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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发改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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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发改局责任清单.doc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1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 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 社会发展,提出全县国 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 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 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 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 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 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 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报告。 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 规划纲要,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 衔接,指导部门和地方中长期规划编制 制定年度编制计划和五年规划编制体系 目录,组织实施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开展 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 结评价 拟订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 指标计划,并对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开展 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全 县经济工作思路和对策建议 牵头起草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情况 报告,提交县人代会审议;每季定期检查 年度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 报告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推进规划体制改革,探索“多规合一”, 编制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规划协 调机制,统筹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发展 规划内部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 及有关政策措施, 定期开展价格形势分析,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2 落实上级宏观调控政 策,研究、监测全县宏 观经济、总体产业安全 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 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责任,并提出相关政策 建议。 监测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开展全县经济运 行监测预警分析,提出经济工作对策建议 牵头开展县内外发展环境分析,研究全县 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 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不定期开展全县 经济运行新情况新问题调研分析,提出针 对性对策建议 备注 序号 3 4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立足县情,研究贯彻落 实国家财政、金融、土 地政策以及其它调控 政策的措施;拟订并组 织实施产业政策;会同 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产 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 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发 展和制度建设,负责创 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 理;负责企业债券发行 的申报和协调,监督发 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的使用;参与对直接融 资企业的监管。 研究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金融、土地以及 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汇总和分析财政、 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 金融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 政策的执行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 设,组织申报国家和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 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和协调,监督发 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参与对直接融资企业的监管 牵头推进省直管县等改革试点中的重大 问题,协调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及时总结 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 典型经验、成功做法 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 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 组织制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 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 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协调推进 改革方案。 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对重大改革问题组织 开展调研,提出需提请研究的问题及有关 意见建议 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 责任 监测分析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 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 控目标、政策及措施 5 承担规划全县重大建 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 的责任;拟订全县全社 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 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 目标、政策及措施;按 提出全县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 规定权限审批、核准、 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 备案建设项目和利用 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由 外资项目;负责申请中 国家、省、市审批项目的审核转报 央和省、市财政性建设 负责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 资金项目的申报;安排 的核准,以及由国家、省、市核准项目的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备注 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 审核转报 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 目计划,组织协调政府 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 投资管理,编制并下达 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 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 项目的评审工作;指导 负责立项争资协调管理与考核,牵头组织 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 中央和省、市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申 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 报,并负责投资计划转发下达 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 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 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研究提出政府 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 投资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政府投资管理, 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 编制并下达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 策;研究提出中长期和 组织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 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出 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县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为县政府下达省、 招标投标工作和政府 市、县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提出相 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关建议性意见,并按月调度重点项目建设 工作,负责县本级政府 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负责 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 省、市、县重点项目考核评价 施与监督管理;负责全 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全县 县重大项目库建设和 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核准政府投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资项目招投标事项 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负责 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 县本级政府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 业发展。 