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2020.0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doc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黑招委办〔2020〕4 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2020 年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普通高 等学校: 2020 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 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9〕4 号) 、 《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妥做好 2020 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电〔2020〕150 号) 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部署,按照稳中求进 的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各地招委会要强化 政治担当,坚决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制定高 考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关键 - 1 - 环节,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切实保障 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高校考试 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全力实现“平安高考”工作目标。 现将《黑龙江省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将《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9〕4 号)转发给你 们,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15 日 - 2 - 黑龙江省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我省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 作,根据教育部《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 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和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 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 (黑教规〔2019〕10 号)文 件相关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 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 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 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 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 - 3 - 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 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 (黑教规〔2019〕10 号)有关要求的 人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报名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刑的,应取消报名资格。 3.报名办法 报名的时间、地点、程序及信息采集办法、报名资格审查等 按黑龙江省《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 知》(黑招考院〔2019〕73 号)文件执行。 二、考生档案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 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 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考生参 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 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 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 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组建,内 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应届普通高中学 生综合评价报告单、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 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复印件或 - 4 - 证明原件、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 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和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 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市(地)招委会办公室可结合实际自 行安排。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 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 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 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 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 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 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确保广大考生生命安 全,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 )批准,2020 年考生体检于 6 月 30 日前完成,由各市地结合当地疫情防控情 况自行安排,取消省级复检。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做好 2019 - 5 - 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黑教联〔2019〕 17 号)执行,由县级以上招考机构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组织实 施。 凡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由考生或 法定监护人在体检前向报名所在地招考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相关 工作要求按照《关于残疾考生参加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 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招考院〔2019〕19 号)执 行。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 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 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 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0.凡报考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军队、公安、司法 和招飞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军队、公安、司法和招飞的体检面试。 四、考试 1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 考 试实施按《黑龙江省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 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2.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全国统考的试题 〔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 ,下同〕在启封前按国 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指南)启封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 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 - 6 - 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在启 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13.各级招考机构、 各高校须加强招生考试网络和信息安全保 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 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 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 院) 。省招考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报告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招办)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 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设在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 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办批准。 15.全国统考于 7 月 7 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为:7 月 7 日 9:00 至 11:30 语文/汉语;15:00 至 17:00 数学。7 月 8 日 9:00 至 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 至 17:00 外语。 7 月 9 日 9:00 至 11:30 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16.我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理) 、外语(英语、俄语、日 语)满分各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 300 分。 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外语 科试卷仍分为听力和笔试两部分,听力分值为 30 分,笔试分值 为 120 分,考生笔试成绩(满分 120 分)×1.25 后的成绩作为 - 7 - 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满分 150 分) ,计入总分。 17.我省高考外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安排在外语 考试开始时进行。 18.经省招委会批准,2020 年,我省取消外语科目口语考试, 将考生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全部记为 A 档。 19.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朝鲜族、蒙古 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 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语文须考汉语和本民族语文。汉语和本 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 50%计入总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 平方能录取。汉语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答题;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 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2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办统一组织,高校 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省招考院和高校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 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并采取切 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单 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各评卷点要根据新 冠肺炎疫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我省全国统考答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阅,并严格按照网上评 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 8 - 21.报考高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专业课考试。 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艺术专业课考试办法按《黑龙江省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实施办法》 (黑招委办〔2019〕 16 号)文件执行。 22.报考高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术科考试。 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体育术科考试由省招考院负责组织和 监督,由承办高校负责具体实施。承办高校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 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确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招委会批准,体育术科考试项目由 原来 4 项调整为 100 米跑、铅球、二级蛙跳 3 项,取消专项考试, 专项考试按满分计入术科总成绩。 23.报考高校运动训练、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 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课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 织命题和印制,省招考院组织考试实施。体育专项考试按国家体 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 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执行。 五、招生计划 24.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 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 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 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并报主管 - 9 - 部门审核。 25.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 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 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 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 招生。 26.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 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 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凡 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 教育部备案。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27.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和统一的信息 标准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28.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 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 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29.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 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 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六、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 10 - 31.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 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 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方能向 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中应当准 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 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 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 工作。 3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 须注明) ,层次(本科、专科) ,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 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等)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 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 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 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 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各省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 前,将招生章程上传到教育部学信网“阳光高考”平台,省招办 将组织集中核定工作。 