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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纵向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院行字[2007]7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规范纵 向科研项目组织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纵向科研计划主要包括: 1、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和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学校基金资助的项目。 3、其它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 1、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审批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批准的立项通 知书。 2、其它经学校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的正式手续。 第二章 第四条 项目申报 申报各类研究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应具备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 2、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3、具有较强的研究工作基础并有相应的物质条件。 4、可望在近期内取得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5、研究项目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6、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7、申请国外基金及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 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科研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通知,召集各院(系、部)、 -1- 学校直属单位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统一布置。 2、各院(系、部)、学校直属单位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3、申请人应认真研究计划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等文件精神和有关 申请书或合同书的具体要求,按申报通知规定的要求按时上报学院科研处。 4、申请材料上报科研处之前,各院(系、部)及有关单位应组织有关 专家对各类项目申请书(申报书、合同书、协议书的文字材料及软盘等) 严格审查、修改。 5、科研处对各院(系、部)申报的项目审查汇总,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后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于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的优秀人才申请 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第七条 为保证研究计划的质量与时效,一人主持的纵向在研项目数 一般不得超过 4 项。 第三章 第八条 项目管理 纵向科研计划实行学校、各院(系、部)、课题负责人三级 管理的体制。学校科研处负责每年编制学校年度纵向科研计划,下发各院 (系、部)或课题负责人。对我校承担和参加的纵向科研项目(列入国家 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我校的科研基金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按照相应管理制度进行宏观监督、检查、验收;各院(系、部)负责全面 组织和管理计划的实施,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对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科研处会同有关院(系、部)组织 检查,一般项目每年检查一次,重大、重点项目根据情况至少每半年检查 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院(系、部)。各院(系、 部)要切实加强对纵向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各纵向项目 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解决课题进展过程中的问题。 -2- 第十条 凡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必须 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申报书、合同书或协议书)要求开展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更改、增减课题组成员时,项目负 责人应在项目鉴定三个月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所在院(系、 部)、科研处批准后生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更换,如项目负责人离岗一年以上, 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时,由项目所在院(系、部)写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 及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负责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由于种种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时, 须由项目所在院(系、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方案或 终止研究的意见,经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长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项目主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计划或撤消该项目。但资助经费支完的项目不允许 申报终止。对无故拖期,拒不结题者,或无故不能完成申请书内容者,科 研处有权停拨经费或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停止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 类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按时或提前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取得显著成绩(有创 新性成果;发表高水平论文、论著;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等)的项目负 责人或课题组,在申报各类计划时,将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写出项目完成情况的详细 书面总结,上交所在院(系、部)和科研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还应积极进行研究成果的鉴定、报奖、推广等。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专利权均纳入学校知识 产权,按《商丘师范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注明项目来源。 第十八条 各类项目的财务手续和经费开支按《商丘师范学院纵向科 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3- 第十九条 除上述规定外,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还应 按上级各有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将所有上报材料及研 究工作资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论证报告、成果鉴定 文件、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文函等)及时送交科研处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商丘师范学院 2007 年 1 月 3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