督管理 组织开展项目稽察,负责跟踪检查相关行 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的投资政策和规定 情况,牵头组织对国家、省、市预算内投 资项目的检查、验收,综合分析国家投资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受理重大建设项目相 关的信访举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并监督整改落实 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序号 6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 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 研判工业发展趋势,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 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 策措施;研究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 和协调实施以及组织协调需要国家、省综 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 负责协调第一、二、三 地建设 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组织拟订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 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的申 规划和重大政策; 报和管理 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 牵头拟订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负 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责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衔接农村各项专项规 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高新技术产业 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新 发展相关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申报并组 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 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 发展的政策措施; 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科 拟订基础设施发展规 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 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 心、工程实验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 门拟订全县第三产业 技术产业基地等项目 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 统筹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 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 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各种交 三产业发展规划;会同 通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及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研究和拟订 的协调,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 研究拟订全县铁路、机场发展规划 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 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技 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 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 题,衔接农村各项专项规划和政策,负责 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牵头 面的重大问题。 组织高标准农田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规划能源重大建设项 目布局,审核和申报能源重大建设项目, 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安排我县新开发利 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统筹协调农村能 源发展政策与规划 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 部门拟订全县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 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服务业引导资 金的申报、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市 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负责申报和协调创 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级示范物流 园区 牵头拟订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政策 组织研判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研究拟订统 筹区域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7 负责协调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 划和重大政策 负责组织拟订安化县武陵山片区区域发 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的编制以及协调 相关政策落实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 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 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和申报洞庭湖 城镇化发展情况,拟订 区生态经济建设专项资金 并组织实施全县区域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以工代赈、易地 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 扶贫搬迁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项目建设 主体功能区规划;会同 和管理 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 组织编制柘溪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 县城镇化发展战略和 规划并协调实施 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开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城镇化发展 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 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 参与全县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编制和促进 以工代赈、西部开发规 产业园区发展政策拟订;参与申请省级产 划和计划。 业园区设立审批、调区扩区、名称变更以 及特色专业园区认定、发展指导;参与省 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 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编制空间 规划,协调开展国土空间功能分区布局,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建设 牵头组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计划的 编制以及协调实施 备注 序号 8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备注 承担县内重要商品总 研究提出县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 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 调控的建议 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 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 组织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 口总量计划并监督计 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划执行;拟订县级重要 拟订县级重要物资储备规划,会同有关部 物资储备规划,会同有 门管理粮食、棉花、食糖、食盐等重要物 关部门管理粮食、 棉花、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 食糖、食盐等重要物资 和商品的县级储备;牵 头负责全县物流业发 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 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 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 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 建设项目和资金 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 大布局。 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的政策协调衔 接,指导社会事业各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和 实施 开展全县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社会发展 水平综合评估工作 9 10 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 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 经济的政策协调衔接; 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 参与拟订社会发展政 出版、民政、旅游等发展政策 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和创业、调节收入分配、 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 及政策。 略、规划和政策建议 参与医药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参与 拟订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 排,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 建议,参与重点改革工作督查,提出改进 工作建议 推进可持续发展。研究 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 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 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 环经济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 问题;负责节能减排的 开展全省、全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创建 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 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 订发展循环经济、全县 合利用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协调 序号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 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组织拟订节 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 能减排的规划、计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 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展节能宣传推广。