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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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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潢川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职权 序号 种类及数 行政权责名称 备注 量 潢川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共3项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行政处罚 共 124 项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 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人民 政府决定关闭的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 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 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 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 作业的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 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1- 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6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 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7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9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 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 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15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 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处罚 -2- 1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 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 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 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 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 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 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 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1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8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9 生产经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2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 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2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 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 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2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23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4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 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 续的处罚 26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2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的处罚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29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 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 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3- 3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 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 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 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 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 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 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 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 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 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 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 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 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 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31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 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 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 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 检验的处罚 32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 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4- 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处罚 33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 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34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单位负 有事故责任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35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36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37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8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 引火线的;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3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 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 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 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 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 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 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40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 营的烟花爆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 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4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 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4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 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 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 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 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5- 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 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 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43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 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处罚 44 建设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45 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 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 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46 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 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 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 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 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处罚 47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 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 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 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 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 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 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 罚 48 危险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 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 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 -6- 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4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0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 51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 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 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 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试生产使 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52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的,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5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处罚(受委托) 5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受委托) 5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 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受委托) 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受委托) 5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 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 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 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受委托) 5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受委托) -7- 59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 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 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受委托) 60 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处罚 61 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 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 明书的处罚 6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处罚 63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 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 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 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 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 者安全标志的处罚 64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 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 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65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66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 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67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68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 罚 69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未如 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的处罚 70 生产经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7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未按规定或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 业的处罚 72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73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 业的处罚 74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 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8- 75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等的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处罚 76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和 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77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的处罚 78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 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79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 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 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80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和处罚 8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 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 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 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82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8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84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8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8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 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的的处罚 87 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88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89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9- 90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 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 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91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 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2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 行生产的处罚 93 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4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 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或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95 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施工的处罚 96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以下规定: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 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97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不按照规定履 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98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 生产活动的处罚 99 小型露天采石场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大于 300 米、 不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 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 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条、 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 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 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4 米以上、在 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 及悬空作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采用机械铲 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 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等的处罚 100 小型露天采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 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 流的具体措施;电气设备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无 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未设置 截水沟;每年年末未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 管理的处罚 - 10 - 10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安 装在线监测系统;每三年未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经安全现 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未对险库和病库的采取相关措 施;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 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出现重大险情时立即报告 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 行抢险的:、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 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闭库设计未按安全设施设计, 并编制安全专篇的处罚 102 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批准,进行下列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 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 废水进库等的处罚 103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在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 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 期完成闭库的,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104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 置在安全地点;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 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 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 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 安全防护措施,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 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 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的处罚 105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 定备案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 岗作业的 、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 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106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 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处罚 107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 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 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 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工贸企业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 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工贸企业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 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 - 11 - 练的处罚 108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 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 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 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109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 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 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 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11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11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12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 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 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 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113 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 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 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114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 矿山工程的项目部未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 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上岗;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 责人等的处罚 115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 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的处 罚 - 12 - 116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 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的部门的;违反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 5 个工作 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违反规 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 117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冒险作业的处罚 118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 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19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 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处罚 120 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21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22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工作的区域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 性评价的建设工作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 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23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的处罚 124 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 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2项 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保准或行业标准的设 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扣押 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 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 行政检查 共4项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3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4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的监督检查 - 13 - 其他职权 共8项 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 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备案 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 况备案 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6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 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 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8 地震监测环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核准 行政奖励 共1项 对改善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取得显 1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潢川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 共 24 项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 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 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开标前泄露标 底的行为的处罚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4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5 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 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6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 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 动的处罚 7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8 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 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 - 14 - 的处罚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 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 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10 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1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 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12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13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1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 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15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 处罚 16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 17 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18 不缴或少交财政收入的处罚 1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 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20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 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 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 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 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 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2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 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 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2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 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23 对违反《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15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的处罚 24 行政征收 共1项 组织非税收入征缴 1 行政检查 共 12 项 1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 检查 3 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4 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5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6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7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8 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9 会计监督检查 10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查 11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12 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共1项 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 其他职权 共5项 1 政府采购异地抽取专家备案 2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 3 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备案 4 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行政许可 共8项 1 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 3 特种设备(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工地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和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4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的人员资格认定 5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6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审批 7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8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行政处罚 共 707 项 1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2 虚假出资的处罚 3 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4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履行通知或者 公告义务,在清算时隐匿财产、作虚假财务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5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处罚 6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 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7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8 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处罚 9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10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1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 续 6 个月的处罚 12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13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 1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17 - 15 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登记中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伪造、出租、转让执照,从事非法经营 活动,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16 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 的处罚 17 单位和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18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企 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19 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20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21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的处罚 22 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 罚 23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 “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24 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或者未按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5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处罚 26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处罚 27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28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处罚 29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 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不正当交易手段 的处罚 30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 属的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31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毁损不按规定声明作废、补领或更换 的处罚 32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33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4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 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35 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便利的处罚 36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18 - 37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38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处罚 39 被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或者被政府及 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40 商业贿赂的处罚 41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处罚 42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43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44 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45 商业诋毁的处罚 46 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47 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地方接受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48 串通招投标的处罚 49 擅自转移因不正当竞争责令被暂停销售财物的处罚 50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51 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 可的处罚 52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53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5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55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56 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的处罚 57 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个人参加传销 的处罚 58 直销企业违规支付直销员报酬行为的处罚 59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实行完善的换货、退 货制度的处罚 60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61 直销企业违规存缴、使用保证金的处罚 62 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 63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 64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查处传销中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19 - 65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66 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 67 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 68 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 69 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 70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承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 定的处罚 71 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72 商标代理组织无证经营或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73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74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75 未按规定备案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使用的处罚 76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义务, 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77 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78 驰名商标商业宣传的处罚 79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管理或控制不当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80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81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82 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83 广告内容违反清楚、明白、准确、真实的规定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 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84 广告经营者未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非法 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85 发布内容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以及设计、制作、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的处罚 86 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介和禁止的地点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87 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 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的处罚;广告客户伪 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 假证明的处罚 88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的的处罚 89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 争或刊播、设置、张贴贬低同类产品的违法广告的处罚的处罚 - 20 - 90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超出广告客户的经 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罚 91 刊播、设置、张贴禁止的广告内容的处罚 92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法发布广告或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 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的处罚 93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94 广告收费标准或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95 广告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96 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处罚 97 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 98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99 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100 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处罚 101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102 发布内容违法的烟草广告的处罚 103 伪造、变造酒类广告发布证明文件的处罚 104 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 105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106 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107 个人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108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109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110 擅自改变规格或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内容发 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111 户外广告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112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 证的处罚 113 发布内容违法的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114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未查验证明,或未审查广告 内容发布广告的处罚 115 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116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含有不良 文化内容的处罚 117 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21 - 118 广告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处罚 