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33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提档 升级的决策部署,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和培育本土品牌,以 首店首发经济效应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提升特色街区、商圈商业 品质,打造消费升级新地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 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 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重点盟市、重点领域,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 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 原创品牌开设首店,鼓励区内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开设 全新旗舰店,鼓励承接知名品牌首发等活动,2022 年至 2023 年, 力争推动各类品牌首店落户内蒙古不少于 100 个,以点带面打造 - 1 - 集聚化、特色化首店经济圈,发挥商业集聚和辐射作用,为实现 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加大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本政策措施中的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 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际市场上 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球的品牌;本土品牌应为 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 业旗下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 全国的品牌;旗舰店指营业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 本品牌其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 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新品首发活动是由首店品牌 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一)支持首店入驻。 1.对国际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与引进方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 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中 国(内地)首店、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落户奖励。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 按前述标准的 50%予以奖励。 2.对国内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与引进方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 议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 - 2 - 的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落户奖励。 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 50%予以 奖励。 3.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自治区新设综合商超类首店 装修成本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分别给 予 30%、15%资金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150 万元;开 设品牌门店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 100 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 投资总额分别给予 20%、10%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对同时符合首店新开设奖励和装修补助条件的,按照最高 标准予以奖补,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4.对成功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 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 位),引进国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 10 万元补助,引 进国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 5 万元补助。每年择优选取 不超过 10 家当年引进品牌首店达到一定数量、对促进首店经济 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给予引进企业授牌表扬和 宣传推广支持。 5.对新入驻自治区品牌首店租赁房产开设首店且纳入限上法 人单位统计的,年营业额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的,予以连续 3 年租金补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品牌首店企业实际 支付租金费用的 50%、40%、30%予以补助,3 年租金补助累计不 - 3 - 超过 50 万元。 对同时符合首店新开设奖励和租房补贴条件的,按 照最高标准予以奖补,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6.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且依法纳 统的各类品牌门店进行改造升级,将传统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 引领性的旗舰店,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 超过 100 万元的,由门店所在盟市对企业项目核定实际装修成本 (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企业支付部分予以一定 支持。 7.对在自治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性或区域性总部、 功能性总部的首店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按照 自治区和总部所在盟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给予 支持。 (二)支持举办首发活动。 1.鼓励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 制品牌等在自治区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国际展会和发布活 动。国际品牌和本土品牌在自治区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 型新品发布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 的 50%,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补助。 2.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举办的各类新品首发活 动,要进一步优化活动涉及的城管、安全等审批报备流程,最大 - 4 - 限度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三、全面提升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首店首发经济服务机制。各级商务部门牵头, 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 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 进首店经济发展规划、首店载体建设、知名品牌首店招引、政策 制定落实等重大事项,对品牌首店入驻、开业、举办新品首发涉 及的规划、建设、通关、消防、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事项进行 会商,协助解决首店企业开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缩短办理时限,加快开业进程。 (二)明确首店首发经济评价评估标准。自治区商务厅要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品牌首店、旗舰店和新品首发经济分类和评 价标准体系、认定流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行业协会或第 三方评审机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品牌市场经营情况、消费 客群及流量、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品牌首店首发进行综合评估、严 格审核。 (三)积极搭建首店首发经济对接平台。结合自治区商业特 色街区、便民生活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规划,以已具备一定条 件的商圈为重点,依托厦洽会、进博会、消博会、食博会、中 国—蒙古国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洽活动,鼓励各盟市及大型商业 - 5 - 综合体举办首店首发经济专项招商活动,招引集聚各类品牌首店。 对有选址需求的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由商务部门进行选址指导或 对接商业设施产权人。 (四)优化首店首发经济监管服务措施。结合实际,采取“审 慎包容”方式,进一步完善重点商圈和街区监管实施方案,在店 招设置、周末市集、品牌展示发布等活动管理方面对首店首发活 动给予支持,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符合首店经济条件 的国际品牌企业和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的高管人员落户内 蒙古、办理工作居住证等提供协调和保障。 (五)全力支持首店首发经济品牌推广。鼓励利用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和公交地铁移动电视屏等载体宣传品牌首店和首发活动, 提高首店首发的影响力和知晓度。健全新品发布传播、传媒、广 告、策划等专业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政府主导的展会,组织首店 开展宣传发布活动。鼓励和支持新入驻自治区品牌首店参加服贸 会、广交会、进博会等会展活动。 (六)强化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各盟市、各有关部 门要把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作为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的重要抓手,明 确工作目标,制定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 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取得明显成效。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内 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 明确考核程序,按年度对各盟市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和举办首发活 - 6 - 动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 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2 年,试行期内超过 2 年的条款,暂时按 2 年执行,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 2022 年 5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7 - - 8 -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2 年 5 月 13 日印发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