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 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 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协调重大节 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 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 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 备推广应用 关工作。 组织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对 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 能情况进行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能源利用 违法行为 拟订全县“两型社会”示范区总体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两型社会”创建工 作,组织申报并创建两型学校、两型社区、 两型乡镇、两型村庄,组织两型宣传 负责全县节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 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审核及资 金申报、安排建议 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申 报和创建,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 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11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 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员和装备动员有关工 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 作。 员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12 贯彻执行有关价格法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价费管理方针政策, 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拟订实施全县有关价费改革方案及管理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 措施 变动,研究提出全县价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县 格调控措施,实现价格 价格调控措施,实现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 总水平控制目标;负责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协调监督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和安排使用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管理和使用监督。 13 14 主要职责细化 实施价格调节活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 订运用价格杠杆筹措能源、交通等建设资 金的政策和补偿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研究 拟订通过价格、收费筹措公用事业等建设 资金的政策和补偿办法 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负责大宗农产品价 格预警与调控机制建设,参与重要的工农 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 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 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 负责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在生产、 品储备制度的制定;依 经营、市场供求中的价格监测,建立并维 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 护价格监测数据库和价格信息网,开展成 价、政府定价的商品价 本咨询服务。 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 负责列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商 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按 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定调价前的成本 规定需要进行的成本 预审工作 费用的监审工作;负责 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收费的成本构成分 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析、预测成本变动趋势工作,为定价批费 提供依据,为政府价格决策服务 拟订全县相关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并 组织实施 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 拟订全县相关商品价 记证》的办理及年检年审工作,开展全县 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 收费员培训,实行收费持证上岗 事业性收费的定价目 依照管价权限负责全县教育收费监管工 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 作;负责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培 实施;依法制定和调整 训班收费的审核和监管工作;会同财政部 本地区实行政府指导 门审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价、政府定价的商品、 负责全县工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民用 服务价格,负责管理本 燃气(含配套管网)、水利工程供水、农 县行政事业性收费。依 业排灌用水、民用爆破器材、盐、农副产 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 品等商品的价格管理;负责管理交通运输 格专家论证。 (含管输)价格及其延伸服务收费 负责药品、医疗服务、医用材料、临床用 血及血液制品的价格管理和全县医疗废 物处置收费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 药品及医用材料集中采购,承担医疗机构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价格等级的评定工作; 负责管理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有线 电视、殡葬服务、邮政延伸服务、垃圾处 理、环卫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 车停放服务、电信资费等公用事业的价格 和经营服务收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 租住房、限价房价格及基准依法组织定价 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地价和房屋重置价 格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旅游景点门票和运 载工具的价格 负责电力辅助服务、电力延伸服务、电力 工程等与电力相关的价费监管工作 依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 15 负责管理权限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管理行政机关和法律 权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销售 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 的商品价格 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 负责管理权限内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和 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 格,规范中介组织的收 指定配套服务的价格 费行为。依法对重大自 依法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 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 时价格干预措施 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16 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 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健全对价格和收费行 依法对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行 为的举报制度,对各类 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 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 并对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纠正越权违法 行政强制措施;指导行 定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 业价格自律;负责价格 益 公示、价格诚信、价格 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信息等价格公共服务 负责价格公示、价格诚信、价格信息等价 工作;办理行政复议相 格公共服务工作,开展商品和服务收费明 关工作。 码标价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进行监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督检查 负责受理价格举报,规范价格秩序,建立 价格举报 12358 平台,收集价格举报信息 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建立并管理价格举 报档案 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17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 机构的价格认证业务工作 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各类涉案标的物进 行价格鉴证。主要包括对行政执法、司法 机关办理行政、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的 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的价格 鉴证;对各类涉案有形和无形资产,如国 有资产、房产、地产等价格的评估鉴证; 负责价格认证监督管 对抵压物、拍卖公物、过期无主物、留置 理工作;指导中介机构 物、公共公用设施赔偿物及保险理赔物价 开展价格鉴证、价格评 格的评估鉴证 估工作。 接受委托,对社会经济活动中价格的合法 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进行鉴定认证。面向 社会为生产者、经营者、各类法人组织和 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 价格预测等咨询 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 格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 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负责价格纠纷的调解裁定工作 18 负责县际间、部门间、行业间的价格协调 负责价格纠纷的协调 衔接工作 调解裁定等有关工作。 