119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 记的处罚 120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121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处罚 122 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种子的处罚 123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124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 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125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126 农资经营者不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提供销售凭 证、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未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配合工商部门监 管工作等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127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未告知入场 经营者质量责任、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不配合工商部门监 管工作等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128 未经许可或者未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129 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使用 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130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131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或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132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133 对旅行社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34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 公文的处罚 135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 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36 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3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 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 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 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22 - 139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 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 140 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 以及相关告知义务的处罚 141 超范围经营文物的处罚 142 对生产经营者有多次产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143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144 销售的电子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标注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 罚 145 合同欺诈的处罚 146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147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148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 未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的处罚 149 违规销售盐制品和不合格食用盐的处罚 15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拒不改正 的处罚 15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5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 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向不具相关许可证件、证明文件的 单位销售或者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拒不改 正的处罚 153 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4 违反规定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55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违规生产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 重的处罚 156 销售存在对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 剂,情节严重的处罚 157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或者以假充真、标示虚假,情节严重的处罚 158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营活动的处罚 159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处罚 160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161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23 - 162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的处罚 163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的处罚 164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165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166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处罚 167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168 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69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170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 充合格商品行为的处罚 171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172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隐匿厂名、厂 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篡 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没有 产品检验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173 销售的商品伪造、涂改或者冒用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174 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处罚 175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176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行为的 处罚 177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处 罚 178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人身自由或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 权利行为的处罚 179 损害消费者权益其他情形的处罚 180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 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181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侵害 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182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183 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184 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24 - 185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产 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处罚 186 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 187 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行为 的处罚 188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处罚 189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 190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19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 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192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193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94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195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96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19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98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处罚 199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 技能培训的处罚 200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01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 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202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 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20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204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05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 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0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25 - 207 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 处罚 208 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209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的处罚 210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处罚 21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12 违规生产,未依法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213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21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5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21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217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218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219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220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2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 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222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 督检验的处罚 22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 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24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 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2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 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22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227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2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 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2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 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26 - 23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 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31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32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233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 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报告的处罚 23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 特种设备的处罚 235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36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的处罚 237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 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238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39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40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241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处罚 242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43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244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处罚 245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246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 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247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 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248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49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5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 罚 251 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252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53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27 - 254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 罚 255 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的处罚 256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的处罚 257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的 处罚 258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 罚 259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260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61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中设 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262 产品主体构件上未标准或者不如实标注产品材料成分的处罚 263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64 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65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 266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 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 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6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 268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 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6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 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270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71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72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 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的处罚 273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的 处罚 274 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处罚 275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276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的处罚 - 28 - 277 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处罚 278 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279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处罚 280 生产者隐瞒缺陷情况的处罚 281 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282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83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认证活动的处罚 28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 理备案的处罚 285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 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86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 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 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287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 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处罚; 288 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的处罚 289 未按规定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处罚 290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291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 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的处罚 292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 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293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 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 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294 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95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 处罚 296 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 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处罚 297 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98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重大修理设备的处 罚 - 29 - 299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 产品的处罚 300 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01 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02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303 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304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 书和标志的处罚 305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 目录产品的处罚 306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 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 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307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308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 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309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310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处 罚 311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312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313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 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314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315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 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的处罚 316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317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318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 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19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 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320 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321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22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 - 30 - 罚 323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 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324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325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 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326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327 集市主办者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或使用未申请 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28 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公平秤、未尽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 定期送检的处罚 329 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接受定期强制检定的处罚 330 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331 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 符或者采用估量方式计费的处罚 332 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 罚 333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 罚 334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 量器具的处罚 335 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未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 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 装后未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336 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 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后,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337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 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 易交接的处罚 338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 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弄虚作假 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处罚 - 31 - 339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未明示计量单 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估量计费的;成品油零售量 的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 没有规定的偏差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的处罚 340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 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 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 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 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 计量器具的处罚 341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42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 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343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 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344 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345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 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 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346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股计 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347 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348 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 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349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定量包 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350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 未改的处罚 351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352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 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 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353 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 354 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355 认证机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 料失实的处罚 356 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审核、检查活 动的处罚 - 32 - 357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358 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 格的处罚 359 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360 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361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362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 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363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364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365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66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367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 容不一致的处罚 368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69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370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 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371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 的处罚 372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 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373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374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 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375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 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376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377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 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 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 分的处罚 - 33 - 378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379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 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 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的处罚 380 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处罚 381 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382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处罚 383 儿童玩具生产者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 查的处罚 384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385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386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 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 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387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388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389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390 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391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 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 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 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392 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 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393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394 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395 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未在产品铭牌、质 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396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397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 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98 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定期检验的处罚 399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400 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有关强制性标 - 34 - 准的处罚 401 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402 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 标准的处罚 403 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404 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405 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406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超出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种类、 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范围进行制造、修理的,超过范围部分视 为无证经营处罚 407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处 罚 408 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的处罚 409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处罚 410 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处罚 411 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的处罚 412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 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413 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414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415 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416 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417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的处罚 418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41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 格标志的处罚 420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 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 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 等级置放的处罚 421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422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 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35 - 423 424 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 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 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 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425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 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 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426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427 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428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尚 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429 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430 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431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 检验标志的处罚 432 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433 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434 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 违反规定的处罚 435 承储国家储备蚕丝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 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436 收购蚕茧时伪造、变造数据、结论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 丝时伪造、变造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的处罚 437 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的处罚 438 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439 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440 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或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 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441 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442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 定的处罚 443 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 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444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 36 - 445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446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447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 利条件的处罚 448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449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450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451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452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 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453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454 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455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 产地的处罚 45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 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57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45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 益的处罚 459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 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行药品生 产的处罚 460 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461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462 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 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463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464 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465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 储存药品的处罚 46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 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467 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 37 - 46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469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 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 处罚 470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 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未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处罚 471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 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47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 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 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473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474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 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 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的处罚 475 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47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 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477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 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47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 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479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在药 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480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在药 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481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48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483 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484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 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处 罚 - 38 - 485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或者医疗机构不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 剂的处罚 486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 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487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488 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中药保 护品种的处罚 489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 罚 490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 处方药的;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 处方药的处罚 491 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 疫苗的处罚 49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 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493 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未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二、三 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 