七、填报志愿 - 11 - 33.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及省招办公布的 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要求, 结合本人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必须本人填报志愿,不得委托他人代报, 且不得放弃本人所报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 由考生本人承担。各级招考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 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 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考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 给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和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发布高考成绩统计、高校录取等信息,不得 为各类媒体提供考生高考成绩和本地本校升学率,不得炒作或协 助其他单位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和清华、北大等重点高校录取信息, 积极营造素质教育育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34.我省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分 二次填报高考志愿。按照省招委会部署,2020 年我省本科二批 次与本科三批次进行合并。 第一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 愿:军队、公安、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 ,香 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招飞本科高校及专业,黑龙江公安 警官职业学院;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的高校;艺术类 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本科第一批次、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 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 12 - 第二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 和体育类本科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高职(专科)提前批 次、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和艺术、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录 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参加高校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 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合格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志愿栏 中填报志愿。 35.凡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以及被高校保送、运动训练、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准填报 高考志愿。 36.文史类与理工类、艺术类与体育类之间不允许跨科类兼 报。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和理工类,但文史类和 理工类考生不可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 37.批次所设志愿投档结束后,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 招考院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并公开征集志 愿。考生登录网站查询后,未被录取且成绩(含照顾政策分)达 到征集志愿分数线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密码网上填报征集 志愿。 38.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资 料,密码必须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 生本人负责。 八、照顾录取政策 3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 - 13 - 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 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全国 院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由高校审 查决定是否录取。 40.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报考全国院 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 定是否录取。 41.烈士子女考生,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 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2.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在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 取。 43.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 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 3 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 续 3 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 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4.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 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 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 14 -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 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 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 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 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 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 47.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按照 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 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公政治〔2018〕2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应急〔2019〕3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15 -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 按照《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 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 知》 (司法通〔2020〕3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考 生,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 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 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 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九、录取 48.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 授权省招考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9.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 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50.我省录取批次划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分 5 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 ①军队、公安、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 ,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设 2 个高校梯度志愿。招飞本科 高校,空飞和民飞各设 1 个高校志愿。 ②公安专科院校(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 1 个高校 - 16 - 志愿。 ③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的高校。 设 1 个高校志愿。 2)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 特殊类型招生: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校。设 1 个高校志愿。 A 段:重点本科高校及部分普通本科高校重点本科专业。设 5 个高校平行志愿。 B 段:重点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 蒙语答卷对换招生、部分中外合作办学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业, 以及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设 1 个高校志愿。 3)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 A 段:普通本科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招生的本科 专业(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设 10 个高校平行志愿。 B 段:普通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蒙语答卷对换招生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 业。设 1 个高校志愿。 4)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不含黑龙江公安警 官职业学院) 公安、司法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和普通高校招生的航海类和 有体检面试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设 1 个高校志愿。 5)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 A 段:普通本科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和高职(专科)高校招 - 17 - 生的专科专业。设 5 个高校平行志愿。 (2)艺术类(分 4 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 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 1 个高校志愿。 2)艺术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普 通本科高校。 A 段: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普通 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设 8 个高校平行志愿。 B 段:除艺术类本科一批 A 段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普 通高校招收的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设 2 个高校梯度志愿。 3)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艺术类中外合作 办学专业的省内普通高校、省内外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高校。 A 段: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普通 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设 8 个高校平行志愿。 B 段:除艺术类本科二批 A 段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普 通高校招收的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设 2 个高校梯度志愿。 4)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专科层次艺 术类专业的普通高校。 A 段: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 类专科专业,设 8 个高校平行志愿。 B 段:除艺术类高职(专科)批 A 段涵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 - 18 - 外的其他艺术类专科专业,设 2 个高校梯度志愿 (3)体育类(分 2 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均设 2 个高校梯度志愿。 1)体育类本科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体育本 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及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校。 2)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专科层次体 育类专业的本科高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院校。 51.文史类和理工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本科第一批次 A 段和高 职(专科)批次各设 5 个高校志愿,排列顺序为 A、B、C、D、E, 每个高校志愿设 6 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本科第 二批次 A 段设 10 个高校志愿,排列顺序为 A、B、C、D、E、F、 G、H、I、J,每个高校志愿设 6 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 志愿。 52.艺术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各设 8 个高校志愿,排列顺 序为 A、B、C、D、E、F、G、H,每个高校志愿设 6 个专业志 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53.省招委会根据在我省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 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 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 科专业,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课和文化课录取 控制分数线(文化课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本科文化 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省级统考的美术类考生专业课本科最低合格 - 19 - 要求为 3 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 180 分, 且其中 2 门科目各不低于 60 分。 54.实 行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批 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照顾政策分)排序,从高 分到低分依次检索投档(按照志愿顺序) ,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 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报考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的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分别进行 排序。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报考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和文化 课总分(文化课成绩+照顾政策分)以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 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投档成绩〔投档成绩计算 公式:投档成绩=(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60%+文 化课总分×40%〕 ,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投档成绩相 同,按专业课成绩进行排序;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 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55.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为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省招考院 在正式投档前, 进行模拟投档, 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 100%、 105% 两个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号和志愿 顺序) ,供高校确定调档比例参考。