协调、裁定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争议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清理整顿乱收费 19 按照权限分工,拟订通 过价格和收费筹措建 设资金的具体办法,并 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 按照权限分工,拟订通过价格和收费筹措 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 具体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进行监 管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细化 进行监管;参与拟订税 费改革、医疗卫生体制 参与拟订税费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改革、资源环境价格改 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等涉及价格和收费问 革等涉及价格和收费 题的重大改革方案 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 20 其他工作。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长期规划,编制“三 定”规定明确的以及 县 发 改 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 局 关规划。负责有关国 家、省、市、县专项 规 划 编 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 制 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 衡 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 其他有 制所分管领域内的县 关部门 级专项规划,并制订 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2 相关依据 案例 1、 《国务院关 “十二五”规划编制。 于加强国民经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编 济和社会发展 制“十二五”规划纲要, 规划编制工作 研究提出“十二五”专 的若干意见》 项规划名单,做好专项 ( 国 发 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 [2005]33 号) ; 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 2、安化县编委 衡。 《关于安化县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 发展和改革局 “十二五”规划编制和 安化县物价局 工作具体部署,组织编 主要职责内设 制所属领域的县级专 机构和人员编 项规划,规划文本经县 制方案的批复》 发改局初审后报县政 ( 安 编 发 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 [2011]22 号) 准发布实施。 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 权限内核准制项目立 责,负责拟订全县全 项。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 发改局:负责项目节 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 能审查,负责项目资 县 发 改 控目标、政策及措施, 料审查并下达核准批 安化县编委 局 按规定权限审批、核 复。 《关于安化县 准、备案建设项目和 住建局:负责项目是 发展和改革局 利用外资项目。牵头 否符合城市规划的审 固 定 资 安化县物价局 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查 产 投 资 主要职责内设 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国土局:负责项目用 项 目 管 机构和人员编 理 审批、核准权限范围 制方案的批复》 地审查 内其他项目。对县发 ( 安 编 发 环保局:负责项目环 改局审批、核准、审 [2011]22 号) 境影响评价 消防部门:负责加油 其 他 有 核的项目提出行业管 站项目消防安全审查 关部门 理意见。财政性资金 交通局:负责城市跨 投资需要相关部门组 江桥梁项目的通航条 织实施的项目,会同 件审查 县发改局制定并联合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下达投资计划 3 县工信 局 4 县发改 县 级 及 局 以 上 产 业 园 管 理 县经合 局 县财政 局 案例 水利局:负责城市跨 江河桥梁项目的防洪 审查。 安化黑茶物流问题。 县发改局:针对安化 黑茶产业兴旺的现象, 协调工信、交通、邮 政管理部门研究,完 安 化 县 编 委 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 《关于安化县 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 发展和改革局 局,规划引导物流园 战略和规划,拟订有 安化县物价局 区、仓储基地科学集 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 主要职责内设 约集聚建设。 标准并监督实施 机构和人员编 县交通局:掌握运力 制方案的批复》 分布情况,协调快递 ( 安 编 发 车辆有序通行,为车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 [2011]22 号) 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 物流外包工作,促进 发布实时交通信息。 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县工信局:与物流企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 业积极沟通,提出物 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流配送等流通方式的 的发展。 调整要求。 制定全县各类开发区 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调 (工业园区)的规划和 规。 安化县编委 政策;负责产业园区设 县发改局:按照有关 《关于安化县 立、调区扩区、名称变 申报标准并商相关部 发展和改革局 更的初审申报;会同相 门提出初审意见,报 安化县物价局 关部门申报和下达园 向省申报。 主要职责内设 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经合局:对园区发 机构和人员编 财政奖补资金计划 展进行业务指导。 制方案的批复》 指导和联系园区招商 县统计局:按照省批 ( 安 编 发 复文件规定进行园区 引资工作 [2011]22 号) 数据统计。 参与编制和下达园区 县财政局:按照有关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 负责全县物流业发展 县 发 改 工作,拟订物流业发 局 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协调物流业重大布局 县交通 物 流 发 局 展管理 相关依据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国土 局 县统计 局 其他有 关部门 县发改 局 5 退 耕 还 县财政 林 局 县林业 局 职责分工 政奖补资金计划;参 与拟订促进产业园区 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 价工作 负责产业园区土地利 用集约节约评价;参 与拟订促进产业园区 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 价工作 负责县级及以上产业 园区统计工作;参与 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 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 工作 参与拟订促进产业园 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 评价工作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 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 综合协调,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及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 体规划的审核、年度 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 衡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 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 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 监督管理 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 体规划、年度计划,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 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 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县 农 业 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 局 果农业项目的实施和 相关依据 案例 规定给予基础设施建 设等方面的财政奖补 支持。 县国土局:按照省批 复文件规定进行园区 土地利用集约节约评 价。 县编办:按照批复文 件规定对园区机构编 制进行认定批复。 安化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 发展和改革 局等部门《安 化县巩固退 耕还林成果 建设项目及 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安政 办发〔2009〕 80 号) 根据省下达我县 2014 年巩固退耕还林任务, 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林 业、农业、农村、畜 牧、财政等申报材料, 县发改委负责审核综 合平衡,安排下达计 划及组织项目验收。 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行 业项目实施和技术指 导。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技术指导 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 县农村 果农村能源项目的实 办 施和技术指导 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 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 县 畜 牧 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 局 计划的编制,以及技 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6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审查 7 节 能 管 理 对县发改局审批、核 1 、《 中 华 人 准、审核的固定资产 民 共 和 国 节 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 约能源法》;2、对县发改局审批、核 查意见。对相关部门 安 化 县 编 委 准、审核的,或由县 审批、核准的固定资 《关于安化县 发改局呈报县政府审 县发改 产投资项目,依据相 发展和改革局 批、核准、审核的固 局 关部门节能评审意见, 安化县物价局 定资产投资项目,由 在与能源消费总量、 主要职责内设 县发改局征求相关行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 机构和人员编 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进行衔接平衡后,出 制方案的批复》 后,出具节能审查意 具节能审查意见 ( 安 编 发 见。对相关部门审批、 [2011]22 号); 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 3 、《 固 定 资 项目,由相关部门进 对本部门审批、核准 产 投 资 项 目 行节能评审,提出评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意见;县发改局根 其他相 进行节能评审,提出 审 查 暂 行 办 据评审意见,出具节 关部门 评审意见后,报县发 法》(国家发 能审查意见。 