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的;未取得采猎二、 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药证采猎的处罚 494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 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 麻醉药品的处罚 495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 的;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未依照规定 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 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处罚 496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 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497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 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 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 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 - 39 - 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498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 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499 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500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 的处罚 501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502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503 违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504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 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505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506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依照规定 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507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 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 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508 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509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510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511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 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 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512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 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 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 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 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 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 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 罚 - 40 - 513 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 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514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515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516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517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518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519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 罚 520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521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522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523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 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524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525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 产品的处罚 526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 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527 对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528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529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 的处罚 530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的处罚 531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 虚假资料的处罚 532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533 对未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 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534 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 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535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 假资料的处罚 536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 41 - 537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538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 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39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 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处罚 540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541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 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542 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 行管理的处罚 543 无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 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菌器 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的处罚 544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45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 罚 546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 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47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 罚 548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 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549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550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处 罚 551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 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52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 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 罚 553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的信械 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42 - 554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 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 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55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的处罚 556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 罚 557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558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559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 大失误的处罚 560 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561 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562 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要求的处罚 563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564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565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566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567 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 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568 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569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 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570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 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571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572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 43 - 573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 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574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 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575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的处罚 576 对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 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577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并 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578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 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579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的 处罚 580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581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 无菌器械的处罚 582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583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公布信息、通知停售、召回产品及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义务的处罚 584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 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585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586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 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587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 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 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588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 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589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 罚 590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 罚 591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 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44 - 592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593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594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595 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处罚 596 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597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 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98 生产经营者存在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599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处罚 600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601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602 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 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60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0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 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605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606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 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07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08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609 明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 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 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 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 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的处罚 - 45 - 610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611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612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613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614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处罚 6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 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 生产的处罚 616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 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6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 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6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 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619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处罚 620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 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21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622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623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处罚 624 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62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 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626 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制度的处罚 62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628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 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 清洗、校验的处罚 629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的处罚 630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 46 - 63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 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632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 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633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 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63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635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 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636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 控制要求的处罚 637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处罚 638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的处罚 63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 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 等义务的处罚 640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 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处罚 64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 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 义务的处罚 642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643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644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645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 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的处罚 646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的处罚 647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处罚 648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47 - 649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650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 产许可证的处罚 651 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 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 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652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 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653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 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654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处罚 655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656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的处罚 657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 营许可证的处罚 658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 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659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660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 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661 对食品摊贩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 求的食品的处罚 662 对食品摊贩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663 对食品摊贩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664 对食品摊贩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665 对食品摊贩未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666 对食品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处罚 667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 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668 对食品摊贩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 施的处罚 669 对食品摊贩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处罚 - 48 - 670 对食品摊贩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颁发的经营证明,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处罚 671 对夜市、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 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672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处罚 673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 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674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675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676 对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 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 处罚 677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 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不调离者的处罚 678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和标签、小 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679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 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680 对拒绝卫生监督者的处罚 681 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的处罚 682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683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684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685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 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686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 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687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处罚 688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或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 689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690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691 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 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49 - 692 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 价格歧视的处罚 693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694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695 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 存的财物的处罚 696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697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698 对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处罚 699 对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处罚 700 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的处罚 701 对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处罚 702 对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处罚 703 对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704 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 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处罚 705 对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 收费标准的处罚 706 对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 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 707 对泄露国家价格秘密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 30 项 1 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2 查封、 扣押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3 查封、扣押直销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4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资料和专门用于传销的财物,查封涉嫌传销 的经营场所 5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6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7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 8 临时扣留营业执照 - 50 - 9 查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 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0 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 11 查封或者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 及生产设备、工具 12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 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和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 废的特种设备 13 查封、扣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14 封存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 计量器具 15 封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进口产品 16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 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17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 具 18 封存无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及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而制 造、销售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19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0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2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 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2 查封、扣押食品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 23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24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5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活动的场所。 26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 控制 27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28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 - 51 - 29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30 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 行政检查 共 30 项 1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2 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检查 3 违法场所的检查 4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5 对直销活动的现场检查 6 广告经营资格年检 7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8 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9 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 10 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 12 实验室监督检查 13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14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5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6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17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8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19 对药品、药包材的生产,医院制剂的配制的监督检查 20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 置的监督检查 21 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跟踪检查、 专项检查 22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23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24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25 对药品批发企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的监督检查 26 对药品广告发布的检查 27 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检查 - 52 - 28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检查 29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30 对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共3项 1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 动产抵押登记 3 违法所得、非法所得认定 行政裁决 共共 4 项 1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2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3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4 消费纠纷调解 行政奖励 共5项 1 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 2 对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3 定给予表彰、奖励 4 知识产权奖励 5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 其他职权 共 33 项 1 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 2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4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5 能源资源计量审查 6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专项计量授权机构授权 8 河南省质量诚信 A 等工业企业品牌价值评价 9 河南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 - 53 - 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11 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12 未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13 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14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 15 对生活用和经营性服务用及公益性活动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检 验。 16 建立絮用纤维制品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质量档案并按规定对质量信 用进行评定 17 企业年度报告 18 受理企业备案 19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20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2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 22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23 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24 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责令停止销售、 召回存在缺陷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25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26 食品小作坊登记 27 食品小摊点备案 28 价格违法行为投诉调解 29 标价方式监管 30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31 32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配备业务人员考核 3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潢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行政处罚 共2项 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 估证明的处罚 1 行政许可 1 - 54 - 项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审核 1 行政检查 共1项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 1 抽查 行政确认共 1项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核 其他职权 共 51 项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初审转报 2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初审转报 3 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及推荐 4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5 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 6 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 7 省科技技术奖推荐 8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 9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10 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 11 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 12 省科技技术奖推荐 13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14 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 15 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 16 省科技技术奖推荐 17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18 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 19 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 20 省科技技术奖推荐 21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 55 - 22 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 23 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 24 省科技技术奖推荐 25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 26 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 27 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 28 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推荐 29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审核推荐 30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审核推荐 31 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审核推荐 32 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推荐 33 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审核推荐 34 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审核推荐 35 省级孵化载体备案审核推荐 36 河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审核推荐 37 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和管理审核推荐 38 河南省星创天地认定审核推荐 39 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 40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41 市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计划项目备案 42 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43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44 省级工业新产品综合评价 45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 46 钢铁、焦化等工业行业规范公告申报 47 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 48 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申报 49 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申报 50 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 51 省级工业新产品综合评价 潢川县公安局 - 56 - 行政许可 共 19 项 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验收 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4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6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7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8 民用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9 机动车注册登记 10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1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许可 12 危险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1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4 公民普通护照核发、加注及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1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6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17 购买剧毒化学品许可 18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19 事故处理员资格证 行政处罚 共 286 项 1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罚 2 不按照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处罚 3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4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5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6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7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8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 境通行证》的处罚 9 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处罚 - 57 - 10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超出限额或不按照规 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 11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制造无号、重号、假 号枪支的处罚 12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 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处罚 13 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 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 14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15 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16 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处罚 17 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18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19 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20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21 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2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2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处罚 2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25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 26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27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 秩序的处罚 28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29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30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处罚 31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32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33 扬言实施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34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35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的处罚 - 58 - 36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处罚 37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拒不消除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 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罚 3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 39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处罚 40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罚 41 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42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 险物质的处罚 