招生高校在省招考院规定的时 间内,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意见,并上传至信息 - 20 - 交互平台。如果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调整投档比例和是否 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则按高校原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的 1:1 比 例投档。 56.对文史类和理工类本、专科提前批次,本科第一、二批次 B 段,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 序按招生计划数的 110%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对未完成招生计划 的高校,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57.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本科专项计划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 100%投档。 58.体育类在划定的文化课和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 考生志愿顺序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59.对艺术类本科一、二批次 B 段和高职(专科)批次 B 段, 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上, 根据考生志愿,一次性全部投档到高校。高校按在招生章程中公 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6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 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 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对未完成的定向就业 招生计划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61.报考高校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 平艺术团,须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省“黑龙江省招生 考试信息港”集中公示。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须 - 21 - 填报特殊类型招生高校志愿。省招考院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 绩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 投档录取。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省招考院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 有高校在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高校应在平行志愿 正式投档前使用预留计划完成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原则上 应全部录取,不得退档;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 回省招考院,进入“平行志愿”投档。未经教育部、省招考院集 中公示的考生,不予投档和录取。 62.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 须在省教育厅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拟录 取数据和书面报告上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 续。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63.本科第一、二批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高校,录取分数 不得低于该高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下 80 分。 64.在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 生计划的高校,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 网上公开征集志愿,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65.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实施 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 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 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 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要 - 22 - 严格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确定考生的录取或 退档。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 划录取。省招办授权省招考院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 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 录取规则等行为。 66.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 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 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 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 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 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 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我省在录 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 67.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 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 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 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 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 网上进行。省招考院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 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 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 档。 - 23 - 68.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高校(专业)外,高 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语 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 他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 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9.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 省招考院与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70.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 取的考生等)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 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考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 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71.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 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 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 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在寄递录取通知书时,要将征兵宣传 材料和学生资助政策、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材料一并寄给学生,不 得夹寄银行卡,以及其他与考生报到无关的材料。高校不得强制 要求录取的学生提前将学费存到指定的银行或银行卡中,防止被 犯罪分子利用发生诈骗问题。高校在新生报到时不得拒收现金。 72.省招考院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 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考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渠道进行核实和 确认录取结果。 - 24 - 73.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 机构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 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 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 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 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 20 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 级招办。 74.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核准考生身 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如考生本人与录取信息不 相符,应及时上报省招考院核查处理。 75.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 5 月 30 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 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院于 5 月 30 日后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 批手续,7 月 30 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7 月 30 日之前 向省招考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6.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有关招生高校。 (1)报 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在我省本 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和录取。调档比例由高校与省招考院协商确定。 ( 2)报 考香港 13 所单招高校(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 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 - 25 - 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东华 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 定时间内直接在高校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在 7 月 25 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寄送有关高校。高校在 8 月 7 日前根据考 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完成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上报省 招考院。凡被香港 13 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 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 3) 报考澳门 6 所单招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 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在高校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 考院于 7 月 30 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 数线寄往有关高校。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进行 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被澳门 6 所单招高校录取的考生同时可 被内地高校录取,由考生自主选择录取高校。 77.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 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 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信息公开公示 78.省招考院负责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我省 有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章程、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 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录取程序和录取结果、统考各 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 - 26 - 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 生、20 个贫困县的考生、41 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 单。 各级招考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市(地) 、县(市、 区) 、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20 个贫困 县的考生、41 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等名单。 高校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 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 学校(或单位) 、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 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79.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级招考机 构和高中阶段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公示 10 个工作 日,并保留至当年 10 月底。 80.各级招考机构、有关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在公示有 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 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报名、考 试、填报志愿、录取等各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 - 27 -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 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 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 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 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 追责问责。 授权省招考院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 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 内法规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 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 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2.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 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 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 - 28 - 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 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 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 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 招考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 招考院申请复查。对省招考院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省教育厅申请复核。 十二、附则 83.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 招生,按教育部、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8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5.本规定由省招办授权省招考院负责解释。 - 29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30 -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 - 31 - 2020 年 5 月 15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