改局进行节能审查 改委令 2010 年第 6 号) 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 1 、《 中 华 人 上级考核我县年度节 综合协调,拟订并协 民 共 和 国 节 能目标责任。县发改 县发改 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 约能源法》;2、局牵头负责全县节能 局 循环经济发展、资源 《 湖 南 省 人 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 合理利用规划和政策。 民 政 府 关 于 情况材料汇总,县工 序 号 9 10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全县工业、通信 印发< 湖南省 信局提供工业节能和 县工信 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 “十二五”节 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 局 合利用工作 能 减 排 综 合 况,县住建局负责提 县 住 建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 性工作方案> 供我省建筑节能有关 的通知》( 湘 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 局 绿色建筑有关工作 政 发 绿色建筑发展情况, 县 交 通 负责全县交通领域节 [2011]46 号);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全 县交通节能有关目标 局 能工作 和政策落实情况 对全县范围内节能法 县 发 改 律、法规、节能标准 局 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 进行监察执法 受县政府节能主管部 门委托,负责工业和 县 工 信 通信业的节能法律、 《 中 华 人 民 按照节能监察能力建 节 能 监 局 法规、节能标准执行 共 和 国 节 约 设要求,国家统一配 察执法 情况及用能状况进行 能源法》 备节能监察设备。 监督检查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 其他相 作,并接受同级管理 关部门 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 导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 济和社会发展态势, 安化县编委 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 《关于安化县 县 发 改 引导,研究宏观经济 发展和改革局 局 运行、总量平衡、经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宏 安化县物价局 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 经 济 运 观经济经济运行监测、 主要职责内设 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 行调节 分析,县工信局负责 机构和人员编 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 制方案的批复》 负责具体经济调节工 ( 安 编 发 县 工 信 作,协调解决经济运 [2011]22 号) 局 行中的重大问题,调 节国民经济运行,负 序 号 12 13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 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 调等职责 指导和协调全县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 作;拟订代建管理相 县发改 关配套办法;组织实 局 施并监督县本级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 作。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 县财政 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 局 理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 政 府 投 县 住 建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 资 项 目 局 安全等建设的监督管 代 建 制 理 管理 相关依据 案例 1 、《 国 务 院 关于投资体 以某县直机关政府投 制改革的决 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为 定 》( 国 发 例:1、县发改局在可 [2004]20 号); 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复 2 、《 湖 南 省 实行代建制。2、县发 政府投资项 改局监督业主单位公 目代建制管 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 理办法》(湖 3、双方签订代建合同 南省人民政 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4、 府 令 第 241 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 号);3、《湖 设管理职责直至竣工 南省人民政 交付,业主单位负责 府办公厅关 代建项目基本建设条 于加快推行 件的落实和建设过程 非经营性政 中的协调、配合、监 府投资项目 管。5、县发改局对代 代建制的意 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 见》(湘政办 督和协调;县财政局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 发 [2014]14 县审计 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 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 号);4、《湖 局 用进行监督管理;住 管理 南省代建单 建、审计等部门按照 位招标投标 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 办法》(湘发 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改 招 [2013]691 号) 负责全县招投标活动 1、湖南省实 某医院工程建设项目 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施《中华人民 在县发改局办理基建 招 投 标 管理工作。依法核准 共 和 国 招 标 计划手续,发改局一 县发改 活 动 监 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 投标法》办法; 并核准项目的招标事 局 管 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 2、安化县编委 项。项目单位依据核 形式;负责重大建设 《关于安化县 准文件,委托招标代 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 发展和改革局 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检查 县住建 局 县交通 局 县水利 局 县卫生 局 县发改 局 15 收 费 管 理 县财政 局 其他部 门 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 活动的监管(投诉处 理、行政处罚、招标 文件备案等) 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招 投标活动的监管(投 诉处理、行政处罚、 招标文件备案等) 水利项目建设工程招 投标活动的监管(投 诉处理、行政处罚、 招标文件备案等) 医药采购项目招投标 活动的监管(投诉处 理、行政处罚、招标 文件备案等) 负责本县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依法对国 家机关收费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 负责收费项目立项, 管理行政事业收费资 金 负责实施收费和收费 资金使用 相关依据 案例 安化县物价局 后向同级建设部门办 主要职责内设 理设计、施工招标的 机构和人员编 备案手续,招标文件 制方案的批复》 备案完成后,发布招 ( 安 编 发 标公告。按照公告指 [2011]22 号)。 定的时间,在建设部 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 序开标、评标。项目 中涉及的医疗设备、 器械采购,在同级卫 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和监督手续,按同样 程序进行招标。 1、湖南省实 某单位收费项目,要 施《中华人民 按上级的收费文件在 共和国招标 县发改局办事收费许 投标法》办法; 可证,并公示收费项 2 、《 湖 南 省 目和标准,由执收单 行政事业性 位实施收费,资金财 收费管理条 政统一管理。 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我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 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 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 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 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 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 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 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 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 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飞检除外) ;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 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已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 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是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 为责任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务,是否建立完善县、乡(镇)领 导联系服务重大项目制度,是否优先保障县重大项目的用地、资 金等需求、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 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 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 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 投资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如期推进。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季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 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全县重大项目监测系统。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按月进行项目情况调度;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三)县发改局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列入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下发通知给项 目责任单位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业主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 目所在地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 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发改局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 行审查核准。