43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44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45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46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47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 护措施的处罚 48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49 违规举办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50 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 全事故危险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51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 演的处罚 52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 53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的处罚 54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55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56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 5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 58 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 59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60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61 侵犯他人隐私的处罚 62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63 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59 - 64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罚 65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罚 66 强迫交易的处罚 6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 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68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69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70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71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72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73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政处罚 74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罚 75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76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77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78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79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80 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处罚 81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继续活动的处罚 82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 缉的人员不报告的处罚 83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84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或者不制止住宿旅 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85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86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 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87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 报告的处罚 88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89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 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90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91 收购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处罚 - 60 - 92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93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财务 的处罚 94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处罚 95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96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 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处罚 97 协助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98 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99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100 违法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处罚 101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罚 102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103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罚 104 不听劝阻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秩序的处罚 105 卖淫、嫖娼的处罚 106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罚 107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 108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 秽信息的处罚 109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110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111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罚 112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13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罚 114 非法种植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115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116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罚 117 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处罚 118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119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61 - 120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121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122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吸 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123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124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组织、强迫、教唆、引诱、 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 利为目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处罚 125 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 未按照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未按照规定留存 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 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照规定配备保 安人员的处罚 126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 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回购奖品的处罚 127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128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129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处罚 130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 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131 旅馆工作人员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和 被公安机关通缉罪犯的处罚 132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 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 向的处罚 133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 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的处罚 134 未经批准开办旅馆的处罚 13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少于 1 年的处罚 136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时限内 将所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向公安机关 备案的处罚 137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转让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62 - 138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悬挂或者喷涂的警 示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39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140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 员、押运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141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 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警示和安全措 施,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142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43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4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辆限制通行区域的处罚 145 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 罚 146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时间、地点、内容、扩 大规模的的处罚 147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148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设置便利色情淫亵活动设施,提供淫亵性按摩和 色情陪侍服务的处罚 149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欺骗、敲诈、勒索顾客的处罚 150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秽、反动物品的处 罚 15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多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52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153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 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154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 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 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 155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156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 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157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 物品的处罚 158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的处罚 159 其它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63 - 160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 位的处罚 161 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处罚 16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163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16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165 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66 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货或机动车超员、超载的处罚 167 违规停放机动车 168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 169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的处罚 170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罚 171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172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73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174 将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处罚 175 交通肇事或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76 机动车行驶超速 50%以上的处罚 177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178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179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180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181 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182 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183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者设置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184 违反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罚 185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186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驶的处罚 187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188 机动车超速行驶未达 50%的处罚 - 64 - 189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 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90 未进行消防设计、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191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者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 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192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或者违法施工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 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193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或者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 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194 单位违反相关消防规定的处罚 19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易燃易 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196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处罚 197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处罚 198 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199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200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201 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202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203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 火的处罚 204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不及时报告火灾 的处罚 205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 罚 20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207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 务的处罚 208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209 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210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 处罚 2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者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 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212 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处罚 - 65 - 213 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214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215 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216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217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218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219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220 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221 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 论文件的处罚 222 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23 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224 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225 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226 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227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228 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处罚 229 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230 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231 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并开展演练的处罚 232 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处罚 23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特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234 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235 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236 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237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处罚 238 建筑物施工没有保证消防水源的处罚 239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240 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241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处罚 - 66 - 242 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处罚 243 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244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 准的处罚 245 在建高层建筑内违规设置临时用房的处罚 246 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247 擅自改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处罚 248 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性质的处罚 249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处罚 250 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251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252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处罚 253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254 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255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256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257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258 违规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259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260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261 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262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 263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 264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265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办理登记的处罚 266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处罚 267 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处罚 268 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269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270 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 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271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 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 - 67 - 证件的处罚 272 单位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 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 入境证件的处罚 273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274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27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27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 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277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27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279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禁止性信息和从事危害计算 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处罚 280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281 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故意输入计算机病 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282 违法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283 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和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 单位对病毒样本不及时提交的处罚 284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285 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未有有检测、 清除记录的处罚 28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不按规定履行备案职责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 15 项 1 限制外国人活动范围 2 拘留审查 3 强制带离现场 4 扣押 5 强制传唤 6 对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7 加处罚款 8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9 查封 - 68 - 10 扣留 11 继续盘问 12 遣送出境 13 强制隔离戒毒 14 强行驱散 15 强行遣回原地 行政确认 共5项 1 吸毒成瘾认定 2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标志核发 3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4 消防火灾事故认定 5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认定 其他职权 共9项 1 居民身份证申领 2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3 居民户口簿办理、发放 4 户口迁移证的办理 5 准予迁入证明的办理 6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 7 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征求意见 8 稽查布控数字证书查询 9 外省(区、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 潢川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共 10 项 1 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登记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3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69 - 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9 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不含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10 农村村民住宅涉及的农转用审批 行政处罚 共 17 项 1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2 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3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4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5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6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 建设的处罚 7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8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9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0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 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11 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 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 罚 12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 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的处罚 13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 罚 14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15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当的处罚 16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未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而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17 加处罚款的处罚 - 70 - 行政征收共 7项 1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 2 耕地开垦费征收 3 土地闲置费征收 4 土地罚没款征收 5 国有划拨土地收益金征收 6 土地复垦费征收 7 不动产登记费征收 行政检查共 5项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2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 3 测绘资质巡查 4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5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共3项 1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 不动产登记 行政裁决 共共 1 项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裁决 1 2 其他职权 共 19 项 1 古生物化石保护档案备案 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 4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5 测绘任务备案 6 丁级测绘资质初审转报 7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转报 - 71 - 8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核转报 9 部省发证矿业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初审 10 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土地征收事项的 审查 11 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审查 12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13 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含四百公顷)六百公顷以下(不含六百 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查 14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 15 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 16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 17 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18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 19 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潢川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共 27 项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2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许可证核发 3 临时加班和包车线路牌审批 4 县内客运和危险货物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 5 超限运输通行证核发 6 县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7 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 施工图设计审批 8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9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初评为 AAA 级运输企业的核定 10 市域内水路运输审批 11 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跨省辖市水路运输审批 12 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 13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 公路用地许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 1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高速公路、国省 干线公路除外) - 72 - 15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高速公路、 国省干线公路除外) 16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施工许可(高速公路、国省干 线公路除外) 17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18 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19 除“跨省辖市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 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 5 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 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 50 亿 元及以上的普通干线公路项目;普通干线公路跨黄河大桥建设项目” 外的普通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审批;非跨省辖市的内河水运项目设计 审批 20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21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2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23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24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25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26 船舶名称核准 27 船舶设计图纸审核 行政处罚 共 115 项 1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 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2 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 书;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 务证书;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 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的处罚 3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在船在岗期间, 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处罚 4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 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5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 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6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7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 - 73 - 则的处罚 8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 旅客的处罚 9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 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10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 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 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 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 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12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 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的处罚 13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 用的处罚 14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的处罚 15 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 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16 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7 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 动的;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 罚 18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19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 挥的处罚 20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 21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航道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 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22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未经作业地海 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 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 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未经作业地 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 - 74 - 船舶施工作业的处罚 23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对责任船员的处罚 24 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 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5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 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 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未采取 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 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26 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27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 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 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 即行拆解的;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28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 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29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0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 设施的处罚 31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 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 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 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其他危害航道 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32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 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违反《航道法》规定,在航道和航 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33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34 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 造成环境污染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 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拆船单位关闭、搬迁 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75 - 35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 36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 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 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37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 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38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 爆破等活动的,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39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40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4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 船舶业务的处罚 42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处罚 43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44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范围使用外国 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 营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 罚 45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46 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 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47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48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 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49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 和运价或者变更信息的处罚 50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51 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 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 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 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52 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 线的处罚 53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 罚 - 76 - 54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 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 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 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 等信息、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 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55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 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56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的处罚 57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 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58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59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 口理货业务的,或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 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60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 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 61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62 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 跨航区、航线运输的,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 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处罚 63 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非客运船舶载客的,或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处罚 64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处罚 6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66 对非法转让、出租、涂改、伪造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接受非法转让、 出租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67 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的,的处罚 6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班 次运行或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处罚 69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70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71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77 - 72 对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专用)车辆的处罚 73 对取得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 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74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 