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差别化电价电费 收入征收管理办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差别化电价电费 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的管理,根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 号)、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 改产业〔2022〕27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以下简称电费收入) ,主 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全区铁合金、电石、烧碱、锌冶炼、黄磷、钢铁、 电解铝、水泥 8 类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电费收入; (二)全区电解铝、水泥、钢铁 3 类高耗能行业的阶梯 电价电费收入; (三)全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差别电价电费收入。 国家、自治区后续明确开征的其他差别电价、阶梯电价、 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除特殊规定外,所征收的电费收 入同样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全区铁合金、电石、 烧碱、锌冶炼、黄磷、钢铁、电解铝、水泥等 8 类高耗能行 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工业企业名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 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名单。后续执行差别化电价的其他行 业的企业名单,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厅另行规 定为准。 第四条 电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 类科目”第 103 类“非税收入”第 99 款“其他收入”第 12 项“差别电价收入”,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票据, 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电费收入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标准收缴。如 需修改自治区权限内征收标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 制定。 第六条 电费收入由自治区电网企业负责组织收缴,根 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发展改革委甄别公布的企业(生 产设备)名单,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 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 价电费。各级供电企业按照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在每 月电费收入收缴完成后,将实收的电费收入于次月 10 日前 (遇法定节假日可延长至 15 日前)足额上缴自治区电网企 业,自治区电网企业扣除法定自留部分后将剩余部分于当月 20 日前足额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 第七条 电费收入纳入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差别 化电价管理政策,对拒缴、不缴、迟缴等违规行为按规定惩 处,确保电费收入按时足额收缴。 第九条 自治区电网企业要建立差别化电价年度收缴台 账,详细列示应缴金额、实缴金额及收缴依据,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 上一年度台账。 第十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出台的减免政策外,任何 地方和单位部门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电费收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电费 收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厅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执行过程 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