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还需认定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核准、审批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 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 的核准、审批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 请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 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规定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 标公告核对招标的审批信息。 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审批的 内容。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招 标以及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 交纪检、司法部门。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0 年第 6 号),对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 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二)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 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帐, 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果,根 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高耗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 3 个月以上后,项目申报 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自评报告,节能审查机关组织现场验收。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 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 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 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 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 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 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 补助和贴息项目;省、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 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 国家、省、市、县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 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 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 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 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部门联合 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 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 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 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 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 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 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 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 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 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 天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 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 报告。 (六)稽察结果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 理规定的,县发改局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 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 依据职权,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市、县建设资金; (四)收回国家、省、市、县建设资金; (五)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六)暂停项目建设; (七)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六)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 《湖南 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为促进价 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 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及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我县《规范价格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主要内容 (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 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 5 种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 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 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 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 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 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 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 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 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 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 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 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 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三)对《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 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 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 得 5 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 3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 30%以下的罚款。一 般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 3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 50%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应当为: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 50%以上至规定罚款 上限的罚款。对违法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律顶 格处理。 2、《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的, 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1 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2 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3 倍; 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 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 3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 30%至 50%, 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 50%; 4、《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 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 30%,一般处罚 应当为最高数额的 30%至 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 50%。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 《湖南省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制定《安化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处罚裁 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发改局对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 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省、市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建立健全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七) 《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办证及年度检审 《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县发改局负责对本级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 的年度审验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是否有效,是否 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 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 金额变化情况; (五)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是否按规范使用收费票据; (七)年审单位自查报告; (八)其他需要年审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收费许可证》年审采取收费单位自检和县发改局、县财政 局联合检审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首先进行自检,并如实填写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审登记表》,然后按规定的时间携带 相关表格及资料到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联合检审办公室接受检审。 