政处罚 75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 罚 76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的行政处罚 77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 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 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78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 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79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政处罚 80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政处 罚 81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政 处罚 82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政处罚 83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84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行政处 罚 85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的行政处罚 86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 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行政处罚 87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88 对道路运输站(场)擅自改变站(场)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及相 关运营内容的行政处罚 89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90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9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承修已报废 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9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93 对驾培机构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 罚 - 78 - 94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 政处罚 95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96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却使用无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经营的行政处罚 97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聘用未取得从业资 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98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 政处罚 99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 器材的行政处罚 100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101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 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 90%的行政处罚 102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103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 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04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行政处罚 105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 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行政处罚 106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重大安全隐患且 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107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普通货运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或以普通货物身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108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 业专用票证的行政处罚 109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违规行驶或客运包车违规经 营的处罚 110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拒载、途中甩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11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处罚 112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 的处罚 113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 培训的处罚 - 79 - 114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115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车辆动态监管规定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 63 项 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 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 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责令 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2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 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 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4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 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5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 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6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未向海事管 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 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 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 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情节严重 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7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拒 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 8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 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 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9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 固定设施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10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 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 11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可 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12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 旅客的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13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 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80 - 14 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 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关闭 15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 16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17 加处罚款 18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责令恢 复原状;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 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 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责令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代为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1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 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20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 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 仓储经营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 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 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 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2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 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23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 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责令限期清除 24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 25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 设施的,责令改正 - 81 - 26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 作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7 港口经营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 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港口经营人 未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的, 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8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 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 29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 爆破等活动的,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 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 30 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 线的,责令限期改正 31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责令其限 期补办手续 32 项目法人违反《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 行的,责令停止试运行 33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 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 34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 证件的,责令改正 35 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 或者音响装置的;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 射方向,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影响 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 施 36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37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 正 38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责 令改正 39 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责令限期拆 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 82 - 40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 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 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 41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撤销 许可 42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责令改正。伪 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没收伪造、变造、 涂改的许可证件 43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 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责令限期改正 44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 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责令改正 45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 60 日内 未开航的,责令改正 46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 的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47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 船舶管理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 48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 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 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 运证件 49 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 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 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 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改 50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要求 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51 浮桥企业违反规定,未配备拖带船舶和设置视频监控、计量装置的;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应急机制或者 未及时报告浮桥安全事故的;对营运客车、超过浮桥限定吨位的车 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浮桥不予制止,或 者不落实车辆单车单向通过要求的,责令改正 - 83 - 52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 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 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 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 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 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 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 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 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责令改正 53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 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 54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责令改正 55 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 跨航区、航线运输的;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 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 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56 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按照规定 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57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58 浮桥未按规定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拦车杆、安全通行标牌和 限速、限载、限重、限高、限距、限宽等标志牌及人员安全警示标 志的;浮桥两侧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 消防、照明设备的;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不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 责令浮桥企业立即消除;消除不了的,责令停止运营 59 浮桥企业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浮桥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浮桥安全资料档案,档案资料不完整、不准确、 缺乏有效性的;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少于 30 日的,责令限期改 正 60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的行政强制措施 61 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 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62 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 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 63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 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行政强制措施 - 84 - 行政检查 共8项 1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2 船舶安全检查 3 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 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 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 6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7 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8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共 5项 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 船舶登记 3 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确认 4 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5 三级客运站站级验收 行政征收 共1项 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 1 行政裁决 共1项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 1 其他职权共 67 项 1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 2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3 旅客班轮运输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备案 4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5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6 水路运输经营者相关情况变化后备案 7 班轮航线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及其变更情况的备案 8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转报申请材料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85 - 9 审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换证申请 10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1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12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许可 13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14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 物质污水接收作业许可 15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16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17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18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19 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许可 20 港口经营许可 21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2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 2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24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及车辆技术等级标注 25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26 县内道路客运车辆年度审验及车辆技术等级标注 27 县内车辆《道路运输证》及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配发 28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 时,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 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运行开具证明 29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30 挖掘、占用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审核转报 31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核转 报 32 设立非公路标志许可及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核转报 33 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核转报 34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砍伐审核转报 3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 36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不含危险货物 运输) 37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 - 86 - 38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 39 辖区内封闭水域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发证 40 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41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42 水运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43 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44 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 45 普通干线公路大修、中修及大桥、特大桥危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 编制与申报 46 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 47 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 48 普通干线公路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49 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大桥危桥改造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 50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 51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 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 52 航道养护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53 水运建设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 54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55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56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57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58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59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60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61 航行通(警)告办理 62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3 船舶营运证配发 64 船舶吨位复核 65 航道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交(竣)工验收 66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67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潢川县教育体育局 - 87 - 行政许可共 7项 1 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中)的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和终止 2 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举办者变更核 准 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4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 6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 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7 省级体育传统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审核 行政给付共 1项 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补助 1 行政确认 共6项 1 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认定 2 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检 3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4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5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 6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 行政奖励 共1项 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奖励 1 其他职权 共 15 项 1 普通中小学设置、变更、调整申报 2 公办幼儿园设立 3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4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5 高中招生计划编制 6 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 - 88 - 7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优秀成果申报 8 特教项目、职教项目经费申报 9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10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会考成绩证明 11 民办高中、中专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12 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13 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原校安工程)项目经费申报、特教项目经费申 报、职教项目经费申报 14 省级资助全民健身工程及公共体育设施“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15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潢川县林业和茶产业局 行政许可 共 11 项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 木材运输证核发 3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审核 4 省内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5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6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7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9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0 国有林木采伐许可 11 临时占用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 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下(不含 5 公顷),其他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下 (不含 10 公顷)审批 行政处罚共 71 项 1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2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3 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4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 证明书的处罚 - 89 - 5 违反规定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违法在幼林 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6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7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8 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9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等行为的 处罚 10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11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12 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 使用伪造、 涂改的批准文件占 用林地的处罚 13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 的处罚 14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15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6 森林、 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的处罚 17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 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9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等活 动的处罚 20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未安装森林防 火装置的; 森林、 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 传标志的; 以及在森林高火险期内,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 区活动的处罚 21 穿越林区的铁路、 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 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 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 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22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23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 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 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处罚 24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25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6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90 - 27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 科学研究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8 伪造、 倒卖、 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 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29 伪造、 倒卖、 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 30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其产品的处罚 31 未经批准, 出售、 收购、加工、运输、 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 者有重要经济价值、 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 罚 32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 察、 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录像的处罚 33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 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4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 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5 在自然保护区、 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36 饭店、 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 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37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的处罚 38 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9 非法出售、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0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1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42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43 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 罚 44 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45 假冒销售授权品种的处罚 46 销售授权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47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48 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91 - 49 未经批准私自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50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51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 内容不符 合《 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的; 未按规定制作、 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 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52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53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54 未经批准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政府限制收购的的处罚 55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 的处罚 56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57 伪造林木 良种合格 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58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 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59 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 未到县 (市) 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60 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61 未依照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62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63 未按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64 未按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65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66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处罚 67 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 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 繁殖材料的处罚 68 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69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70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处罚 71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 10 项 - 92 - 1 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的强制执行 2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单位收缴采伐许可证的强制措施 3 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 界桩(标) 、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4 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5 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的强制措施 6 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强制措 施 7 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8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的强制措施 9 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措施 10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代为除治的强制措施 行政给付共 2项 1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 向退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 补助费 行政检查 共 10 项 1 森林、林木采伐监管 2 林地规划、保护、利用的管理监督 3 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4 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5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6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督检查 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8 森林防火安全监督检查 9 森林病虫害防治有关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10 森林植物检疫、监测、调查和检查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共8项 1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奖励 2 植物新品种育种工作奖励 - 93 - 3 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工作奖励 4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工作奖励 5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奖励 6 选育林木良种工作奖励 7 义务植树奖励 8 森林防火工作奖励 行政裁决 共项 集体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1 其他职权 共 17 项 1 林业专项资金分配 2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 3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的审核转报 4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转报 5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转报 6 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调查及档案管理 7 生态公益林监督、检查 8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 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核转报 9 造林工程项目检查验收 9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10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检查验收 11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12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13 制定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办法,开展监测调查、发布预测预报信息 14 林权勘测 15 临时占用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 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上(含 5 公顷) ,其他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含 10 公顷)初审 16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 务的工程设施初审 17 林地征占用初审 潢川县民政局 - 94 - 行政许可 共3项 1 社会团体筹备、设立、注销、变更登记 2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3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核 行政处罚共 18 项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2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 罚 3 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处罚 4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5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 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 6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 1 年未开展活 动的处罚 7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8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 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9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 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10 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处罚 11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 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13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 14 民办非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 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 - 95 - 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5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擅自或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 活动的处罚 16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 17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 务的处罚 18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家庭 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强制共 2项 1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 2 封存、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 行政确认 共2项 1 婚姻登记 2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行政给付 共6项 1 城镇居居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2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3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及资金发放、管理 4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 5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检查 共3项 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3 对毗邻的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 其他职权 共9项 1 孤儿申请认定 2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96 - 3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及边界的确认 4 城低保待遇审批 5 五保供养对象审批 6 孤儿救助对象审批 7 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撤销登记 8 志愿者服务行政管理 9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潢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处罚 共2项 1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2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以及医药费的 处罚 行政给付 共 14 项 1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发放 2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发放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 4 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5 在乡复员军人补助发放 6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补助发放 7 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 8 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 9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1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 11 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12 