 听力测试。考生硕士阶段学习情况、硕士学位论文、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及所提 交的报考材料应作为复试考核的重要方面计入复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复试应在各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复试应包括审查考生 报考材料和面试,此外还可进行笔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面试要有现场记录和评 语,并应在面试结束前确定面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一般不得录取初试成绩未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因生源困 难等原因确需破格录取的,应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批。同一单位不得 同时申请破格录取和计划增招。 第三十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 业的至少两门硕士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应为笔试, 每门科目加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格。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命 题、考试和阅卷。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学位硕士和两年制硕士报考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的考 生,各单位应在复试阶段加强对其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体检由各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考生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 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 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进行,由研究所或 院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 第三十三条 相关研究所或院系应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 在复试时组织有关政工教育干部和导师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 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团队合作 精神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情况。对公开招考的考生要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 (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 人事或政工部门印章),全面审核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 成绩(含面试成绩,以及对考生硕士或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或学士学位论 文和评议书、专家推荐书等材料的综合考评结果)、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 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初试成绩达不到规定的分数线或复试不及格的考生, 不予录取。政审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也不予录取。拟录取名单应上网公示,复试 —6— 和拟录取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考生。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和各研究所、各院系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 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 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 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 事项管理。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六章 硕博连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的情况,确定一定数量 的优秀在学学生,作为硕博连读生培养。具体遴选条件和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 在学硕士生欲硕博连读转博的,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 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招生统一网上报名,由报考单位对其进行准考资格审核和组 织转博考核。在学硕士生申请硕博连读转博考核的,原则上不变更单位、不转学 科专业、不更换导师。 第三十八条 每位硕博连读生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博士生资格考核认定,在 其硕士入学后第四学期或第五学期进行。各单位一般每年只进行一次博士生资格 考核,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参加博士生资格考核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相 关研究所或院系批准。申请参加博士生资格考核的硕博连读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 纪守法; 二、已完成硕博连读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阶段课程学习,且成绩优异;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表现出较好的科研工作潜力;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四十条 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生资格考核申请表(由相关单位统一制作,应包含学生基本信息, 学生转博申请,导师意见和研究所或院系审批意见) ; 二、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单; 三、研究选题和进展报告; 四、其它能证明本人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各种获奖 证书等); 五、相关研究所、院系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一条 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生资格考核工作应在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博士生资格考核可以以面试答辩形式为主,也可以面试答辩和 笔试相结合,还可以辅以其他方式的考核。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 —7— 施办法和工作流程,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成有5名以上同行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3 名)参加的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中,应要求申请者通过PPT 进行适当时长的专业报告,汇报自己的专业基础、科研选题、研究方向综述、研 究计划、研究进展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应对申请者所提交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本 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对申请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研 工作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应注意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 动态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学生硕士阶段的学习和 研究情况应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面试考核要有记录和评语,并应现场确定 面试考核成绩。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当年博士招生指标情况,确定硕博连读资格考核 标准,按照资格考核成绩择优确定转博录取名单。所有已参加转博考核的学生, 各单位均应在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其复试成绩。无复试成绩者或复试 成绩不及格者(低于60分)不得进入拟录取名单。各单位应严格把握转博质量, 合理确定转博规模,给普通招考留出合适的录取指标。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并经所在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其硕博 连读转博的学生,按照博士生录取工作进程,与当年度普通招考博士生同批办理 博士生录取上报和审批手续,占用所在单位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未通 过资格认定的硕博连读生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硕博连读生博士资格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直接攻博 凡是具有博士学科培养点的校内各单位,均可在该培养点下接 收直博生。 第四十九条 以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生的考生应是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单位应按照推荐免试生相关规定做好直博生遴选工作。 第五十条 各单位对拟接收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进行严格的面试 考核、体检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及要求与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复试基本相 同。 第五十一条 拟招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单位须于当年全国推荐免 试网上报名截止前完成对直博生的遴选、接收和全部网上操作流程。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在遴选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时应充分做好对学生 的政策传达和沟通交流,尊重学生自愿选择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确定为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推免生,按照博士生录取工作进程 办理相关录取上报和审批手续。 —8— 第五十四条 招收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占用各单位当年的博士招生 指标,不再占用硕士招生指标。 第五十五条 直博生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前,相关研究所或院系须按推免生要 求审核拟接收的直博生本科最后一学年的学习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 其录取资格: 一、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年(四年制的指第七、八学期,五年制的指第九、 十学期)主干课程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三、毕业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或学士学位。 四、政审不合格。 五、考试作弊或违纪(法)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 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罚者。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第五十六条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入学后即按 照博士生的要求进行培养和管理。培养过程中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直博生, 可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录取 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录取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中国科学院大学 确定。各单位应在此基础上,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 缺毋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学校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根据考生 的入学考试成绩(包括初试、复试成绩),或资格考核、资格认定成绩,择优确定 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应由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 生办公室审批。各单位在获得学校的录取审批通知后,对录取考生调档并发放录 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印制,由录取单位向被录取的考生 寄发。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 成绩(含面试成绩,以及对考生硕士或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或学士学位论 文和评议书、专家推荐书等材料的综合考评结果)、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 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初试成绩达不到规定的分数线或复试不及格的考生, 不予录取。政审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也不予录取。拟录取名单应在本单位网站公 示,复试和拟录取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考生。 第五十九条 录取类别为定向的考生,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前,由录取单位与 定向单位及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第六十条 博士招生入学考试成绩仅对当次招生有效,各单位不得录取未参 加规定时间考试和未参加本年度当次考试的考生。 —9— 第六十一条 被录取的博士生应按时报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 须提供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且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研究所或院系请假,经批准 后请假方为有效。无故预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中国科 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处备案。 第六十二条 普通招考、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的学制具体由各研究所或院系 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科特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所有考生的报考材料和试卷至少保留一年,将被录 取考生的材料至少保留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材料,不得转寄校外其它招生单位。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单、统计报表及相关招生数 据及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相关研究所或院系应在新生报到后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入学 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 室和学生处备案。 第九章 第六十六条 附则 各单位应组成由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须根据本管理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细则, 规范和加强招生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 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 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人士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 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研究生,按照教育部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若出现本细则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新发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 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 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校发招字〔2013〕127 号)同时废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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