对年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并将把收费违法、 不按时年审、年审不合格等情况作为失信记录记入相关单位的价 格诚信档案,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服务价格登记证》由县发改县组织年审。 年审中发现收费单位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收费单位 立即纠正,多收款项依法收缴,对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可撤 销有关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吊销《收费许可证》 。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 增加收费频 次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或买卖、转 借、转让、代开、移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的; (四)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亮证收费的; (六)只收费不管理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七)不按时送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审查所需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自查 每年年审前 30 个工作日发出开展年审工作通知,明确年审 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收费单位对当年实施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情况进行自查,填报年审自查表,撰写年审自查报告。 (二)实施年审 1、开展年审应组成若干年审小组,每组应当由 2 人以上(含 2 人)组成。在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单位实施全面审、 重点审和抽查审。 2、年审小组应按年审计划,提前 3—5 天向收费单位发出收 费年审通知书。实行送审的,年审部门应专人负责当场清点送审 材料,并填写年审送审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名后,一份留 年审部门,一份交年审单位。 3、对年审中查阅的收费票据编号要详细登记,对被审单位 存在的问题,要客观记录,涉嫌收费违法行为等证据的票据资料 要复印留存。 4、对收费单位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后,应详细填写年审情 况表,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并签字后,送交年审工作负责人签字; 对收费许可证副本应当加贴已年审标签(年审贴花),加盖收费 年审讫章。 (三)立卷归档 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收费单位年审资料 立卷、归档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年审中发现收费单位有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实行亮证收 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等问题的,应及时向被审单位发出年审整改 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涉嫌擅自设立收 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 增加收费频次、无证收费等收费违规 行为的,应移送物价检查部门查处;涉嫌违反财经管理等问题的, 应移送财政部门查处。 (八)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 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 价、政府定价,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 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 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 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国家、省、市、县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 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 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 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 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 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 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 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九)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 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 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 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 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县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 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 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 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 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 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 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 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 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 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 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 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 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 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 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 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 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 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 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 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 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 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 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 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 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 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 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 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 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 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 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 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组织我县节能宣传活动,宣传 投资管理股、 节能宣传与推 0737-772241 普及节能相关政策、知识。推 县 节 能 监 察 广 14 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中心 2 3 4 5 6 7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收集整理国家、省、市经济社 重点建设项目 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政 政策、法规咨 重点项目办 策及信息,为全县重点建设项 询 目提供政策法规项目咨询服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 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价格和收费公 公示,亮证收费;组织经营者 价 格 监 督 检 示 做好明码标价;实行资源稀缺 查局 商品、自然垄断商品、公用事 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示 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信 息等平台,以及日常价格监管、 价格举报、价格服务等工作, 价格管理股、 价格宣传 对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调 价 格 监 督 检 控监管、重大价格改革、规范 查局 市场价格行为等政策措施进行 宣传 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 12358 价 格 咨 等方式接受群众对价格问题的 价 格 举 报 中 询、投诉举报 咨询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 心 报 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策定 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 价 格 监 测 与 价格成本调查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按规定 成本调查队 需要进行的成本费用的监审 联系电话 0737-786633 3 0737-729922 7 0737-786594 6 12358 0737-722351 0 涉案物价格认 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各类涉 价 格 认 证 中 0737-723099 证 案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 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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