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13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14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三红)生活补助 其他职权 共4项 1 革命烈士审核转报 2 残疾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审核转报 - 97 - 3 烈士纪念设施审核转报 4 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接收与安置 潢川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共 12 项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 农药经营许可 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4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5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8 畜禽人工授精员资格证书核发 9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补发、换发相应证书和牌照(包 括核发、补证、换证、补牌) 10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办理及补证、换证 11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2 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 行政处罚 共 158 项 1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的处罚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伪造监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 构出具监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3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4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 术规范的农产品的处罚 5 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其含有化学物 质不符合标准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 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6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7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8 未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 经营种子的处罚 9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98 - 10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1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2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13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 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 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处罚 14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5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政处罚 16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17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的肥料的处罚 18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行政处罚 19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行 政处罚 20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 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 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21 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 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 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 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 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 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 罚 22 对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假、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23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 24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25 销售无明显标识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6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27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28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99 - 29 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废弃物的处罚 30 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违反工商 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31 破坏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或者保护性标志的处罚 32 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处罚 33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34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5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的;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 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36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37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标签的处罚 38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 量,且拒不改正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包 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9 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违反规定未 经批准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不在制 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40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41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42 43 44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 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 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45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 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46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 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 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100 - 47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 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 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48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 49 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 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 50 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51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的处罚 5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 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处罚 53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 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54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 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 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5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 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56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处罚 57 对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无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没有具 备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的处罚 - 101 - 58 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 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 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 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59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60 对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不符 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61 对存在以下几种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 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 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 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62 对存在以下几种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 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 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 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 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 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63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6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 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 符合规定的处罚 6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超出 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6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102 - 68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 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 生物制品的处罚 69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70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 证明文件的处罚 71 对违反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 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研 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 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72 对违反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 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73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 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 病监测、检测的; 74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 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 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75 对违反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 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 品消费的处罚 76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 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 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 失、泄漏的处罚 77 对违反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 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 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78 对违反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 罚 79 对违反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 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103 - 80 对违反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 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81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抽查检验连续 2 次不合格的;(二) 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 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 和使用的兽药; 82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 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 罚 83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 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的处罚 84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 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 施的处罚 85 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 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 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 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 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 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86 对因试验死亡的用于食用的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87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 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88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89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 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90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 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104 - 91 对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 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 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 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92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罚:(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 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 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93 对违反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94 对乡村兽医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处 罚 95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96 对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 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出租、出借兽 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97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不 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 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 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98 对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和扑灭活动 99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 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100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 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 许可证的处罚 101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出让、 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02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 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03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 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104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 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05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 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105 - 106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 处罚 107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108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 本的处罚 109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 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110 对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生产指定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以外 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111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 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12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 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 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13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 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 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处罚 114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 列动物产品的处罚:(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 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115 对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 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16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 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 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17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 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 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18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19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 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120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106 - 121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122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 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23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 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124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 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125 对生产、销售的生鲜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126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 处置的,毁灭有关证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27 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 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12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 理设施的处罚 12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处罚 13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 量的处罚 13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 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132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133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标志牌的处罚 134 对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35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 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 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并如实记录情况的处罚 13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 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137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 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处罚 138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 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 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139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140 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场所的处罚 - 107 - 141 对违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盐酸特仑克罗(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 物或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142 对科研机构、教学及动物诊疗机构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及死因不明动 物的的处罚 143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 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 144 对销售、转移、屠宰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或畜产品的 处罚 145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 的处罚 146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147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或种蜂,违反种畜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处罚 148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149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 充种畜禽的;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150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 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 识的处罚 151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52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 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153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科,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 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额度处罚 154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擅自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55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行为 的处罚 156 对未取得驾驶证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无证驾驶或者驾驶 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57 有违规载人等行为的处罚 158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 药品、麻醉品或者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08 - 行政强制 共 17 项 1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 2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 改变用途 4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 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5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6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 用农药的场所 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有关场所设施及生 猪、生猪产品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8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9 隔离查封扣押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 强制措施 10 查封扣押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及违法从事生鲜乳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 制措施 11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措施 1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 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 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 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 13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 牌照 14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15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 16 扣押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农业机械 17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 作业或者转移的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政检查 共 36 项 1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109 -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3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 督、检查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执法的监督检查 5 基本农田质量监督检查 6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农业植物疫情监测与调查 8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 9 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对耕地质量实施动态监测 10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11 肥料登记备案的监督检查 12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3 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14 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 15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 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 16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的监督检 查 17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18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 19 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0 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1 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22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23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24 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经营和运 输的动物产品的监督抽查 25 对生鲜乳的监督抽查 26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27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 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28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的监督检查 - 110 - 2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 的地后的监督检查 30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31 对病原微生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对从事高致病性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 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是否 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的记录、档案、报告的检查 32 对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33 对草原的监督检查 34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35 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36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共 10 项 1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认可 2 审查、确认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3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4 监测确认耕地遭受污染 5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许可 6 对动物疫情认定 7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 8 兽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备案 9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1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行政裁决 共3项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2 处理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纠纷 3 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行政奖励 共2项 1 对举报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类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 2 对在农业机械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11 - 其他职权 共 52 项 1 植物(草本花卉)检疫证书签发(产地、调运检疫)的许可 2 植物检疫要求书的核发 3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须经植物检疫机 构确认不带植物检疫对象,方可试验、示范、推广 4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在选址新建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之前,应 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5 对个人、单位发现或发生农产品质量事故的备案与调查处理 6 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 7 植物病虫害监测、预报和防治 8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 9 植物疫区封锁 10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12 对农村集体财产、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3 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 14 动物产品检疫标志加施 15 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 养殖场备案 16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 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 17 养蜂业管理、宣传和推广养蜂技术 18 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19 种用、乳用动物检测 20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21 畜禽免疫标识加施 22 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 23 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24 对兽药经营的监督管理 25 对已经生产、进口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 证书的兽药进行销毁监督 26 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权 27 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权 - 112 - 28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 29 对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排泄物、垫料、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的 监督 30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 31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报告 3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注销 33 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设置 34 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权 35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 36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 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37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 38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 的隔离观察 39 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性流行时实行 封锁 40 对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 41 动物疫情防控 42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43 对重大动物疫情受威胁区的监测及对易感染的动物紧急免疫接种 44 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或者发 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由 兽医主管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45 对重大动物疫情疫点内的同类动物进行扑杀、销毁、病死动物及污 染物的无害化处理 46 组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 47 指导组织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48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储备 49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核实与报告 50 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计划 51 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 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2 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3 - 行政许可 共4项 1 人才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2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4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 批 行政处罚 共 23 项 1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2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3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4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 时间的处罚 5 用人单位未保障女职工合法产假权益的处罚 6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 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7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8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9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 10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 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11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 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处罚 12 13 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 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114 - 14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 其他物品的处罚 1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罚 16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17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 18 违法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 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19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20 用人单位未依法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21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 的单位使用童工就业的处罚 2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处罚 23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给付 共4项 1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3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4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检查 共 3项 1 劳动保障监察 2 社会保险稽查 3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共1项 工伤认定 1 行政奖励 共1项 对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1 其他职权 共 14 项 1 就业失业登记 2 到龄人员退休手续办理 - 115 - 3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申报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定 4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初聘中、初级职称 5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核实转报 6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备案 7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 8 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职业资格证书核 发 9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 10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审核 11 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审核 12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 13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14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试报名 潢川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 共2项 1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 2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1项 封存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资料 1 行政给付 共2项 1 医疗保障待遇支付 2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检查 共3项 1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3 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稽核 行政确认 共1项 缴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费数额核定 1 行政奖励 共1项 - 116 - 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 1 其他职权 共7项 1 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 2 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 鉴定 3 选择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 协议 4 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及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办理 5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调查 6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 7 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 潢川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共 10 项 1 洗染业行业经营者未 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2 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处罚 3 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经营的处罚 4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5 零售商促销违规经营的处罚 6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规经营的处罚 7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违规的处罚 8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9 成品油违规经营的处罚 10 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检查 共1项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1 其他职权 共4项 1 商业网点规划 2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转报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项目初审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4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 117 - 潢川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共 23 项 1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 单位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4 单位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5 单位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6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7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8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9 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10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11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12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13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14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15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的处罚 16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17 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处 罚 18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处罚 19 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处罚 20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处罚 21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 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行为的处罚 - 118 - 22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 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和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 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行 为的处罚 23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5项 1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2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4 加处罚款 5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和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 行政检查 共 10 项 1 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2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3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4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5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6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8 专项审计调查 9 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 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其他职权 共2项 1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2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和批准设计外 的在建工程 潢川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共6项 1 取水许可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19 - 3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4 河道采砂许可 5 在河流、水库、渠道设置、扩大排污口许可 6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7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8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 行政处罚 共 65 项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 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 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3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 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4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5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6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7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 投入使用的处罚 8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 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9 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10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 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1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 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 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 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2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1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4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的处罚 15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120 - 16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17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 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8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 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9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 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20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 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21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 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 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22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的处罚 23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 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4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5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 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6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27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 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28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9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 取水权的处罚 30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31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32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33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未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的;建设施工未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 计方案进行的处罚 34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 文活动的处罚 35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 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121 - 36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 测设施的处罚 37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 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 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活动的处罚 3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39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 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 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40 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41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的处罚 42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未事先报请有 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44 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进行爆破、打 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未经批准新建、改 建、扩建建筑物;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 金等;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 处罚 45 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 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 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46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 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计划用水单位拒不 安装水计量器具、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 标擅自用水、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供水单位实行 包费制、应被纳 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 划管理的处罚 47 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以水为 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 回收利用、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48 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 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 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 建建筑物、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未经批准占用 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 不利影响、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 方式进行采砂活动、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未经批准 - 122 -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49 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50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在河道、水库管理 范围内个人少量自用采砂,未在指定地点进行的处 51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 等活动的处罚 52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未 将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53 在专门存放地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的处罚 54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55 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 罚 56 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 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或 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 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 57 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58 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59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 证的、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60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 进行采砂的处罚 6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62 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 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 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 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63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64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 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 - 123 - 作假的处罚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65 行政强制 共8项 1 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 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3 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5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6 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 石、土、研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7 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 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8 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 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行政征收 共1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 行政检查 共8项 1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2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4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6 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7 抗旱检查 8 河道采砂检查 其他职权 共 15 项 1 开工报告备案 2 招标投标备案 3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 124 - 4 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规划审查同意 5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查同意 6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审批 7 取水权转让审批 8 防洪工程和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 9 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10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1 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12 小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 13 计划用水指标审批 14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5 新出险的小(Ⅰ)和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 治理项 目、海河流域蓄滞 洪区、中型水闸等重大设计变更审批、随初步设 计审批权限 潢川县司法局 行政许可 共2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 行政处罚 共9项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2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3 无律师执业证书执业的处罚 4 对社区矫正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5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6 公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处罚 7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委托他人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给付 共2项 1 提供法律援助 - 125 - 法律援助条件异议审查认定 2 行政检查 共4项 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3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 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职权 共 26 项 1 对法律援助工作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2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4 对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5 法律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6 公证员执业申请转报 7 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初审 8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9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指导 10 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1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12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13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14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5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 16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7 律师执业许可、执业注销、变更执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的初审工 作 18 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的初审工作 19 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变更的初审 工作 20 律师事务所住所、合伙人变更备案的初审工作 2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注销的初审工作 22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备案、派驻撤回 分所律师的初审工作 - 126 - 23 对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 24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的初审工作 2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26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潢川县统计局 行政处罚 共5项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已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 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 书的,拒绝及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 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和其他相 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2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的处罚 3 对(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 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 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4 对(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 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 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 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5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1项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 行政检查 共1项 统计监督检查 1 行政奖励 共1项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1 其他职权 共3项 1 县政府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2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或审批 - 127 - 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 3 潢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许可 共 14 项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 咖啡馆、酒吧、茶座) 4 放射性工作卫生许可 5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6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 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10 三孩生育许可 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1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13 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及校验 14 二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 行政处罚 共 94 项 1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处罚 3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 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 水工作的处罚 4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 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5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 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6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 7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处罚 8 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 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128 - 9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 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 传播疾病的处罚 10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1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12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3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 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 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14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15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 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7 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 疗活动的处罚 18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19 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20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 罚 21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22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3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2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 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处罚 25 医疗机构及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 精子的处罚 26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病人的处罚 27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2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29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3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 作规程的处罚 31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 带、使用菌(毒) 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32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 129 - 处罚 33 非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的 处罚 34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35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处罚 36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 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37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执业范围的处罚 38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变 更执业地点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的处罚 39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 护的处罚 40 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时的处罚 4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违反规定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处罚 4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 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处罚 4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丢弃医疗废物;对收治的传 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 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4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 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45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处置医疗 废物以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46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47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处罚 4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规购进、分发、供应第一类及二类疫苗的处罚 49 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50 接种单位违规进行疫苗接种操作、管理的处罚 5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接种;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 报告接种异常反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52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53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54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 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130 - 55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 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56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 罚 57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 罚 58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运 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 罚 59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60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 规定的处罚 61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 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62 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消毒后的物品 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63 医疗机构使用未授权、无资质人员开具处方的以及从事处方调剂工 作的处罚 64 医师未经授权开具处方的处罚 65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66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精神病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67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对放射 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 档案的处罚 68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按时校验、擅自变更诊疗项目及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69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70 医疗机构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和及时进行检 查评估处理的处罚 71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罚 72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 的控制措施和报告的处罚 73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74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75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的处罚 - 131 - 76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 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77 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7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 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7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 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80 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8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82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 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 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 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 施的作业的处罚 83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 公布的;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 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 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 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132 - 84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 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 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 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 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 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 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 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的处罚 85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 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8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 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 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8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 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88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 罚 8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 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的处罚 90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处罚 9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92 建设项目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 作假的处罚 - 133 - 93 建设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未按规定对建设 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 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 进行施工的、 未按规定对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 行的处罚 94 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确认 共2项 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2 病残儿医学鉴定 其他职权 共8项 1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2 公共场所和学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3 组织义诊活动备案 4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5 计划生育奖特扶对象资格审定 6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7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遗失或损毁补办 8 二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不含中医) 潢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共 12 项 1 娱乐经营许可 2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含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 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3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4 内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变更审批(含外国人参加的在歌舞娱 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6 文物保护单位单位修缮的审批 7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8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134 - 9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10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11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12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 变用途审批 行政处罚 共 184 项 1 对娱乐场所实施贩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政处罚 3 对娱乐场所曲库含有禁止内容、接纳未成年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 对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5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未实行分区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 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7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 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8 对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 罚 9 对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有关事项、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 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10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 政处罚 11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12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3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 办公益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14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 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在演出经营活动 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15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16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报批、备案等行为 的处罚 17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行为的行政处罚 18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35 - 19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20 对营业性演出含有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等内容的行政 处罚 21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违反宪法基 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等内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政处罚 22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违反宪法基 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等内容未依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23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行为的行 政处罚 24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 “中国”、“中华” 、 “全国” 、 “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25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26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提交虚假书面声明行为行政 处罚 27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28 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或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或后期 制作活动, 或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从事电影加工和放映活动, 或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的处罚 29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行为的行政处罚 30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 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31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 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行为的处罚 32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 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 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 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 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 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33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 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行为的处罚 34 对存在安全隐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35 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 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其内容的电影片,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136 - 36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37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部门检查的行政处罚 38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39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40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的处罚 41 对未按规定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 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 的专业人员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42 对经营的美术品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等 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 43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44 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 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向 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未经批 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多收费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45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 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46 对提供含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等行为的处罚 47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授权无网络游戏运 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等行为的处罚 48 对未按规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未将按规定报送相关内 容备案行为的处罚 49 对网络游戏虚拟服务企业未协助相关部门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规定措施行为的处罚 50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要求运 营等行为的处罚 51 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52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规使用、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 行的处罚 53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 罚 54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 戏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55 对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文化部备案编号行为 的处罚 - 137 - 56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 号、文化部备案编号行为的处罚 57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 备案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行为的处罚 58 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 5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60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61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 动的合法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6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63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载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 统一等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 64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65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 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66 对擅自从事出版活动的处罚 67 出版、进口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 物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 他人出版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 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68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69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各种 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及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70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 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71 对违反规定经营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72 对违反规定印刷和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73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74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75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76 对经营非法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77 对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78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79 对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138 - 80 对音像制作、复制单位违反规定制作、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81 对音像制作、复制单位未按规定审批、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82 对违法委托进行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83 对违反规定经营境外音像制品及的处罚 84 对违法经营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85 对违反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86 对从事含有禁止性内容印刷品的印刷行为的处罚 87 对违反印刷经营五项制度的处罚 88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89 对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90 对违反规定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91 对违反规定印刷其它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92 违反规定保存印刷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93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采访证件的等以新 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94 对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等行为的处罚 95 对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等行为 的处罚 96 对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等 行为的处罚 97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的处罚 98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法律法规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处罚 99 复制单位未按照法定手续从事复制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100 复制单位变更变更信息未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的处 罚 101 违反规定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102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 关规定的处罚 10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处罚 104 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105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106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 - 139 - 设施的处罚 107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 给外国人的处罚 108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109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110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111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批准的 处罚 112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 设施的处罚 113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可能发生重大险情不 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造成文物损坏或灭失的处罚 114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处罚 115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 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116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117 对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擅自改变用途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118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的处罚 119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 120 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121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 兴建设施或爆破作业、 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122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23 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私自利用其播映 自制电视节目的处罚 124 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 传送的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125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26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 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27 通过互联网违规传播视听节目内容的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 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 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128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处罚 129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130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140 - 131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132 旅行社服务网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处罚 133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 罚 134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的处罚 135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的处罚 136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137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 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138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139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 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140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 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41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142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143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44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145 导游人员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146 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者业务培训,或审查不 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 发生问题的处罚 147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 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 其财物的处罚 148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 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 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 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149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出境旅 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处 罚 150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141 - 151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 程陪同的处罚 152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15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处罚 154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 务的处罚 155 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的处罚 156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 告的处罚 157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158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 罚 159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 和台湾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 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 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160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161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处罚 162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处罚 163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 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164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65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处罚 166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 必要补救措施的处罚 167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 游团队的处罚 168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的处罚 169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处罚 170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的处罚 171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 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 - 142 - 明的处罚 172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 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73 旅游区(点)未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 的要求,实行游客时段流量控制;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时段流量控制 标准时,旅游区(点)经营者未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 限制进入等措施的处罚 174 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未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 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 措施的处罚 旅游区(点)未设置区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对具 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未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175 176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行为的处罚 177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178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179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 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180 取得相应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未按照与其服务质量 星际、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使 用服务质量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处罚 181 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182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冒用其他旅游经营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行为的处罚 183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184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过程中有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 中止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共4项 1 娱乐经营许可证换证年审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年审 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换证年审 4 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 - 143 - 其他职权 共 42 项 1 文物调查勘探处理意见 2 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核 3 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的备案 4 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审核转报 5 3A、4A、5A 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审核转报 6 一、二星级农家宾馆评定及三星级、特色三星级农家宾馆申报评定 审核转报 7 受理、处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8 旅游景区的设立、开放 9 河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 10 省级非遗名录与非遗传承人申报 11 国家级非遗名录与非遗传承人申报 12 对外、对港澳台文化旅游交流项目(含引进和派出)申报 13 旅行社统计调查、饭店统计调查 14 4A 级以上(含 4A 级)旅行社初审 15 4A 级以上(含 4A 级)旅游景区初审 16 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宾馆、旅游餐馆、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初审 17 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初审 18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初审 19 导游证、领队人员资格审核 20 旅行社从业质量保证金管理 21 河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 22 省级非遗名录与非遗传承人申报 23 国家级非遗名录与非遗传承人申报 24 对外、对港澳台文化旅游交流项目(含引进和派出)申报 25 旅行社统计调查、饭店统计调查 26 4A 级以上(含 4A 级)旅行社初审 27 4A 级以上(含 4A 级)旅游景区初审 28 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宾馆、旅游餐馆、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初审 29 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初审 - 144 - 30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初审 31 导游证、领队人员资格审核 32 旅行社从业质量保证金管理 33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初审 3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初审 35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36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初审 37 馆藏珍贵文物(不包括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初审 38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初审 39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般文物的借用备案(不含珍贵文 物借用备案) 40 文物出国(境)展览初审 41 文物拍卖标的初审 42 文物商店设立初审 行政确认 4 项 1 设立旅行社的初审和申报;旅行社分社及营业网点的备案;3A 级以 下(含 3A 级)旅行社的评定 2 3A 级以下(含 3A 级)旅游景区评定 3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宾馆、旅游餐馆、农家宾馆、乡村旅 游单位的星级评定 4 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复核 潢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许可 共3项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3 粮食收购许可 行政处罚 共 16 项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2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145 - 3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4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 他款项的处罚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 5 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 有关情况的处罚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6 处罚 7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 8 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9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 10 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无固定经营场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 11 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没有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不符合粮 12 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13 粮油仓储单位无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处罚 14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15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16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1项 加处罚款 1 行政检查 共6项 1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2 粮食购销活动和执行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 3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4 粮食库存检查 5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6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共3项 - 146 - 1 赃物、罚没物等涉案物品价格认证 2 涉税财务价格认定 3 火灾损失财务价格认定 其他职权 共 40 项 1 价格监测、发布 2 企业信息公示 3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审核 4 价格成本监审 5 农产品成本调查 6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7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8 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项目申报 9 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 10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11 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 12 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13 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 14 企业投资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保护 文物单位内限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 限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核准申报 15 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 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 16 非跨县(市)的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 17 县级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含豫政办 〔2017〕56 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事业领域“主题公园”和“旅游”项 目) 18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非跨县(市)的地 方铁路、铁路专用线、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千吨级 以下内河航运、独立公铁桥隧项目审批 19 洗选厂项目备案 20 非跨县(市)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 21 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 报 22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 - 147 - 23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24 国家级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25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 26 企业投资的非跨县(市)的普通省道网项目(按照规划)、独立公 铁桥隧项目、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 纽,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之外的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27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 投资(含增资)小于 3 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核准的申报 28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 目申报 29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 上项目之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30 非跨县(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外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市级 权限内) 31 集中并网风电项目核准 32 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核准 33 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 34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政府定价项目) 35 污水处理费标准(政府定价项目) 36 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政府定价项目) 37 国家发展改革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申报 38 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转送 39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仅限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40 基础产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 潢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 共 12 项 1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 商品房预售许可 3 人防工程建设(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4 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使用、报废、拆除审批 5 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48 - 7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 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省辖市级) 9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1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省辖市级) 11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12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行政处罚 共 66 项 1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类行政处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类行政处罚 3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类行政处罚 4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类行政处罚 5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类行政处罚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类行政处罚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类行政处罚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类行政处罚 9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类行政处罚 10 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类行政处罚 11 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类行政处 12 违反《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类行政处罚 13 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类行 政处罚 14 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类行政处罚 15 违反《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类行政处罚 16 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类行政处罚 17 违反《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类行政处罚 18 违反《建筑法》类行政处罚 19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0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使用的处罚 21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22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23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 标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 149 - 24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处罚 25 对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26 对挪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7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 房的处罚 28 对未经业主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 29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计划建设的公共设施用途的处罚 30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的处罚 31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32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33 对在未解除商品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 给他人的处罚 3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 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 3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36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37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处罚 38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 给他人的处罚 39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 罚 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41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的处罚 42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43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 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45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46 违反规定出租低标准房屋及不适合人居住房屋的规定的处罚 47 不按照规定到相关单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48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150 - 49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50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51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侵 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 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人民防空 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 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 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 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 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52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 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53 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 施工的处罚 54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55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56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57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 58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59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60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 程的处罚 61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 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62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63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 检测的处罚 64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65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151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 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66 行政强制 共1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 1 行政征收 共4项 1 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3 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 4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含人防通信警报)无法补建的补偿费 行政确认 共2项 1 民用建设项目履行人防义务确认 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确认 3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行政检查 共6项 1 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2 人防从业资质资格行政监督检查 3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4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5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其他职权 共 36 项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 3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 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5 对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实施监督检查 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7 房改房向完全产权过渡 - 152 - 8 房屋安全鉴定 9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10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1 估价机构初审转报 12 开发企业资质初审转报 13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14 指导首次业主大会筹备 15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6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指导、监督、管理和使用 17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18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 审核、分配、运营管理 1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备案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项目资本金审核 21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登记备案 22 业主委员会印章式样备案 23 存量房转让管理 24 存量房转让合同登记备案 25 二手房资金监管 26 房屋抵押管理 27 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28 房屋面积管理 29 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 30 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 31 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查 32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初次审查 33 人防工程改变审批 34 人防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备案 35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36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潢川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许可 共 19 项 - 153 - 1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许可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4 燃气经营网点设置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6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和杆线审批 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8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9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0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迁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1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宣 传品等审批 12 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需在道路上行驶的审批 13 城市供水企业停水许可 14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 设施审批 15 城市洗车场点设立许可 16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7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18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9 城市古树名木移植批准 行政处罚 共 43 项 1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 (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 物的的处罚 2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 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的处罚 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 宣传品的的处罚 4 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粪便的处罚 5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6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 罚 - 154 - 7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 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 8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9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 污泥的处罚 10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 11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12 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3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14 畜牧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畜牧或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15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6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7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 市容的处罚 18 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商亭、 固定摊位、电话亭、大排档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19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的处罚 20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 瓶装燃气的处罚 21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22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23 单位或个人将建筑物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或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24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的、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的处罚 25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 26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 罚 27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 准手续的处罚 28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29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155 - 30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 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 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31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的处罚 32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 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33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34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的有关行为,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的的处罚 35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36 实施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37 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处罚 38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39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40 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41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42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 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43 不经过水表用水、破坏供水管道的处罚 行政征收 共2项 1 污水处理费征收 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 其他职权 共7项 1 法人公民投资建设市政建设许可 2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3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4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的表彰和奖励 5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 - 156 - 励 6 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的公布 7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潢川县生态环保局 其他职权 共 5项 1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两高一危”除外) 2 排污许可证核发(“两高一危”除外) 3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 5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其他职权 共2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2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 行政确认 共1项 1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行政处罚 共9项 1 "对未批先建行为 4 种情形的行政处罚" 2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规定行政处罚 3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应当 4 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 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 5 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 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157 - 6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处罚" 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 7 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监管 对在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 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 8 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行政处 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问题 3 9 种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共1项 对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 1 生的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共9项 1 2 3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 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 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 4 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 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5 6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 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检查 对在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 7 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 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检查 - 158 - 8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 9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行政检查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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